命令(令)是法定的领导机关或领导人对下级发布的一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指挥性公文。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7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7月1日
【简析】 这是一篇非常规范的发布令。发文机关标志采用“发文主体加文种”的结构形式,题下标明令号;正文部分采用篇段合一的结构形式,将发布命令的依据及施行日期明确具体地交代出来,便于受文单位贯彻执行。
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决定,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对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8月29日
【简析】 这是习近平主席于2015年8月29日签署的一篇特赦令,系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全文首先一针见血地表明特赦的目的、依据,紧接着列述4种特赦的情形,对每种情形的阐述都十分准确严谨,而且第二和第四种情形还有单独的例外,将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渗透于文中,具有强烈的震撼力和社会影响力。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巩固退耕还林(草)成果,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封山禁牧。特发布命令如下:
一、封山禁牧的区域是:榆林市、延安市、铜川市、咸阳市各县、区的全部行政区域;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各县、区的渭河以北地区;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各县、区的林业用地(包括退耕还林还草地);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各县、区渭河以南地区的林业用地。从20××年4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二、在封山禁牧区域内,严禁放牧(主要指羊),严禁毁林开荒,严禁非法砍伐林木、侵占林地,严禁毁林采种、非法采脂、剥皮、挖根和乱挖野生苗木,严禁非法狩猎和野外用火,严禁非法采石、采矿和取土,严禁损坏、移动生态建设标志和设施。
三、封山禁牧后,各地要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机遇,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相结合的方式,加快退耕还林(草)步伐,提高退耕还林(草)质量。要大力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依托资源,面向市场,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努力增加农民收入。要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解决好群众长远生计创造基础条件。要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开发再生能源,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要推行人工种革、秸秆利用、舍饲养畜,改进畜牧业生产方式,大力发展畜牧业。对生产条件差、生存环境恶劣;居住分散、边远的人口,要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坚持有土安置的原则,有计划地实行移民搬迁,确保退耕还林退得下、还得上,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四、各级政府要把封山禁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和手段广泛宣传,教育群众,提高认识,自觉实行封山禁牧。要界定区域,设立标志,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各级林业部门要坚持造林与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履行职责,依法加大管护工作力度。对因监管不力使封山禁牧工作流于形式的,要追究林业行政部门的责任。各级农畜行政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全力推行舍饲养畜。各级水利行政等有关部门都要立足本职,搞好服务,促进封山禁牧工作顺利实施。
省长×××
20××年3月10日
【简析】 这是以陕西省人民政府的名义发布、由省长签署的关于实行封山禁牧的行政令,全文主旨明确,层次清晰,结构严谨,行文规范。
(一)本文标题使用的是下行文常用的“三项式标题”。
(二)主送机关排列体现了“先外后内”的原则。
(三)开头的“发令缘由”以“目的句”领起、用承启语承上启下干净利索。
(四)由承启语引出的四条“命令事项”层次清楚、结构严谨:第一条明确了封山禁牧的区域与开始时间;第二条用七个“严禁”对封山禁牧的“封”与“禁”进行了准确阐释;第三条用六个“要”阐述了封山禁牧区的发展方向——第二与第三条,一禁一行,一反一正,对比强烈,行止清楚,写得甚好;第四条用七个“要”对“各级政府”“各级林业部门”“各级农畜行政部门”和“各级水利行政等有关部门”分别提出了工作要求,也可把此条视为全文的要求式结尾。
(五)机关发令、首长签署,体现了机关发令的统一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