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记账凭证的基本内容
经济业务的内容千差万别,因而用来记录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的内容和格式也不尽相同。但无论如何,每种原始凭证都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1)原始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和凭证号码。
(3)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俗称“抬头”。
(4)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
(5)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及公章或专用章。
(6)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上述基本内容一般不得缺少,否则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此外,有些原始凭证还要根据管理和核算的需要增加内容,如计划指标数、合同号码等。
二、记账凭证的编制
填制记账凭证时,由会计人员将各项记账凭证要素按规定方法填写齐全,便于账簿登记。记账凭证虽有不同格式,但就记账凭证具有确定会计分录、便于保管和查阅会计资料的特点来看,各种记账凭证除严格按照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填制外,应注意以下几点:
(1)每张记账凭证只能反映一项经济业务,除少数特殊业务必须将几个会计科目填写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外,不得将同类的经纪业务的原始凭证合并填制记账凭证,对同一笔经济业务,不得填制对应关系不清的多借多贷的记账凭证。
(2)要根据经济业务性质,按照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和每一会计科目所核算的内容,正确编制会计分录,从而确保核算口径一致,以便于指标的综合汇总与分析,同时也有助于根据正确的账户关系了解有关经济业务的完成情况。
(3)记账凭证中各项内容应填写齐全,包括日期与有关责任人的签章。对于收、付款记账凭证,还必须由出纳人员签章,以分清财会人员之间的责任。
(4)记账凭证的摘要栏是用来填写经济业务的简要内容的,填写时要用简练概括的文字反映经济业务的概况,这样做便于以后登账和查阅凭证。
(5)记账凭证应按业务发生顺序和不同种类的记账凭证连续编号。可以采用专用凭证统一编号的形式,也可以按照现金收入、现金付出、银行存款收入、银行存款付出和转账五类编号,分别编为现收字第××号、现付字第××号、银收字第××号、银付字第××号、转字第××号。如果一项经济业务必须编制两笔或两笔以上会计分录,一张凭证不够时,可用分数编写,如第8笔业务需3张凭证,可编号为8/1/3,8/2/3,8/3/3。
(6)记账凭证后应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张数。除期末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没有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都必须有原始凭证。如两张或两张以上的记账凭证依据同一原始凭证,应在未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上注明原始凭证在哪一张记账凭证后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以便查阅。
(7)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如果是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错误的,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