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经济业务的内容千差万别,因而用来记录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的内容和格式也不尽相同。但无论如何,每种原始凭证都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1)原始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和凭证号码。
(3)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俗称抬头。
(4)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
(5)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及公章或专用章。
(6)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上述基本内容一般不得缺少,否则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此外,有些原始凭证还要根据管理和核算的需要增加内容,如计划指标数、合同号码等。
二、原始凭证编制程序
填制原始凭证,应按照如图3-1所示的编制步骤进行。
三、原始凭证的编制
填制原始凭证要由填制人员将各项原始凭证要素根据规定方法填写齐全,办妥签章手续,明确经济责任。为了保证原始凭证能够准确、及时、清晰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情况,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并具有法律效力,原始凭证的填写应严格按如下要求进行。
图3-1 原始凭证编制程序
(一)真实可靠、手续完备
必须实事求是地填写经济业务,原始凭证上填制日期、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必须与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确保凭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始凭证上要有经办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签章,以明确经济责任。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签名和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部门负责人员和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或专用章。有些特殊的原始凭证,出于习惯和使用单位认为不易伪造,可以不加盖公章,但这些凭证一般具有固定的、特殊的、公认的标志,如车船票、飞机票等。另外,碰到以下情况还需注意: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实物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人和收款单位的收款说明;职工出借款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付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文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总之,各项手续都应齐全。
(二)内容完整、书写规范
原始凭证中各个模块应逐项填写,不可缺漏和省略,所有要素必须填写完整,经办人员及相关印鉴必须齐全。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凭证上的文字、字迹要工整、清晰、易于辨认,不使用未经国务院颁布的简化字;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填写,不得连写。小写金额前要冠以人民币符号“¥”(用外币计价、结算的凭证,金额前应标明外币符号,如HK$、US$等),中间不留空位,元以后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要以“0”补位。大写金额前要冠以“人民币”字样,最后为“元”的应加写“整”或“正”字断尾,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必须保持一致。一式几联的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单页凭证必须用钢笔填写。凭证填写发生错误,应按规定的方法更正,不得任意涂改或挖、擦、补。现金和银行存款等收付凭证填写错误,不能在凭证上更正,应按规定的手续注销留存,另行重新填写。
(三)填制及时、连续编号
所有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在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时,必须及时填制原始凭证,做到不拖延、不积压,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将原始凭证送交会计部门。各种凭证要连续编号,如果凭证预先印定编号,如发票、支票、收据等,在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并连同存根和其他各联全部保存,不能随意撕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