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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草稿

草稿是公文的原始稿件,供修改、讨论、审批用,是一种尚未定型的文件材料,只反映文件撰写、修改过程。因此,定稿形成之前的公文稿本都可视为草稿。一般来说,草稿从内容到形式都还比较草率、粗糙,只供修改、讨论和审批使用。在我国,目前文件的起草工作多由承办人负责,用口述打印的尚不多见。因此,初始稿大都只有一份。如果公文内容简单或撰稿人水平很高,一挥而就,改动很少,经过审核签发后即转化为定稿,草稿也就没有了。按其形成的先后,可分为初稿、二稿、三稿,甚至十几稿,几十稿。一般文件的草稿并没有多少保存价值,定稿形成后,历次草稿即可销毁,无须整理归档。但对重要文件的草稿却不可等闲视之。为了准确反映某一种重要思想或大政方针的形成过程,对定稿产生前的所有草稿都应搜集,与定稿、正本一起整理归档。 dJ7g9phIXFSnohQjNheQdJAjCqN0lh45B/uNXTpY5SQ8LEBU6mi2PDgY+cyUM3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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