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拟稿是公文撰拟专任性的两种形式之一,它是指一级领导或领导者个人授权给某人,让其代理领导机关(或领导人)起草文稿。领导人要自己动手起草文件,是指重要或上级指定必须由领导人自己撰写的文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文件,则不可能都由领导人撰写,而须委托专人代拟。所以,一级领导机关必须有专职从事公文撰拟的机构或人员。这种专设机构或人员,被授权才得以撰文,古往今来,受到严格的纪律约束。代拟文稿,事先要有交办,事后要履行批准手续,方能生效。这种显示责任的批准手续,在中国古代叫“进画”,现在叫签发,而这些公文一经批准,就代表一级领导机关或某一职务的领导人行使权力,与代拟者不再发生责任关系,即公文反映的不是代拟者的意志,而是领导者(机关或个人)的意志,代拟者也无权自行解释。古今中外的任何一个政权,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总是集中一批博学多才、“兼政事与文学之长者”从事公文工作。他们“有案牍之劳形”,却难有个人著述传世,是真正为他人作嫁衣的无名英雄。在我国古籍中,仅有作为职述的个人奏议集印行,而没有个人署名的草诏集出现,就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