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具有特定的作者,这是公文与一般文章及文学作品的明显区别之一。所谓特定作者,如上所述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和担负义务的组织及其代表人,不是指一般的个人。某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处、科、室、部等部门内设机构,对外不能充当公文的作者。但是,办公(厅)室例外,可以代表机关单位对外正式行文。 pr10LnvSG4WmN6letv1WXNmeHdui/54woJT2Q6t7wXoLnlCQv7eoApygTG6ZhQw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