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作为制文者的喉舌,代表制文者讲话,是党政机关管理政务、处理工作、实现自身职能的一种工具,在推动公务活动的过程中具有直接效力。这种效力就是公文的本质特征。它突出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确定性效力。任何事项一经公文确定,便非经一定机关一定程序的许可不得随意更改。二是执行性效力。公文不发则已,一发则必须执行。有关的组织或个人都有付诸实施的责任,如有违反,则要承担因此带来的后果。三是约束性效力。“令行禁止”就是指公文的约束性效力。公文经常规定应该这样行动,可以这样行动或不应该这样行动,严禁这样行动,以此约束、规范受文者的行为。以上所述公文效力,是与公文的公布、传达同时俱来的,这是将其称为“直接效力”的根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