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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公文程式的严密性

严密程式是其他任何文字形式都不具有的特性。一般文章和文学作品的写作讲究“大体则有,定体则无”“文无定体”。一部作品,究竟需要采用何种结构形式加以体现,绝无固定限制,可谓多姿多彩,不一其态。而公文则不同,它讲究的是“文有定体”。其在行款规格、内容项目的排列乃至用纸幅面规格以及印制装订等方面均有固定的格式规定。而且这种格式是以国家标准的形式明文规定的,主要见之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以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2012年6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制发公文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的格式进行,任何机关和单位都不能违反国家的统一规定而自行其是,以确保公文的正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这是使公文办理和处理趋于准确、迅速、及时、规范和有效的需要,也是公文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所必需的。否则,势必造成混乱状态,直接影响公文的质量和办文效率。 k0hQukGiqI2ag0AhLsg+NHt2Y8jjAAbM27qLiSnNmPbWN16wy9lBKj4sjfX3aL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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