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受体(即行文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具有显在性和明确的指向性。从起草开始就明确了阅者是谁,这种特定性也是其他文体所不具备的。公文写作时一般要具体写明“主送机关”“抄送机关”或在附注中标明阅读范围和对象。例如上行文的受体是上级机关,下行文的受体是隶属的下级机关,平行文的受体是同一组织系统的同级机关单位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公文写作这种受体的定向性是由公文的工具性功能所决定的。正因如此,在写作时要考虑不同的受体对象,选择不同的公文文种,运用不同的表达方式、不同的语气措词。公文这种受体的特定性,避免了公文传递的主观随意性和非程序性,确保其有条不紊地运转并切实发挥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