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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存货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交易行为,也是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因此,换入资产成本的计量基础以及对换出资产损益的确定与以货币性资产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同,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和判断标准。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和计量原则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

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性资产而言的。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资产负债表列示的项目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项目通常包括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等),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核定比例,也就是说,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高于25%(含25%)的,视为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的规定。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原则

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时,无论是一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一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还是多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换入资产的成本都有两种计量基础。

1.公允价值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一般来说,取得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所放弃资产的对价来确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资产就是放弃的对价,如果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确定,应当优先考虑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应当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这种情况多发生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存在补价的情况,因为存在补价表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相等,一般不能直接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2.账面价值

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收到或支付的补价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调整因素,其中,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三)商业实质的判断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是换入资产能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重要条件之一。

1.判断条件

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具有商业实质: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2.关联方之间交换资产与商业实质的关系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相当于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的收入和按账面价值结转的成本之间的差额,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利润的构成部分予以列示。

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涉及相关税费的,如换出存货视同销售计算的销项税额,换入资产作为存货应当确认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换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视同转让应缴纳的增值税等,按照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确定。

1.不涉及补价的情况

【例2-2】2×22年9月,华明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宏业公司生产的一批打印机,换入的打印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华明、宏业两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5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45万元,公允价值为90万元。打印机的账面价值为110万元,在交换日的市场价格为90万元,计税价格等于市场价格。宏业公司换入华明公司的设备是生产打印机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设备。

假设华明公司此前没有为该项设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整个交易过程中,除支付运杂费15 000元外,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假设宏业公司此前也没有为库存打印机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分析:整个资产交换过程没有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因此,该项交换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本例是以存货换入固定资产,对华明公司来讲,换入的打印机是经营过程中必需的资产,对宏业公司来讲,换入的设备是生产打印机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机器,两项资产交换后对换入企业的特定价值显著不同,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两个条件,因此,华明公司和宏业公司均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并确认产生的损益。

宏业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公司以库存商品换入其他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反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换出打印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900 000×13%=117 000(元)

换入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900 000×13%=117 000(元)

借:固定资产——设备 9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7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100 000

贷:库存商品——打印机 1 100 000

2.涉及补价的情况

在以公允价值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支付补价方和收到补价方应当分情况予以处理:

(1)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即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对于支付补价方而言,作为补价的货币性资产构成换入资产所放弃对价的一部分,对于收到补价方而言,作为补价的货币性资产构成换入资产的一部分。

(二)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三、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同时换入另一企业的多项非货币性资产,或同时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换入另一企业的一项非货币性资产,或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同时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也可能涉及补价。涉及多项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无法将换出的某一资产与换入的某一特定资产相对应。与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一样,涉及多项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企业也应当首先判断是否符合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两个条件,再区别情况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涉及多项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各项换出资产和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在这种情况下,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更可靠。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2)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这种情况下,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3)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这种情况下,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按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确定的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4)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在这种情况下,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按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的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实际上,上述第(1)(3)种情况,换入资产总成本都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但各单项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视各单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而分情况处理;第(4)种情况属于不符合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换入资产总成本按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确定,各单项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按照各单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确定。

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为例:

【例2-3】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甲公司以其持有的一项专利权与乙公司拥有的一台机器设备交换。交换后两公司对于换入资产仍供经营使用。在交换日,甲公司的专利权的账面原价为900万元,已累计摊销15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800万元;乙公司拥有的机器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00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755万元,乙公司另支付了45万元给甲公司。假定两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3%和6%,上述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且已得到认证;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该项资产交换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即补价45万元。

对甲公司而言,收到的补价45万元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800万元(换入机器设备公允价值755万元+收到的补价45万元)=5.6%<25%,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对乙公司而言,支付的补价45万元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800万元=5.6%<25%,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本例属于以无形资产交换机器设备。专利权这项无形资产和机器设备这项固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时间、风险、金额方面有显著不同,因而可判断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专利权和机器设备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甲、乙两公司均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并确认产生的损益。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7 5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81 500

银行存款 450 000

累计摊销 1500 000

贷:无形资产 9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80 000

资产处置损益 1 001 500

(2)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7 000 000

累计折旧 3 000 000

贷:固定资产 10 000 000

借:无形资产 8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8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 000 000

银行存款 4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81 500

资产处置损益 48 500 Tq6RUCgPDq0r75WGrqrhEb5e+geSCSgow+75EkWr+FPZDidTyvRUva1cKGjYwP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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