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相关税费、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如应承担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
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一般包括购买、自行建造、融资租入等,取得方式不同,其成本的具体构成内容和初始计量的方法也各不相同。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外购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分为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两种情形。如果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购入后即可发挥作用,则购入后即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果购入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只有在安装调试后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取得成本为企业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专业人员服务费和相关税费(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其财务处理为: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例2-1】2×20年5月20日,三木制造公司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直接就可投入使用的设备,取得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1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0 000元,发生的运费5 000元,以银行存款转账的方式向对方进行了支付。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三木制造公司应进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设备 1 004 5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000+5 000×9%)130 450
贷:银行存款 1 135 000
三木制造公司购置设备的成本=1 000 000+5 000-5 000×9%=1 004 550(元)
如无特殊说明,本书举例题中的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发生在购建固定资产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是在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基础上,加上安装调试成本等,其账务处理为: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例2-2】2×20年5月10日,三木制造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注塑成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5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5 000元,支付的运输费为2 5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安装设备时,领用本公司原材料一批,价值30 000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 900元;支付安装工人的工资为5 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三木制造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设备价款、增值税、运输费合计为567 500元。
借:在建工程——××设备 502 2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 000+2 500×9%)65 225
贷:银行存款 567 500
(2)领用本公司原材料、支付安装工人工资等费用合计为35 000元。
借:在建工程——××设备 35 000
贷:原材料 30 000
应付职工薪酬 5 000
(3)设备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固定资产的成本=502 275+35 000=537 275(元)
借:固定资产——××设备 537 275
贷:在建工程——××设备 537 275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能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此时,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的多项资产中除固定资产之外还包括其他资产,也应按类似方法予以处理。
【例2-3】2×20年4月21日,三木制造公司一次性购入三台不同型号且具有不同生产能力的设备A、B和C。三木制造公司为该批设备共支付货款5 0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650 000元,保险费17 000元,装卸费3 000元,全部以银行转账支付;假定A、B和C设备分别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公允价值分别为1 560 000元、2 340 000元和1 300 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三木制造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购买价款、保险费、装卸费等。
5 000 000+17 000+3 000=5 020 000(元)
(2)确定A、B和C的价值分配比例。
A设备应分配的固定资产价值比例为:
1 560 000÷(1 560 000+2 340 000+1 300 000)×100%=30%
B设备应分配的固定资产价值比例为:
2 340 000÷(1 560 000+2 340 000+1 300 000)×100%=45%
C设备应分配的固定资产价值比例为:
1 300 000÷(1 560 000+2 340 000+1 300 000)×100%=25%
(3)确定A、B和C设备各自的成本。
A设备的成本=5 020 000×30%=1 506 000(元)
B设备的成本=5 020 000×45%=2 259 000(元)
C设备的成本=5 020 000×25%=1 255 000(元)
(4)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A 1 506 000
——B 2 259 000
——C 1 25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 000
贷:银行存款 5 670 000
企业购买固定资产通常在正常信用条件期限内付款,但也会发生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买固定资产的经济业务,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资产,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该项购货合同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购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不能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确定,而应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应当按照各期支付的价款选择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延期付款债务特定风险的利率。该折现率实质上是供货企业的必要报酬率。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之和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其余部分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其账务处理为:购入固定资产时,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例2-4】2×20年1月1日,华明公司与宏业公司签订一项购货合同,从宏业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大型机器设备,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9 238 938元,增值税税额为1 201 062元。合同约定,华明公司于2×20~2×25年5年内,每年的12月31日支付2 088 000元。2×20年1月1日,华明公司收到该设备并投入安装,发生保险费、装卸费等7 000元;2×20年12月31日,该设备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共发生安装费50 000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假定华明公司综合各方面因素后决定采用10%作为折现率,不考虑其他因素。华明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20年1月1日,确定购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购买价款、增值税税额、保险费、装卸费等。
购入固定资产成本=2 088 000×3.7908+7 000=7 922 190.4(元)
借:在建工程 7 922 190. 40
未确认融资费用 2 517 809. 60
贷:长期应付款 10 440 000. 00
(2)2×20年度发生安装费用50 000元。
借:在建工程 50 000
贷:银行存款 50 000
(3)确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信用期间的分摊额,见表2-1。
表2-1 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表
(4)2×20年12月31日,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结转工程成本、支付款项。
借:在建工程 792 219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792 219
借:固定资产 8 764 409. 8
贷:在建工程 8 764 409. 8
借:长期应付款 2 088 000
贷:银行存款 2 088 000
(5)2×21年12月31日,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支付款项。
借:财务费用 662 640. 9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662 640. 9
借:长期应付款 2 088 000
货:银行存款 2 088 000
2×22~2×24年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支付款项的账务处理比照2×21年的相关财务处理。
接受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在办理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之后,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
【例2-5】华明企业接受三木公司设备一套作为投资,投资合同约定的价值为300 000元。华明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300 000
贷:实收资本——三木公司 3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