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认为“氏族是一切野蛮民族进到文明前的共同制度”。要说明这个制度,不可不依照莫尔根的研究,选择伊洛克(Iroquois)人,特别是孙内加(Seneca)部落中的氏族,为原始氏族之古典的形式。在“孙内加”部落中共有八个氏族,都取名于动物。(一)狼(Wolf),(二)熊(Bear),(三)龟(Turtle),(四)海貍(Beaver),(五)鹿(Deer),(六)鹬(Snipe),(七)苍鹭(Heron),(八)鹰(Howlet),每个氏族奉行下列几种重要的习惯:
一、氏族中选出酋长(Sachem)与元帅(Chief)。酋长为平和时的长官,必须从氏族内选出。元帅即战争时的首领,可从氏族外选出,有时还可虚悬。关于酋长的职务,儿子决不能承继父亲,因为伊洛克人重母系,儿子属其他氏族。选举权男女皆有,然一氏族所选出的,必须得其余七氏族之同意,然后由全伊洛克联盟的总议会(Common Council)任命当选的酋长就职。酋长在氏族内无强制的权力。元帅只在战争时发施号令而已。
二、氏族得随意罢免酋长与元帅,被罢免者仍得为普通的氏族一分子。又部落的会议亦能罢免酋长,甚至可以违反氏族的意见。
三、死者的财产,非本人的氏族不得染指,所以财产必须留在原来的氏族中。
四、氏族中各分子有互相扶助、互相保护之义务。有侵害个人者等于侵害全氏族,所以复仇成为伊洛克人的天经地义了。
五、氏族有其特殊的谱名或谱系,全部落的其他各氏族不得混同,所以从个人的名字上,可以看出他属于那氏族。
六、氏族可收容外人,战争的俘虏未被杀害者得收容于氏族中,变成氏族一分子,且能享受氏族中与部落中一切权利。
七、氏族有公共的墓地。
八、氏族有一个氏族会议,为氏族中一切成年男女之民主的集会,各人都有同等的表决权。选举或罢免酋长与元帅,由这氏族会议解决。这是氏族中最高机关。
以上是氏族的组织。氏族是一个社会的单位,氏族以上有宗族(Phratry)。“孙内加”部落有两个宗族,第一个宗族由第一至第四氏族组成,第二个宗族则由第五至第八氏族组成。更精密的观察一下,便知这两个宗族,大抵是最初的基本氏族,因为婚姻的禁例关系,一个部落至少必有两个氏族才能成立。等到部落人口增加,每个基本氏族分成两个或更多的新氏族,而基本氏族则包括一切新氏族而形成宗族了(据传说,熊与鹿是“孙内加”的基本氏族)。宗族亦有宗族会议,处理共同的事情。几个宗族结合而成部落,部落亦有由酋长与元帅为代表所组成的部落会议。在伊洛克人中更有五个同血统的部落,建立“永久的联盟”(Eternal League),联盟的办事机关是总议会,为五十个酋长合组而成的,并无执行的领袖(只有两个权力平等的军事长官)。总之,所谓宗族,所谓部落,都是从氏族发展出来的。
这个氏族政治制度有什么优点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只须引下面一段话(见《家庭、私产及国家的起源》第三章):
这个氏族制度是如何自然简单的组织呵!没有军队、宪兵、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知事或法官,没有监狱,又没有诉讼;而一切事体却能顺利进行。一切口角与争论,都以有关系的全体氏族,或部落,或是其中的几个氏族来解决。只有在极稀罕的事变中,才有复仇的极端行动发生。现在的死刑,不过是它的文明形式,附带有文明时代一切利害的行动罢了。氏族社会的共同事务,如公有的住宅为许多家族所共享,土地属于部落,只有菜园暂时属于各个家族。然而这些共同事务,他们并不需要如今日那样广大复杂的管理机关。各种要解决的事情,大家照着数年来的旧习惯做去便是。颠连无告的穷人是不会有的——共产主义的家族与氏族,都懂得扶助老人、病人、残废者的义务。一切都是自由平等的,妇女亦在自由平等之列。此时尚无奴隶,也无压迫其他部落的事情发生。
我们引了这些材料,并不是为研究什么孙加内或研究什么伊洛克,而是为解决像谜一样的中国历史问题。恩格斯说得好:“无论在什么地方,只要我们看到氏族是一个民族的社会单位时,我们就可以去找如上述的部落组织。再无论什么时候,只要手里有充分的材料,如关于希腊与罗马的历史,我们不仅可以找到这种组织,且以此与美洲的两性组织相对照,能帮助我们在这些材料所不能解释的地方,打破疑团,并走出迷阵。”我们的意思,也无非想借莫尔根所制造的“西洋镜”来打破中国历史上的“疑团”,与走出中国历史上的“迷阵”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