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中国古代散文研究的范围与文本,怎样处理赋与骈文这两种文体,一直是学界颇有争议的难点问题,也是极易引起分歧和触发论辩的热点、焦点问题。因此反对将二者纳入散文研究范围者固有之,而积极主张纳入散文者亦夥。
有学者在20世纪60年代初即曾撰文指出,“骈文,是我国一种独特的文体,它讲求对仗、辞藻、音律,但不叶韵,和古文同属于广义的散文范围。古典散文的研究应该包括骈文在内” 。90年代初又有专家指出,“中国古代的散文,一般来说,即是前人之所谓‘古文’,但也包括与古文相对的‘骈文’。中国的骈文,乃是汉语文章一种特殊的结构形式,骈词骊句,却不同于诗词,曰‘骈’曰‘古’,都是散文”,“中国古代的散文,不但包括骈体,而且包括赋体”。
中国20世纪30年代出版的陈柱撰写的《中国散文史》 以散体散文和骈体散文的双轨并向发展演变作为全书的结构线索,设“骈散未分”“骈文渐成”“骈文极盛”诸编,将骈文作为本书的主要考察对象之一;而90年代初出版的郭预衡教授的皇皇巨著《中国散文史》 ,不仅将骈文作为重点考察和研究的对象,而且还视赋为文,对赋体散文进行了颇为详细的论述。然而,学界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承认骈文和赋都属于古代散文研究范围,却均未能详细申述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持相反观点者,对此也缺乏深入的稽考与研讨。
笔者以为,是否能将骈文与赋作为古代散文的研究对象,应该首先从中国散文、中国文学乃至中国文化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去考察其发生、发展的情形,进而深入研讨文体自身的特质及其与其他文体的联系,方有可得出能令人信服的结论。
钱锺书先生曾指出过中国古代许多文体“平行而不平等” 的现象。按照现代的文学四分法,诗歌、散文、戏剧、小说属同等的概念,而赋与骈文则只能隶属于某一文学大类中,其与戏剧、小说是没有什么直接瓜葛的,故可置而不论,唯与诗歌、散文有着直接的多方面的立体交叉的联系,至有人称“辞赋和骈文是介于诗歌和散文之间的两种文体,从文学性上分,它们可归入散文,从散体性上说,它们也可归入韵文” ,也有人说“赋……是由最原始的诗歌、散文等文体混融而衍生的。因此,它具有中介性、边缘性的特点” ,刘大杰先生则认为“赋这种体制是较为特殊的。由外表看去,是非诗非文,而其内容却又有诗有文,可以说是一种半诗半文的混合体” ;日本学者儿岛献吉郎谓骈文乃“既非纯粹之散文,又非完全之韵文,乃似文非文,似诗非诗,介于韵文散文之间,有不即不离之关系者” 。
赋与骈文本身的复杂性,使我们不得不采取由外入内的方法,首先搞清与其有直接关联的诗歌、散文这两种文体的根本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