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人类创造发明了文字之后,文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时期,文学开始有了口头与文本的分别,而后者则是我们文学研究的主要依据。考察中国古代现存的传世文本可以发现,先秦以前的文学样式依然只有两类:非诗即文。诗依旧保持着它的原生属性——音乐性,可以配乐歌唱,所谓“弦歌之”;而诗以外的所有文章,不管是神话传说、历史故事,还是政论演说、钟鼎铭文,不管是应用性的文章还是记载性的文章,它们都表现出讲述性的特点而统统属于“先秦散文”的行列。而赋与骈文就是胎息于先秦散文而后逐渐发展为独立的文体,兹分述如下。
先谈骈文。“骈文”乃“骈语文”“骈体文”的省称,其与“散语文”“散体文”的省称“散文”是对等的概念。“骈文”之称,概括了这种文体在语言形态上最直观、最鲜明、最基本的特征——句式上的两两相对,即偶对现象,可谓名实相符。
骈文是中国汉语言文学所特有的文体,它萌芽于先秦,发展于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进入繁盛阶段,隋唐以后直到清末,虽有峦谷之变化,而奇峰秀壑,绵延不绝,呈现出一条明晰的发生、发展和衍变线索,且在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也逐渐形成了自身的庞大体系。以故,向有学人把骈文作为一种独立的文体予以研究,这自然不失为一种较好的研究途径。然而,对骈文本身进行独立的研究,并不意味着骈文不能纳入古代散文研究的范围。
以往学界对能否将骈文纳入古代散文研究的范围有不同意见,笔者以为主要由如下原因所致。一是概念内涵、外延模糊不清,如将广义“散文”与“散语文”之“散文”等同,不予区分层次,而后者与骈文本来就是平等对应的概念,将骈语文隶属于散语文自然是不能成立的。二是骈文本身有有韵之骈文和无韵之骈文两种,旧的文学类分法将所有作品都划为韵文与散文两阵营,其不科学性十分明显,韵文只能与“非韵文”对应,而“散文”并不等于“非韵文”,散文中亦有韵文,韵文中亦可有散文,如此则韵文与散文实际上不存在可比性的共同点,而只有交叉性的重复点。
由于骈文有用韵与无韵两种情形,则使两分法处于两难境地,归入韵文则无韵骈文名实不符,归入散文则有韵之骈文难以处理。两分法与骈文间的矛盾性,导致了学人们的不同观点,甚至出现了迫不得已只好“令骈文独立”的主张。日本学者儿岛献吉郎的一番言论堪为典型:
骈文云者,句子对偶之谓。然则四六文者(“四六文”乃“骈文”之别称,此处为行文变化,故用之),乃文学两性两属之中间性,比之散文,则多韵文之价值,比之韵文,则又有散文之形式。故于韵文、散文之外,令骈文独立……亦出于不得已耳。
中国学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骈文的处理,基本上也是走的这条路子,不少文学史著述和有关论述古代散文发展情形的文章,总爱将骈文置于章末而单立一节,这或许是为了论述的方便,然而给人的印象却依然是“出于不得已耳”。相比之下,陈柱的《中国散文史》对于骈文地位的认定和处理,令人钦佩!
其实,骈文无论有韵与否,就性质说,均属讲述性语言,而不是歌唱性语言,故均属“文”的范畴,其无韵者自是广义散文之一种,而有韵者如箴铭、颂赞、哀祭之类,亦无音乐属性,不供配乐歌唱,依然是广义散文之一种。由是,骈文理所当然地可以纳入古代散文研究的范围。
清人刘开认为“文辞一术,体虽百变,道本同源。经纬错以成文,玄黄合而为采。故骈之与散,并派而争流,殊途而合辙”,“骈散之分,非理有参差,实言殊浓淡,或为绘绣之饰,或为布帛之温,究其要归,终无异致” ,“是则文有骈、散,如树之有枝干,草之有花萼,初无彼此之别。所可言者,一以理为宗,一以词为主耳。夫理未尝不藉乎辞,辞亦未尝外乎理,而偏胜之弊遂至两歧”,所见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