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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嬴秦之焚书坑儒

诸子争鸣,至战国晚季而益烈,是非樊乱,议论百出。秦一天下,学术随政治而转移,乃亦有渐趋统一之倾向。吕不韦著《春秋》,

《史记·吕不韦传》:“是时诸侯多辩士,如荀卿之徒,著书布天下。吕不韦乃使其客,人人著所闻,集论以为《八览》《六论》《十二纪》,二十余万言,以为备天地万物古今之事,号曰《吕氏春秋》。布咸阳市门,悬千金其上,延诸侯游士宾客,有能增损一字者予千金。”

汪中《述学·吕氏春秋叙》:“周官失其职,而诸子之学以兴,各择一术以明其学,莫不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及比而同之,则仁之与义,敬之与和,犹水火之相反也。最后《吕氏春秋》出,则诸子之说兼有之。故《劝学》、《尊师》、《诬徒》 (一作《诋役》) 、《善学》 (一作《用众》) 四篇,皆教学之方,与《学记》表里。《大乐》《侈乐》《适音》《古乐》《音律》《音初》《制乐》皆论乐。《艺文志》言:‘刘向校书,别得《乐记》二十三篇。’今《乐记》有其一篇,而其他篇名载在《别录》者,惟见于《正义》所引。按本书《适音篇》,《乐记》载之,疑刘向所得,亦有采及诸子,同于河间献王者。凡此诸篇,则《六艺》之遗文也。《十二纪》发明明堂礼,则明堂阴阳之学也。《贵生》《情欲》《尽数》《审分》《君臣》五篇,尚清净养生之术,则道家流也。《荡兵》 (一作《用兵》) 、《振乱》、《禁塞》、《怀宠》、《论威》、《简选》、《决胜》、《爱士》七篇,皆论兵,则兵权谋、形势二家也。《上农》《任地》《辨土》三篇,皆农桑树艺之事,则农家者流也。司马迁谓不韦使其客人人著所闻,以为备天地万物古今之事。然则是书之成,不出一人之手,故不名一家之学,而为后世《修文御览》《华林遍略》之所托始。《艺文志》列之杂家,良有以也。”

意在荟萃群言,牢笼众说,借政治之势力,定学术于一是。其后获罪而死,其功未竟。李斯得志,遂以高压锄异说,而先秦学术蓬勃之气,至是而熸。阳翟、上蔡之兴仆,亦当时学术史上一重要关捩也。李斯从学于荀卿,与韩非为同门。始皇极爱韩非书,斯既谗杀非,复以非说迎媚其上。故凡秦一代之政,皆源于荀、韩,而百家之学遂定于一尊。盖诸子之兴,本为在下者以学术争政治。而其衰,则为在上者以政治争学术。其最著者,为焚书与坑儒之二事。吕不韦免于始皇十年,十四年韩非死,三十四年下焚书令,距不韦之免二十四年也。

《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四年,始皇置酒咸阳宫,博士七十人前为寿。仆射周青臣进颂曰:‘他时秦地不过千里,赖陛下神灵明圣,平定海内,放逐蛮夷,日月所照,莫不宾服。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无战争之患,传之万世。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始皇悦。博士齐人淳于越,进曰:‘臣闻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今青臣又面谀以重陛下之过,非忠臣。’始皇下其议,丞相李斯曰:‘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且越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也。异时诸侯并争,厚招游学。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白黑而定一尊,而私学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纪》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制曰:‘可。’”

焚书一案,其机发于博士之议政,其制定于使学者以吏为师。后有章学诚,极称其法,以谓合乎三代旧典。

《文史通义》:“以吏为师,三代之旧法也。秦人之悖于古者,禁《诗》《书》而仅以法律为师耳。三代盛时,天下之学,无不以吏为师。周官三百六十,天人之学备矣。其守官举职而不坠天工者,皆天下之师资也。东周以还,君师政教不合于一。于是人之学术,不尽出于官司之典守。秦人以吏为师,始复古制。而人乃狃于所习,转以秦人为非耳。秦之悖于古者多矣,独有合于古者,以吏为师耳。”

章氏之论,知秦政之为复古,而不知古之不足复。知三代政教之合一,而不知学术之进步,正在其能脱离政治而独立。是可谓得其事而未当其理者也。至于秦人焚书,论者不一。有谓秦人所焚,仅属民间之书,而博士官所职则不焚者。

刘大櫆《焚书辨》:“《六经》之亡,非秦亡之,汉亡之也。李斯恐学者道古以非今,于是禁天下私藏《诗》、《书》、百家之语。其所以若此者,将以愚民,固不欲以自愚也。故曰:‘非博士官所职,诣守尉杂烧之。’然则博士之所藏具在,未尝烧也。迨项羽入关,烧秦宫室,火三月不灭,而后唐、虞、三代之法制,古先圣人之微言,乃始荡为灰烬。昔萧何至咸阳,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于秦博士所藏之书,独不闻其收而宝之。设使萧何能与其律令图书并收而藏之,则项羽不能烧。项羽不烧,则圣人之全经犹在也。”

有谓秦人焚书,不限民间,即博士官书亦均烧灭者。

章炳麟《秦献记》:“李斯以淳于越之议,夸主异取,故请杂烧以绝其原。越固博士也,商君以《诗》《书》《礼》《乐》为六虱 (《靳令篇》) ,尽刬灭之,而以法家相秦者宗其术。然则秦不以《六艺》为良书,虽良书亦不欲私之于博士。余以著于法令者,自《秦纪》、《史篇》 (秦八体有大篆,不焚《史篇》) 、医药、卜筮、种树而外,秘书私箧,无所不烧。方策述作,无所不禁。”

今依史事论之,焚书起于博士之议政,岂有博士所职概置不焚之理?则刘说非也。若谓“秘书私箧,无所不烧,方策述作,无所不禁”,则汉兴以来,《六艺》残缺,终难复全,而诸子何独完具?则章说亦可疑也。

章炳麟《秦献记》:“诸子所以完具者,其书多空言,不载行事。又其时语易晓,而口耳相传者众。自三十四年焚书,讫于张楚之兴,首尾五年,记诵未衰,故著帛为具。验之他书,诸侯史记与《礼》《乐》诸经,多载行事法式,不便谙诵,而《尚书》尤难读,故往往残破。《诗》有音均,则不灭,亦其征也。” 今按:章氏论诸子完具之理未可信。若谓易于谙诵,则《诗》有音均,谙诵为最易矣。然犹或为《雅》,或为《颂》,相合而成。诸子如《墨》《庄》《荀》《管》《韩》《吕》皆巨帙,岂易尽谙?《艺文志》所收先秦百家书富矣,谓尽出记诵,事岂可信?谓其书多空言不载行事,则如吕之《十二纪》,管之《幼官》,荀之《序官》,韩之《内外储》,墨之《备城门》以下,皆非所谓行事法式不便谙诵者乎?推此言之,知章氏诸子便谙诵故完具之说非也。

惟王充谓秦人焚书,仅焚《五经》,不及诸子,其说最可信。

《论衡·书解篇》:“《五经》遭亡秦之奢侈,触李斯之横议,燔烧禁防。汉兴收《五经》,经书缺灭而不明,篇章弃散而不具。亡秦无道,败乱之也。秦虽无道,不燔诸子。诸子尺书,文篇具在,可观读以正说,可采掇以示后人。由此言之,经缺而不完,书无佚本,经有遗篇。”此以“书”“经”分说,书即诸子尺书,经则《五经》也。

又《佚文篇》:“始皇前叹韩非之书,后惑李斯之议,燔《五经》之文,设挟书之律。《五经》之儒,抱经隐匿。”

又《正说篇》:“秦用李斯之议,燔烧《五经》。”又同篇:“或言秦燔《诗》《书》者,燔《诗经》之书也,其经不燔焉。夫《诗经》独燔其诗;书,《五经》之总名也。《五经》总名为书。秦令史官尽烧《五经》,有敢藏《诗》、《书》、百家语者刑,惟博士官乃得有之。《五经》皆燔,非独诸家之书也。传者信之,见言《诗》《书》,则独谓经谓之书矣。”今按:王氏谓经乃古代官籍,书则诸子尺书,而言《诗》《书》,则独谓经谓之书,诸子尺书不与。故秦燔《诗》《书》,乃燔《五经》,非燔他书。至或言谓秦燔诸家说《诗》之书而《诗》本经未燔,此正当时今文家持《五经》未残之曲说也。

然百家虽未尽毁,亦不许民间私藏,必博士官乃得有之。故秦王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此收书而不尽焚之确证也。其谓不中用者,即指《五经》之类矣。《焚书令》所谓:“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即是收天下书,不许民间私藏也。故刘氏谓博士官有书是也。章氏谓虽博士书皆焚亦是也。

《秦献记》:“不燔《六艺》,不足以尊新王。诸子之术,分流至于九家,游说乞贷,人善其私,其相攻甚于《六艺》。今即弗焚,则恣其曼衍乎?然则秦燔《六艺》而收诸子,勿恣曼衍,正可知矣。”

惟不能分别秦人焚书不及诸子则皆误。仲任汉人,博学多识,其言必可信据,自异于后人之推想也。同时赵岐亦言之,

赵岐《孟子题辞》:“孟子既没之后,大道遂绌。逮至亡秦,焚灭经术,坑戮儒生,孟子徒党尽矣。其书号为诸子,故篇籍得不泯绝。” (《隋志》同此说。)

稍后王肃亦言之,

王肃《家语后序》:“李斯焚书,而《孔子家语》诸子同列,故不见灭。”皆明诸子不见焚也。

又梁刘勰《文心雕龙·诸子篇》:“暴秦烈火,势炎昆冈,而烟燎之毒,不及诸子。”

又唐逢行珪《注鬻子叙》:“遭秦暴乱,书记略尽。《鬻子》虽不与焚烧,篇帙由此残缺。”此亦谓诸子不焚也。

上考《史记》凡言秦焚书事,亦与王充、赵岐之说合。

《史记·六国表序》:“秦既得意,烧天下《诗》《书》,诸侯史记尤甚,为其有所刺讥也。《诗》《书》所以复见者,多藏人家。而史记独藏周室,以故灭。惜哉惜哉!”

皆谓秦人焚书,仅主《诗》、《书》、史记,不及诸子。所以焚诸侯史记者,为其多刺讥。所以焚《诗》《书》经籍者,为其古今异制。

《秦本纪》:“由余之告缪公曰:‘《诗》、《书》、礼、乐,乃中国所以乱。’”《商君·靳令篇》以《诗》、《书》、礼、乐为六虱。《韩非·和氏篇》:“商君教孝公燔《诗》《书》而明法令。”荀子尝入秦,而讥其无儒。盖秦僻处西陲,于周官故籍,邹鲁儒书,最所贱视,由来旧矣。孟子云:“诸侯恶周礼害己,而皆去其典籍。”则焚前传官书,六国亦先有之,又不独秦然也。

又《诗》《书》皆古文,与秦文不合。秦既一天下文书,罢其不与秦文合者,则古文书与新朝官书抵触,不合时王之制,在无用之列,故尽遭焚灭也。此其事史迁、扬雄皆言之,

《史记·太史公自序》:“秦拨去古文,焚灭《诗》《书》。”此明言《诗》《书》为古文而见焚也。

又扬雄《剧秦美新》:“始皇刬灭古文,刮语烧书。”此亦以烧书为刬灭古文也。

而许慎之言尤详。

许慎《说文序》:“及宣王太史籀著大篆十五篇,与古文或异。至孔子书《六经》,左丘明述《春秋传》,皆以古文,厥意可得而说。其后诸侯力政,不统于王,恶礼乐之害己,而皆去其典籍。分为七国,田畴异畮,车涂异轨,律令异法,衣冠异制,言语异声,文字异形。秦始皇帝初兼天下,丞相李斯乃奏同之,罢其不与秦文合者。斯作《仓颉篇》,中车府令赵高作《爰历篇》,太史令胡母敬作《博学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颇省改,所谓小篆者也。是时秦烧灭经书,涤除旧典,大发吏卒,兴戍役,官狱职务繁,初有隶书,以趣约易,而古文由此绝矣。” 今按:王国维《史籀篇疏证序》:“《说文》:籀,读也。读,籀书也。籀书为史之专职。昔人作字书者,其首句盖云‘太史籀书’,以冒下文;后人因取首句‘史籀’二字以名其篇。刘、班诸氏不审,乃以史籀为著此书之人,其官为太史,其生当宣王之世。不知‘太史籀书’,乃周世之成语。以首句名篇,又古书之通例也。”其辨史籀非人名,诚为卓见。至许氏说六国新文,变易古体,至秦人同文字,而古体遂绝,则其语仍可信据。

盖晚周之际,通行文字,本有二别。一为古文,即宣王以下东周相传之文字也。一为今文,则六国以来新兴之文字也。盖简策之用既广,文字之变日繁,其日就孳乳而渐趋于简易,固非人力之所能制也。

文字有渐变,无改造。当六国时,已有小篆、隶书。郦道元《水经注》:“人有发古冢,其棺前和题‘齐太公六代孙胡公之墓’。惟三字是古文,余皆隶书。”此秦前已有隶书之证也。《困学纪闻》卷八:“方氏《跋诅楚文》以为秦惠文王二十六年。石湖亦谓当惠文王之世。后百余年东巡泰山刻石,则小篆非出于李斯。”是秦前已有小篆之证也。逮秦并天下,李斯作《仓颉篇》,赵高作《爰历篇》,胡母敬作《博学篇》,其书亦取当世用字,编纂章句,以便习诵;于当时字体,特有所整理去取,以改编字书,非改造字体也。庄子《天下篇》论述古之道术,散于天下,曰:“其明而在数度者,旧法世传之史,尚多有之。其在《诗》《书》《礼》《乐》,邹、鲁之士,搢绅先生,多能明之。其数散于天下,而设于中国者,百家之学,时或称而道之。”则周季之学,类别为三:官史为一系。《诗》《书》《礼》《乐》,即鲁人儒书为一系。诸子百家为一系也。《诗》《书》《礼》《乐》,亦古代官书传统,与官史同为古文。诸子百家,则多晚出今文。此先秦书籍。文字已有古今,而实贵族、平民间一大分野也。

至于六国新文,虽亦互有不同,然其时交通殷繁,文学游说之士,或朝秦而暮楚,或传食于诸侯。如稷下先生,平原宾客,皆广招异国之人。苏秦上书于七国,荀卿遍游于天下。吕氏著书,集诸侯之士,则七国文字之无大乖违可知。秦既得天下,同书文字,六国之文,以同时相通而见存,东周之文,以异时相隔而见废,亦至易想见之事也。

王国维有《战国时秦用籀文六国用古文说》,谓:“籀文为周、秦间西土文字,古文为周、秦间东土文字。”分战国文字为东西两种,殊不可信。

自始皇二十六年同书文字,

《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六年,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又《琅琊刻石》:“维二十六年,皇帝作始,器械一量,同书文字。”

至三十四年焚书,前后已八年。秦正字之法既严,

《史记·万石君列传》:“石建为郎中令,书奏事。事下,建读之,曰:‘误书马字,与尾当五,今乃四,不足一,上谴死矣。’”此虽谨慎,亦见汉时正字之严,则秦时可推矣。

治古文者,非徒无用,而又得罪,其人乃益寡。自此至陈涉起事又五年,兵戈抢攘,以迄于汉。至惠帝四年除挟书律,去焚书事已二十三年。诸子书以今文,易通晓;又其书率尚议论,大抵自辟户牖,别标新见,或则讨论时事,感切身世,读者可以递相发挥,无取墨守;不比古文旧籍,多系先时陈典,行事法式,世移事变,不足开意;故时人爱诵者多。兼以当时禁令未密,藏弆为易,故得完具。而《六艺》古文以传统专业,通习者少,又干重禁,遂多残缺,未获复全,亦其宜也。

自焚书令后一年,有坑儒之事。

《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五年,侯生、卢生相与谋,始皇贪于权势,未可为求仙药,乃亡去。始皇大怒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以炼求奇药。今闻韩众去不报,徐市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訞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益发谪徙边。”

其端肇于求仙之无效,侯、卢之亡去。其事止于坑犯禁者四百六十人。其波及于发谪徙边。或谓秦人尽坑儒士,则昔人已辨之。

王充《论衡·语增篇》:“言燔烧《诗》《书》,坑杀儒士,实也。言其欲灭《诗》《书》,故坑杀其人,非其诚,又增之也。燔《诗》《书》,起淳于越之谏。坑儒士,起自诸生为訞言。见坑者四百六十七人,传增言坑杀儒士,欲绝《诗》《书》,又言尽坑之。此非其实,而又增之。”

梁玉绳《史记志疑》:“余尝谓世以焚书坑儒为始皇罪,实不尽然。天下之书虽烧,而博士官所职,与丞相府所藏,固未焚矣。始皇三十六年,使博士为《仙真人诗》。《叔孙通传》载二世召博士诸儒生三十余人,问陈胜。又通降汉,从儒生弟子百余人。征鲁诸生三十余人。《项羽纪》称鲁为其守礼义死节。则知秦时未尝废儒,亦未尝聚天下之儒而尽坑之。其所坑者,大抵方伎之流,与诸生一时议论不合者耳。”

章炳麟《秦献记》:“《说苑》有鲍白令,斥始皇行桀、纣之道,乃欲为禅让,比于五帝。其骨鲠次淳于。《汉·艺文志》儒家有《羊子》四篇,凡书百章,名家有《黄公》四篇,黄公名疵,复作《秦歌诗》;二子皆秦博士也。京房称赵高用事,有正先用非刺高死。孟康曰:“秦博士。”其穷而在蒿艾,与外吏无朝籍,烂然有文采论著者,三川有成公生,与黄公同时。当李斯子由为三川守,而成公生游谈不仕,著书五篇,在名家。纵横家有《零陵令信》一篇,难丞相李斯。 (皆见《艺文志》) 秦虽钳语烧《诗》《书》,然自内外荐绅之士,与褐衣游公卿者,皆抵禁无所惧,是岂无说哉?若其咸阳之坑死者四百六十人,是特以卢生故,恶其诽谤,令诸生传相告引;亦由汉世党锢之狱,兴于一时,非其法令必以文学为戮。数公者,诚不以抵禁幸脱云。”

然或谓坑儒一事,仅限于望星气求仙药之方士,

见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

则亦未是。始皇自云:“吾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以炼求奇药。”是谓以文学兴太平,方士炼奇药,明文学、方士为两途也。又曰:“卢生吾尊赐之高厚,今乃诽谤我。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訞言以乱黔首。”此由卢生之谤,而廉及诸生之訞言,不得谓诸生必方术士,而文学士非诸生也。且所谓“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坑之咸阳”,则候星气、炼奇药非犯禁,乌得谓所坑尽方士?且所坑者仅四百六十人,而以后谪发徙边者尚无数。扶苏之谏曰:“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此尤坑谪不尽于方士之证。故必谓坑儒无害于学者亦非也。

秦人焚书坑儒,事具如此。推其渊源,皆由荀、韩。荀主法后王,诛奸人,故秦禁诽上而坑儒士。荀主正名,故秦同书文而烧古籍。韩言:“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 (《五蠹》) 故秦收书,禁语《诗》《书》,而令学者以吏为师也。秦人亦专伸一家之学,而行古者政学合一之制耳,非尽灭学术使无存也。秦亦有儒、有师、有博士、有著述,绵延至汉,初未全绝。谓秦焚书坑儒而学术中绝,固非也。然政学分故有诸子,秦主政学复合,即是绝诸子之学脉也。拨去经籍,遂开汉人今古文之争。汉之学风,迥异先秦,其转移之间,乌得谓非秦人之影响耶?则始皇、李斯之功罪,学者细究于先秦与两汉学风之不同而可知。书之尽焚与否,儒之尽坑与否,固非谳书之所重也。 qDU/o/MM3fy+ZU9xKdNkfzBq15SpyMp0pr1Ge/zUdnmSzKDuZw1dHZvVhwDm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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