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生产商创新者在某些(但不是全部)生产技术方面具有生产成本优势,那么个体用户创新者和协同用户创新者在补偿交易成本方面就具有优势。根据定义,它们(后两者)没有交易成本。
考虑到通常假设的创新交易成本包括建立创新设计专有权的成本——例如,通过保密或获得专利。还包括防止外观设计被盗的成本,例如,通过限制访问或强制执行竞业禁止协议(Teece,2000;Marx,Strumsky和Fleming,2009)。最后,销售和收款的成本以及保护双方免受机会主义影响的成本也包含在交易成本中,而且可能相当大。还可能包括讨价还价和撰写合同的成本(Hart,1995),再加上转让和补偿的会计成本,以及最后监管和执行协议的成本(Williamson,1985)。
生产商创新者必须承担这些交易成本。根据定义,他们从与客户、员工、供应商和投资者的有偿交换中获得收入和资源。经济学、管理学和战略领域的大量分析都在考虑如何通过重新安排企业的边界或产品和流程的结构来最小化交易成本(关于这些文献的综述,见Williamson,2000;Lafontaine和Slade,2007)。对于生产商创新者来说,交易成本是做生意不可避免的成本。
个体用户创新者不会产生交易成本。根据定义,他们不保护自己的创新设计。协同用户创新者既不出售产品,也不为成员的贡献支付报酬。当然,如果个人或团体决定不完全放弃对其知识产权的要求,交易成本可能会悄然出现。例如,开放源码软件项目通常主张对其项目创建的软件代码拥有版权,这样做是为了保持开放访问而不是限制它。基于版权法的通用公共许可证(GPL)用于保护所有人查看、修改和分发带有该许可证的开源软件代码的权利(Stallman,2002;O’Mahony,2003)。实施GPL的成本类似于经典的交易成本,都是为了维护和执行产权。尽管有这个小小的例外,但很明显,自由披露的个体用户创新者和开放的协同创新者比生产商创新者具有交易成本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