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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创新机会的可行性

对于特定的创新机会,如果创新者或合作中的每个参与者认为值得承担获得创新的预期价值所需的成本,则创新模式是可行的(Arrow,1962;Simon,1981;Langlois,1986;Jensen和Meckling,1994;Scott,2001)。这种可行性的定义与经济组织的契约观(Alchian和Demsetz,1972;Demsetz,1988;Hart,1995)、金融学中的偿付能力概念、制度博弈论中的均衡概念(Aoki,2001;Greif,2006)有关。

在收益方面,我们将创新的价值定义为一方将创新机会转化为新设计——配方——然后将该设计转化为有用的产品、流程或服务所预期获得的收益,用v表示。正如第一章和第二章所讨论的,用户创新者和生产商创新者从他们以不同方式设计的创新中获益。用户创新者从自我激励中受益,并且不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被他人无偿采用。他们的自我回报可能包括使用创新带来的好处、参与创新过程带来的好处,如乐趣和学习,以及帮助他人带来的好处,如与利他主义相关的“温暖的光芒”(Raasch和von Hippel,2013;Stock,Oliveira和von Hippel,2015;Franke和Schreier,2010;Hars和Ou,2002)。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生产商从有利可图的销售中获益,这种销售可能采用出售知识产权(专利或许可证)或出售体现设计的产品或服务的形式。最终,生产商的利益来自于消费者为创新设计付费的意愿。

在与创新相关的成本方面,Baldwin和von Hippel(2011)的模型包括四种基本类型:

●设计成本 ——d :为创新而花费的设计成本。它包括了说明创新应该做什么的成本。这些说明可以被认为是创新的“配方”,当其实施时,将会把创新变为现实(Baldwin和Clark,2000,2006a;Suh,1990;Winter,2010;Dosi和Nelson,2010)。

●沟通成本 ——c :设计扩散传播的成本。

●生产成本 ——u :为生产特定商品或服务而执行设计指令的成本。输入内容包括设计说明(配方)以及执行这些说明所需的材料、能源和人力。输出的是创新的产品或服务——即转化为可用形式的设计。

●交易成本 ——t :建立产权和从事有偿产权交易的成本。

对于任何创新机会,任何创新过程参与者的可行条件都是简单明了的:对任何个人或企业 i (用 v i 表示)来说,创新的价值必须大于创新者在设计、与他人沟通、生产和交易中发生的成本。不等式表示为:

为了简化对三种创新模式可行性的讨论,Baldwin和我首先只关注设计与沟通成本。这样就可以在双轴图中直观地显示出每个创新模式的可行区域。在后文中,当所有三种创新模式在设计和沟通成本方面的可行性界限确定后,我们将重新引入另外两种成本维度,并展示它们如何影响结果。因此,现在我们认为,对于一个给定的创新机会,当且仅当对于该模式的每个必要贡献者而言,设计和沟通成本小于贡献者预期的价值时,这个创新模式才是可行的,即:

对于个体用户创新来说,什么时候创新机会是可行的?

图3-1显示了个体用户创新的创新机会生存区域。横轴表示项目设计成本( d ),纵轴表示项目沟通成本( c )。

图3-1 个体用户创新的可行域

我们看到的模式很简单,但很有趣。回想一下,如果 v i 大于个人的设计成本加上沟通成本: v i d i + c i ,在特定设计机会的情况下,对于个体用户创新来说,创新的努力是值得的。Baldwin和我把沟通成本定义为在设计过程中项目参与者之间传递与设计相关信息的成本,或者说是完成扩散的成本。

根据这一定义,在个体用户创新者进行设计开发的情况下,沟通成本为零,因为这个人“不需要与任何人交谈”就可以从设计和使用创新中受益。例如,如果我有能力设计一个医疗设备或一种运动器材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我可以“只做”,在我做这个项目的时候不必与任何人交流。然后,我也可以使用自己改进的设备,同样不需要沟通成本。换句话说,在由个体用户创新者进行设计开发和使用的情况下,我们的可行性方程式被简化为 v i d i 。因为沟通成本为零,即使沟通技术非常原始,或者如果沟通成本由于其他原因非常高,这些人也会发现创新是可行的。这就是为什么图3-1中所示的个体用户创新者的可行域向上延伸,涵盖了高沟通成本的区域。

请注意,个体用户创新者可以选择投入资金,积极向潜在采用者扩散有关其创新的信息,从而产生沟通成本。然而,他们不需要这样做。我们对用户创新的定义只要求用户创新者不保护其与设计相关的信息——这种选择不需要在沟通方面进行投资。

即使单个个体用户创新者没有沟通成本,他们也必须在设计上花费时间和金钱。因此,对于图3-1中阴影区域内的单个个体用户创新者来说,创新项目是可行的,其中 v i d i ,但是在该区域之外就不可行了。换句话说,考虑到我所期望的益处 v i ,我愿意只花费不超过 d i 来响应改进我的医疗设备的特定创新机会。当然,不同的个体可能有不同的价值观。如果你比我更需要同样的医疗设备,你的 v i 会比我高一些,因此你的 d i 也会比我高一些。

对于协同用户创新来说,什么时候创新机会是可行的?

接下来回顾一下,协同用户创新是由参与分担创新工作的个人来执行的。开源硬件设计项目,如第一章描述的Nightscout项目和开源软件项目都是协同用户创新的例子。在这些项目中,参与者并不是他们所创造的创新设计的对手。(如果是,他们就不会合作。)

像个体用户创新一样,协同用户创新不需要投资于与潜在采用者的沟通。然而,他们必须投资于与同样参与项目的其他人的沟通。他们必须互相告知正在进行的设计工作,并且必须相互协调,以创建一个整合良好的完整设计。因此,在协同用户创新项目中,沟通成本并不为零,所以我们又回到了 v i d i + c i 的可行性不等式。

协同创新项目与个体用户创新相比,有两个主要优势。从参与者的角度来看,第一个优势与获得的产出价值有关:每个参与者只承担项目设计成本的一小部分,但通过使用,则会获得整个设计的价值,包括他人的补充和改进生成的价值(von Hippel和von Krogh,2003;Baldwin和Clark,2006b)。例如,如果你和我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改进糖尿病患者使用的医疗设备的设计,你可能会决定改进电子系统的设计,而我可能会决定改进硬件的设计。最后,如果我们互相展示彼此的改进方案,每个人都可以使用这两项改进的设计,同时只单独承担其中一项改进的设计成本。

由于外观设计是非竞争性商品(你和我都可以使用一项外观设计——我不会与你争夺使用权),如果协同项目可行,并且涉及的额外沟通成本不超过个人参与者通过分担设计成本而节省的费用,那么考虑创新的非竞争性个人应该总是更偏向参与协同项目而不是单干。

相对于单个创新项目,协同项目的第二个主要优势是极大地扩展了用户创新的可行创新机会的范围。这是因为总体项目成本不再局限于个人可行的设计成本水平。

图3-2显示了这两种因素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图中底部阴影区域内矩形的水平范围(即宽度)代表合作项目( d i )中每个参与者的可行设计成本。(在上文的例子中,一个矩形可能代表改进糖尿病设备电子元件的人员所付出的努力,而另一个矩形可能代表改进硬件的人员所付出的努力。这些矩形反映了各个贡献者的情况,不一定等宽。)图中底部阴影区域的宽度显示了协同用户创新项目可行的设计规模。从图中可以看出,规模可能相当大——项目成本可以是许多人愿意为部分设计付费的总和。如果一个项目有N个参与者,每个人都贡献自己的一部分,那么设计投资总额就是他们各自设计成本的总和。

图3-2 为协同用户创新项目增加一个可行域

图3-2中顶部的水平线(更确切地说,是这条线和横轴之间的距离,即高度)代表项目的最大可行沟通成本。其计算方法是,考虑到各合作方各自从合作中获得的利益,它等于各个合作者准备承担的最大沟通成本的总和。从概念上讲,应该明确的是,与团队沟通的成本越低,其他成员的贡献必须达到的阈值就越低,以证明合作的尝试是合理的。这就意味着,由互联网带来的较低沟通成本对于协同用户创新模式可行的创新机会的范围至关重要。

较低的沟通成本以两种方式影响不等式 v i d i + c i 。首先,它们降低了合作的直接成本,因此增加了个人贡献者发现和加入项目并为之贡献价值的可能性。其次,增加了其他人对项目做出贡献的可能性。如果成本高于 C max ,如图3-2所示,一个协同项目根本无法启动。但是,如果每个人的沟通成本都很低,那么团队中的每个成员都倾向于为总体方案贡献设计,并期望其他人贡献补充设计或改进他(或她)的设计。同样,结果取决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创新设计本身是非竞争性商品。参与协作的每个人都获得了整个设计的价值,但只付出了一小部分设计成本(Baldwin和Clark,2006b)。

从经济意义上讲,协同用户创新项目通常是“开放的”(也就是说,创新设计信息免费向所有人公开),因为排除搭便车者的筛选机制或其他保护措施会增加成本,并且搭便车者不会对用户创新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回想一下,免费搭车者是指那些从项目设计中受益但没有做出任何贡献的人——当他们不付费或不做出贡献而采用创新时,他们就“免费搭车”了。保护措施会缩小潜在贡献者的范围,从而缩小项目的总体规模。协同创新模式的网络属性(事实上,每个人的价值会随着贡献者总数的增加而增加)意味着贡献者池的缩小将减少项目对留下来的贡献者以及搭便车者的价值(Raymond,1999;Baldwin和Clark,2006b;Baldwin,2008)。

当然,任何潜在的贡献者也可能决定不设计和贡献一个对原有贡献者来说可行的补充内容,而是希望其他人会做这项工作。这就是众所周知的搭便车动机。但是,对于许多人来说,一些因素可以压倒这些想法,诸如紧迫性和完成工作的自我回报之类,从而使项目变得可行。

对于生产商来说,什么时候创新机会是可行的?

接下来,让我们考虑生产商创新可行的创新机会空间。回顾一下,生产商创新者(Producer innovators)是一个单一的、非合作的公司,创新的目的是出售它。通常情况下,生产商比个人更容易从经济上证明进行大型设计是合理的,因为他们希望将设计成本分摊给众多购买者。

尽管生产商是单个组织,但与受沟通成本影响的单个个体不同,他们可能会使用公司外部的设计人员,然后必须与这些外部的个人或组织进行沟通以进行协调。此外,为了证明投资一项创新是合理的,他们必须出售创新。因此,他们必须通过投资于营销传播让潜在买家意识到他们销售的产品。这种投资往往数额巨大,许多生产商的营销预算规模就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

让我们假设一个生产商知道设计成本( d p )和沟通成本( c p ),这是开发创新和传播信息给潜在采用者所必要的成本。我们还假设生产商知道每个潜在采用者对创新的价值 v i ,以及能够更便宜地实现自我供给而退出生产商潜在客户列表的潜在采用者的数量——换句话说,生产商知道每个客户愿意为生产商版本的创新产品或服务付费。根据微观经济学中的标准推理,生产商创新者可以将这种关于消费者的知识转化为需求函数 Q p ),它将每一个可能收取的价格与在该价格下能够出售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联系起来。根据需求函数,生产商创新者可以求解价格( p * )和数量( Q * ),使其预期收入(减去生产和交易成本的净值)最大化。接下来,则可以从净收入中减去其设计( d p )和沟通( c p )成本,以计算其预期最大利润 P *

如果生产商预期某一特定创新机会会带来正利润,那么作为一个理性的行动者,它会进入市场提供创新。换句话说,对于这个机会,生产商创新者模式是可行的。相反,如果其预期利润为负,生产商就不会进入,生产商创新模式就不可行。如图3-3所示,零利润线是设计和沟通成本空间中的一条负45°线: p * Q * = d p + c p 。对于这条线所形成的三角形范围内的创新机会,生产商可以预期利润。因此,这些机会对生产商来说是“可行的”。在三角形之外,创新机会则不可行(Baldwin和von Hippel,2011)。

图3-3 为生产商创新增加一个可行域 7ChR06r0eVScx5jb8K6bvC6JOKqUXeDHzoffBWHcB3/rHo+Q6khjI5o7wUx2O56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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