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家庭部门创新者动机的类型

早先,我认为创新项目机会对于用户创新者来说是可行的,即那些收益超过成本的创新项目,只有当这些创新者获得自我激励时才是可行的。毕竟,根据我的定义,没有人付钱给用户创新者进行创新,也没有采用者会为他们的设计付钱。为了评估这一问题,在芬兰的全国调查中,受访者被问及推动他们创新的动机的类型和相对强度。具体来说,他们被要求将自己的100%动机分配到五种特定类型的激励中。此外,研究人员还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其他”选项,列出对他们来说重要的其他类型的激励。

五种类型的激励中有四种被认为是开源软件项目贡献者的重要激励因素(Hertel,Niedner和Herrmann,2003;Lakhani和Wolf,2005):创新的个人使用(von Hippel,2005;Stock,Oliveira和von Hippel,2015);创新发展工作的个人享受(Hienerth,2006;Ogawa和Pongtanalert,2011;von Hippel,de Jong和Flowers,2012);个人学习和技能的提高(Bin,2013;Hienerth,2006;Lakhani和Wolf,2005);帮助他人(Kogut和Metiu,2001;Lakhani和von Hippel,2003;Ozinga,1999)。第五种激励测量是“销售/赚钱”。这种动机不符合用户创新范式:它是生产商创新范式中创新者的主要动机。

仅在芬兰的研究中,我和我的同事从408个家庭领域创新者的样本中收集了数据,其中既包括那些表示开发创新产品主要是为了自己使用的人(本章表格中所示的176个个体指的是芬兰的研究),也包括那些没有这样表明但仍然填写了完整问卷的人。我和同事Jeroen de Jong对这个更大的样本进行了聚类分析,以便将具有相似动机特征的创新者分组在一起(Green,1977;Schaffer和Green,1998)。我们发现了四种不同的结果,它既符合理论依据,又具有良好的稳健性(Cohen's kappa=0.80)(来源:de Jong,2015)。

在图2-1中,我报告了整个样本中所包含的四个类别中每一个的比例,以及每个类别中动机类型的分布。可以清晰看出,家庭部门的创新者通常是由多种动机驱动的,而不是单一的动机。事实上,很少有人只受单一动机驱使。

图中每组都标有该家庭部门创新者期望获得的最重要的私人福利类型。“参与者”(样本中43%的家庭部门创新者)期望,他们与创新相关的最大收益来自于参与创新过程本身带来的享受和学习的自我激励。“使用者”(37%的样本)期望他们最大的收益来自于他们开发的创新被个人使用。“帮助者”(11%)在五类受访个体中,其最强的动机是为了帮助他人而创新——利他主义。“生产商”(9%的样本)最强的动机是销售前景。

图2-1 芬兰的家庭部门创新者按预期的私人收益组合聚集(n=408)

接下来要注意的是,在被问到的五个动机中,有四个涉及对自我激励补偿交易的期望,而这些期望并不是被要求获得的。也就是说,当个人说他们使用了自己开发的一项创新时,他们是自我激励的——不需要其他人来激励他们。同样,如果用户创新者在开发创新的过程中享受或学习到了什么,他们就会得到自我激励,这些类型的利益也不依赖于与他人的交易(Stock,von Hippel和Gillert,2016;Stock,Oliveira和von Hippel,2015;Raasch和von Hippel,2013;Franke和Schreier,2010;Hars和Ou,2002;Füller,2010)。此外,正如下文将进一步讨论的那样,利他主义也是一种自我激励的形式,不依赖于有偿交易。只有最后列出的动机,“销售/赚钱”的动机,需要与他人进行补偿交易。

从图2-1所示的结果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四个群组中有三类创新者是用户创新者,几乎完全是由自我激励所驱动的,因此即使没有人会付钱购买他们的创新产品,他们也认为投资于创新是可行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生产商群组中创新者的动力主要来自于产品创新的市场前景,“销售/赚钱”占了他们全部动机的37%。当然,家庭部门调查会识别出一些正在开发创新产品用于销售的个体,这也是合理的。全球创业观察(GEM)的调查发现,家庭部门中有类似比例的个体(在“创新驱动型”经济中占比超过8.54%)处于创业活动的早期阶段,其中约一半人试图将新奇的东西推向市场(Singer,Amorós和Moska,2015)。

生产商群组中的个体与三个用户创新者群组中的个体在行为和动机方面存在差异。如果一个人为寻求销售,那么开发可能对许多人有价值的设计,投资开发这些设计,保护它们不被免费采用者使用,这些都是合理的做法。与这些预期一致,de Jong(个人访谈,2015)发现,生产商群组中的个体开发的创新具有显著高于其他三个群组中个体开发的创新的价值。此外,生产商群组中的个体在创新开发上花费更多(1,228欧元vs.其他三个群组的平均费用为100~300欧元)。他们更有可能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创新(在生产商群组中有37%的创新者这样做,而在其他群组中只有2%或更少)。 mCK2fgiz+oL7gTyAkepwZxUgS0OhwsY3Mily9yV5u6LMOvc4HZgkEKhYdLZfIjUE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