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承认的是,迄今为止,这个世界上任何形式的“统一”,其实都是“征服”的产物,直白地说就是“打”出来的。就好比雨滴的形成有赖于尘埃作为内核来聚集水汽是一个道理,一个文明圈子的统一,必然有赖于一支强大的力量来征服、兼并直至统合其他力量。
在距今3000多年以前,由禹开创的夏朝,在夏后桀时代,走到了尽头。夏的国都位于阳城,也就是现在河南省登封市附近,这里地势平坦,土地肥沃。良好的农业基础可以保证获得更多的人口,也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兵员,而平坦的地势则便于四下出击,讨伐那些不服管束的诸侯。然而一旦国势逆转,这种无遮无挡的环境却会变得异常凶险,因为你打别人方便,也就意味着别人打你同样方便。
史载,桀在位期间,伊水、洛水曾一度全部干涸,后世的文人们认为这是上天对夏桀“无道”的警示。而真正的问题也许是,当时的夏遭遇了极其严重的旱灾,作为国本的农业因此难以为继,国民经济趋于崩溃。曾被夏王朝逼得四处流亡的子姓部族,在其领袖汤的领导之下,此时则正在崛起,因为子姓最初获得的封地是商邑,因此他们又被称为“商人”。曾经同样遭受夏王朝打压的嬴姓部族,不失时机地选择与商结成同盟,如此一来,实力对比的天平彻底倒向了商一边,这最终促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改朝换代,夏商之间的战略决战最终爆发于鸣条地区( 今山西省运城市附近 ),鸣条之战中夏军主力被商、嬴联军击败,夏后桀被俘,之后被商汤放逐。由此,商朝宣告建立。
对比其他朝代,商朝是一个明显被世人所低估和忽视的朝代,一方面这是因为商的历史过于久远,另一方面也是拜明朝人所写的那些奇幻小说所赐 ,事实上,商对后世的影响一直延续到了今天。与其他传统的农耕部族不同,商人族群一直处于一种飘忽不定的迁移状态,这或许最初是源自夏王朝对商部族的不断征伐——在大禹时代,契与稷就已经与禹部族决裂了。
然而久而久之,这种不断迁徙的状态最终造就了商人多元化的经济模式。在商人的经济生活中,农耕、渔猎、畜牧和工商业的权重都差不多,并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在上古时代,商人最典型的生活方式,就是驾着牛车,将家乡特产贩运到遥远的他乡,再满载其他诸侯国的奇珍特产回到家乡,于是才有了“行商坐贾”的说法 。正是因为商人将各种货物贩运到其他地方的经济模式闻名于世,后世才将这种产品交换叫作“商业”,从业者称为“商人”。
这种多元化经济模式,造就了商独特的社会形态:商业与渔猎、畜牧这类流动性极强的经济形式混杂在一起,决定了商人在文化上更加强调个人自由,对各种人性欲望也就不愿多加掩饰。在商代,纵情于声色并不是什么拿不上台面的事,这一点和后来西方的罗马帝国倒是有几分相似之处。此外,多元化的经济模式下,商人社会中,很可能并不存在“士、农、工、商”这样的身份等级制度。
武王灭商后周人指责商人“奢靡、淫秽”,在历数商的“罪状”时,曾提到商人普遍酗酒,酒气熏天,触怒了上天( “庶群自酒,腥闻在上” )——这一条在战国后期被韩非子放大成了“酒池肉林”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是“商人”而不只是商王或是贵族,这恰恰也说明当时商的生产力已经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因为酿酒需要大量的粮食,国人普遍饮酒,表明国家肯定有足够的粮食剩余,而在农业时代,粮食则是一切社会财富的基础。现今出土的商代的甲骨文中,已经常会出现“酒”( 酉 )这个字,这也从另一方面印证了这一点。再参考商代墓葬中出土的气势厚重又不失精巧的青铜礼器( 仅妇好墓中出土的各式青铜器就共计重达一吨半 ),以及来自南海和台湾的贝币( 用于充当货币的贝壳 ),我们不难想象,在距今约3700多年前,商人已经建立起了一个拥有很高技术水准和文明程度的王朝,在某些方面,她甚至超越了后世的周。
工商业的发达,不仅积累了大量的财富,还使得商朝人对于规则特别是成文的条例、契约格外重视。“契约”这个词,或许便来自于商人的先祖——契。参考如今商业活动中的合同、备忘录、协议等等文本,对此我们不难有一个直观的认识,这些文件,要求用词必须明确、直接且可以量化。在商汤灭夏之后,商人把这种成文化、明晰化的行事风格,贯彻在了国家制度的构建上。《尚书》中曾记载了周人对商的制度的评价——“唯殷先人,有册有典。”
在夏代,无论是夏后还是贵族、平民,人们都是依“惯例”行事,这就导致了社会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模糊性 。这种情况下,必然是谁手中的社会资源多、话语权大,谁就更占便宜。对于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夏后而言,这意味着任何一个贵族事实上都拥有对于法律的解释权,久而久之,君主的权力必然要遭受侵蚀——贵族们可以“合法”对百姓肆意盘剥,而君主则需要最终为这些行为来埋单。在目睹了夏的灭亡之后,作为取代者的商人在重建国家机器的时候,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自己商业文化的优势,对诸侯和贵族的权限、行事规制、权力继承,贡赋、征兵、车马、服饰、农耕时令、市场交易乃至丧葬程序,都制定了规范化的规则,这些规则对比后世虽然显得粗糙,但已经具备了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的基本框架。
商人还制定了中国最早的成文法——《汤刑》,按照《吕氏春秋》的记载,《汤刑》条目应该有300多条。对比夏代靠贵族间口口相传的习惯法,成文法显然更加严谨、明晰。在操作时,官吏只需要依据书面律条行事便可,如此一来,留给贵族们“自由发挥”的空间自然也就被大大压缩了,商王的权威因此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平民的权益也有了更多的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商的法被称为“刑”而不是“律”,这意味着商的法律体系主要是通过惩罚的方式来规范人的行为。这说明:一、以“惩恶”来“扬善”,这是商王朝乃至后世法家的基础思想,在此之后的历朝历代,刑法始终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二、商的成文法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要惩罚一个人,只能在他触碰到底线之后才能执行,而在“底线”之上,譬如民事和经济问题,商代的法律是不可能全部涵盖的,因为不可能事事都对人用刑。
我们的教科书中一直习惯于将自古以来的律法简单地归为“阶级压迫的工具”,这其实是一个非常大的误区——从古到今,没有哪个王朝真的是亡于底层起义。以商而论,对商王权威胁最大的并非是平民,更不是奴隶,而恰恰是贵族,而商法主要抑制的,正是贵族权力——真要是为了“阶级压迫”,那以成文法替代习惯法就纯粹是反其道而行之,是自找麻烦。《汤刑》中的“宫刑”,其实就是专门为官吏贵族准备的——一直到汉朝也是如此,司马迁就是例子。《左传》中对《汤刑》曾这样记载:“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意思是,官吏如果成天不干正事,即属于官风不正,就要受到处罚(宫刑)。
相对于具体条文来说,商代法律的核心之处在于立法正义:以“惩恶”来“扬善”,以抑制贵族权力来平衡社会利益。后世战国时代,李悝、吴起、商鞅等人所主导的变法,其思想源泉恰恰都是来自于商。荀子 (韩非和李斯的老师) 曾言:“刑名从商。”
此外,商的法律工作者们都比较倾向于重刑惩罚。如果你不开眼违法了,那么等待你的只能是肉刑,如大辟( 斩首 )、劓刑( 割鼻子 )、宫刑、刖刑( 断足 )、墨刑 (刺字) ……《韩非子》中曾举例说“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意思是说,如果你在马路上乱倒垃圾,那么司法部门就会砍掉你一只手 。这种轻罪重罚原则其实并非没有道理:假设任何一个人只要一违法就一定会被抓住,那么惩罚原则就非常简单,只要让违法者付出的代价稍高于违法获利,那么就可以达到规范人行为的目的。但是现实中,并不是每一个案子都能告破,每一个罪犯都能被抓获归案,即便是在今天也做不到,这种情况下,只能靠提高犯罪的“机会成本”来震慑潜在的罪犯。打个简单的比方,闪电进入房间的概率其实非常小,但是雷雨天关门窗是生活常识,这是因为只要遇到一次就凶多吉少。商代的立法者其实也是这个思路——你犯了事可能会被抓住也可能没被抓住,但如果被抓到后果一定会很惨,所以自己一定要掂量清楚 。
还需要说明的是,在商代,包括《汤刑》在内的各种官方典册都是收藏于官府之内,普通人是无权阅读的。这种法不示民的情况一直延续到春秋中后期——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铸铁鼎,将国家律法刻于鼎上,向所有国人昭示,这是继“有册有典”之后,中国法制以及国家制度构建的又一大飞跃,史称“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荀寅把范宣子制作的成文法再次铸在铁鼎上,公之于众,史称“铸刑鼎”。
而商王与其他诸侯之间,目前还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当时可能已经建立起了分封的关系,譬如在史书中有商王分封崇国的记载,即诸侯的地位需要商王来确认合法性。这种制度与周的分封制度究竟有多大区别,如今不得而知,但起码我们可以知道,对比夏的单纯武力威慑,商处理与诸侯国关系的手段肯定要更加多样化和规范化,而后世的周,则继承了大量商的管理架构——史书曾记载,在武王灭商之后,周人作为胜利者,却依旧认真地向商的官吏和贵族学习如何治理邦国和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