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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2023 年 12 月 7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2 号

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10 号),结合新能源汽车技术进展情况,现就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税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其中,换电模式车型还需提供满足GB/T 40032《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等标准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及生产企业保障换电服务的证明材料。企业自建换电站的,需提供换电站设计图纸和所有权证明;委托换电服务的,需提供车型、换电站匹配证明、双方合作协议等材料。

二、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为过渡期。2024 年 1 月 1 日起,2023 年12 月 31 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免税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减免税目录》。相关车型要及时上传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换电模式车型、燃料电池车型等按本公告要求补充相应佐证材料。2024年 6 月 1 日起,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税目录》中撤销。

三、2024 年 6 月 1 日起,《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 2017 年第 172 号)、《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13 号)中的技术要求废止。

四、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确保新能源汽车使用安全。要提升监测平台效能,做好风险预警提醒,及时上报车辆事故报告。对于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车型减免税资格或暂停新车型申报《减免税目录》。

特此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附件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乘用车 30 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 100km/h。

2.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不低于 200km。

3.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 125Wh/kg。

4.对按照GB/T18386.1-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 1 部分:轻型汽车》中“附录A”进行检测的纯电动乘用车车型,其低温里程衰减率不超过 35%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应不低于 95Wh/kg,续驶里程不低于 120km。

5.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kg)的不同,百公里电能消耗量目标值(Y)应满足以下要求:m ≤ 1000 时,Y ≤ 0.0112×m+0.4;1000<m ≤ 1600 时,Y ≤ 0.0078×m+3.8;m>1600 时,Y ≤ 0.0048×m+8.60。

6.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43 公里。

7.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 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 60%;整备质量为 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 6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参照GB 19578 中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执行。

8.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与同等整备质量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比值:整备质量为 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 125%;整备质量为 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 130%。

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 200 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 50 公里。

2.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 0.18Wh/km·kg。

3.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不低于 13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高于 3C。

4.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高于 40%。非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不作要求。

三、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货车续驶里程不低于 80 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 50 公里。

2.纯电动货车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不低于 125Wh/kg。对按照GB/T 18386.1-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 1 部分:轻型汽车》中“附录A”进行检测的N1 类纯电动货车车型,其低温里程衰减率不超过 35%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应不低于 95Wh/kg。

3.纯电动货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 0.29Wh/km·kg。作业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 8kWh。

4.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不高于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非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燃料消耗量不做要求。

四、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1.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 50kW,且与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不低于 50%。

2.燃料电池汽车所采用的燃料电池启动温度不高于-30℃。

3.燃料电池乘用车所采用的燃料电池电堆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 3.0kW/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 400W/kg;燃料电池商用车所采用的燃料电池堆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 2.5kW/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 300W/kg。

4.燃料电池汽车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 300 公里。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
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三批)的公告

2023 年 12 月 22 日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35 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20 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三批)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三批)

附件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三批)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三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三批)的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管理质效,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35号)、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20 号),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管理机制。对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专用车辆,通过《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纳税人购买列入《目录》的专用车辆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本批《目录》基本情况

本批《目录》为 2023 年第六次发布,累计为第十三批,共涉及 129 家企业的227 个车型。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辆如何申请列入《目录》?

申请列入《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二)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 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三)列入《目录》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对于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可在所生产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举例说明: A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生产一台专用车辆,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三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购买该专用车辆的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四)《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根据规定,《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举例说明: A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三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十三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依法享受免税政策。

五)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专用车辆纳入《目录》如何处理?

实行《目录》管理后,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该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举例说明: A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B纳税人购车后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第十三批《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第十三批《目录》发布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凭借免税标识及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Pn3Pt4SFgedRJXe9BzXtUGi5wNVcWKbnKHdBd/igrNeIMMukuox7c+DresRWpm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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