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费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10 号)

政策要点

对购置日期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 3 万元;对购置日期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 1.5 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2 号)

政策要点

自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年 5 月 31 日为过渡期。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目录》。自 2024 年 6月 1 日起,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车型将从《目录》中撤销。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3 年第 28 号)

政策要点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 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2 号)

政策要点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 12 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7 号)

政策要点

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3 年第 38 号)

政策要点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 2023 年第 42 号)

政策要点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8 号)

政策要点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9 号)

政策要点

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有关契税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10.《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23 年第 9 号)

政策要点

自2024 年 1 月 1 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税委会公告 2023 年第 9 号附件所列丙烯、对二甲苯等 12 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 2024 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23 年第 10 号)

政策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

1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三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23 年第 11 号)

政策要点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对税委会公告 2023 年第 11 号附件所列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 301 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1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政策要点

税委会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3 年第 45 号)

政策要点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 年第 9 号)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 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axjABQWmDvWCWjhJVN4f5nl/ZRvIS877K/7XXelzKQ4gtV0BPxRTo8Z/L6IPYsFO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