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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202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从 2019年开始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2021年,主要是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我国优化完善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相关制度,并在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出台了一系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特点。因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后,预扣预缴的税额与最终依据税法规定按年度计算的税额不一定完全相同,存在多征或者少征的问题,需要在次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全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通过年度汇算,可以在预扣预缴的基础上,更加准确地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有利于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2021年,税务系统在全面总结 2019年度、2020年度汇算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终汇算工作。

(一)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

为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办理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明确了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的最新要求。

一是提供年度汇算初期“预约办税”服务。为给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2021年推出年度汇算初期预约办税功能,通过预约使税收公共服务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有秩序。凡在 2021年 3月 1日—15日有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在 2月 16日(含)后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预约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年度汇算,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预约办税只限于 3月1日—15日,高峰期过后,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期内随时可以办理年度汇算。

二是进一步巩固“首违不罚”制度。继续实行年度汇算“首违不罚”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三是明确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的主管税务机关。年度汇算结束后,将按规则给未按时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确定一个主管税务机关。这一做法便于纳税人后续办理年度汇算时找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提供涉税服务管理。

四是优化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功能。第一,优化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对于选择适用空白申报表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在空白表的填报界面上,提供了纳税人可再次使用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的功能,更好满足纳税人需要。第二,优化社会保险费填写方式。对灵活就业自行缴纳社保的纳税人,结合部分地区按月、季、年不同缴费情形,新增按季度或者年度填报的选项,让纳税人缴纳社保费时更加方便。第三,优化增加提示提醒。一方面,增加更多的服务提示提醒,帮助纳税人便利地办理年度汇算;另一方面,对填报减少收入或增加扣除、免税收入、减免税额的纳税人进行风险提示,提醒纳税依法如实申报,降低纳税人误填错填概率。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还为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供更好的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对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老年纳税人,税务部门除提供上述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申报表项目预填、提示提醒等各项服务外,还将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条件下,提供税费咨询、业务指引、全程协助办理等“一站式”综合服务,并建立“绿色通道”,缩短老年人的等候和办理时间。

(二)出台提醒准确申报的举措

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时容易出现的错误,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前移,增加了提醒功能。

一是提醒纳税人年度汇算开始前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查看自己纳税年度内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年度汇算做好准备。

二是提醒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纳税人,要在如实补充申报相关收入后,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三是提醒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 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 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 2020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通过关联纳税人不同纳税年度汇算补税和退税的情况,提醒纳税人依法诚信申报办税、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纳税人的涉税信用记录。

四是提醒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 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对已经在经营所得年度汇算填报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的纳税人,在提供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预填服务时,将减除费用等数据设置为 0,同时提醒纳税人也可更正经营所得申报后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扣除 6万元/年的减除费用。

(三)制定不遵从纳税人的管理性措施

2021年度汇算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之后的第三次,从前两次的办理情况看,绝大多数纳税人能够依法如实办理,有相当数量的纳税人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请退税享受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也有很多纳税人补充了税务部门未掌握的收入,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缴税。同时,也发现有少量纳税人经过税务机关多次提示提醒后仍然没有如实申报。对于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如在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并补缴税款,税务部门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对于涉税金额较大的,税务部门将进行提示提醒,对提醒后未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进行督促整改,对仍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进行约谈警示,约谈警示后仍不配合整改的依法立案稽查,对立案案件选择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进行公开曝光。

(四)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政策倾斜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税务部门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进一步优化了相关征管措施和专项扣除信息修改办法。

一是自 2021年 1月 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 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 1月起直接按照全年 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 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 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二是自 2021年起,纳税人可修改专项扣除信息,可以修改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可以从租房变更为房贷,或者从房贷变更为租房(但一般一年内只能变更一次),家里若有亲人死亡,2021年须修改信息,同时 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等优惠政策。

二、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2021年,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在疫情防控、扶贫搬迁、区域发展、就业创业等方面发力,通过各项优惠政策的延长促进保障民生,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区域的长期发展和重点人群的创业就业,以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的安居乐业。

1.有关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2021年,税务部门出台政策对 2020年相关疫情防控政策进行了延长,大部分延长至 2021年 12月 31日。2020年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 12月 31日。其中,自 2021年 4月 1日至 12月 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20年支持疫情防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1年 12月 31日。个人所得税政策包括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疫情防控的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1年 3月 31日。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2.易地扶贫搬迁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年 12月 31日。该政策主要是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3.部分促进区域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年 12月 31日,即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享受大陆与台湾地区税负差额补贴,获得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大陆与台湾地区税负差额补贴的收入范围包括。

一是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任职、受雇、履约的台湾居民取得的综合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其他所得,并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获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

二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大陆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183天的台湾居民在平潭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并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获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

由于台湾和大陆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和减除费用标准差异,导致台湾居民在平潭取得的收入税负不同。为消除两岸个人所得税法差异带来税负差异的影响,吸引更多的台湾同胞来平潭投资就业生活,福建省政府按大陆与台湾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台湾居民给予补贴,具体额度为台湾居民在平潭实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0%。

4.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延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年 12月 31日。

5.外籍人员津补贴优惠政策的延长。2019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6.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的延长。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 2021年 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年 12月 31日。

7.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的延长。2019年1月1日至 2020年 12月 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 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年 12月 31日。

三、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 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1年 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加强高收入人群税收监管

高收入人群税费征管强化是大势所趋,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国外一些国家在高收入个人税收管理方面,起步相对较早,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征管制度,我国也强调要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提升其纳税遵从度,这对发挥税收调节收入职能作用、推进共同富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加大对权益性投资的税收征管。鉴于高收入人群取得经营所得套用核定征收方式避税的问题频发,各地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管理也逐步趋严。自 2022年 1月 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 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该规定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 2022年 1月 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是加强对直播带货等新兴领域的税收监管。新冠肺炎疫情等助推了直播带货等行业的兴起,伴随市场规模不断扩张,网红经济中复杂的业务模式、盈利渠道、劳务关系等也给行业监管带来了考验。针对这些重点领域,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 9月发布通知,要求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辅导依法依规建账建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并提出将定期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 GDw1bVZuZVeiOKAg3v/POv8N5EGaH/qUHld5rKPTYMIVzKSadNpV11zxquP5EP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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