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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我国个人所得税从 1980年 9月 10日起开征,至今已有 40多年的历史。在个人所得税制度 4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经过不断地探索变革、修订完善,逐渐开辟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道路。

一、萌芽阶段:多税种并存

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开创性地先后出台了多部税收法律法规,最多时采用了 6个不同税种构成的复合税制,对不同类型个人的不同收入来源,在不同环节进行适当调节,在全球税收历史上是没有先例可循的,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道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1980年 9月 10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课税对象为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该部税法也是改革开放以后首批颁布的重要涉外税收法律制度之一。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解决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遵从国际惯例对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且实行税负从低、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对鼓励和吸引境外人员来华工作,促进改革开放,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中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特别是 1984年开始,国家对企业发放奖金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政策,打破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为了合理引导企业的个人收入分配行为,1984年 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 8月和 9月又先后发布了《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奖金税以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为纳税人,以全年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为计税依据,实行超额累进税率。1985年 7月,国务院决定对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以国营企业为纳税人,计税依据为当年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的增发部分。另外,改革开放以后,个体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为调节个体经营者的收入,1986年 1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水平普遍不断提高,但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有所拉大,需要通过税收手段进行适度调节。在对企业和事业单位发放奖金进行总额调节的基础上,1986年 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并决定从 1987年 1月 1日开征,适用于中国公民。

从 1987年开始,中国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税种形成了一个按纳税人类型、内外有别,且对内是多税种、多次征的复合税制体系。具体而言,对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开征个人所得税,对不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的中国公民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征收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同时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奖金、工资从发放源头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实行总额调节。

二、发展阶段:内外统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对不同个人征收不同的税种,且在多个环节对个人收入分配重复征税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 12号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 1994年 1月 1日起实行。国务院于 1994年 1月 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 1月 23日,国务院发出通知,自 1994年 1月 1日起,废止《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自 1994年 1月 1日起,形成了新中国第一套比较完整、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也成为中国境内直接对个人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唯一税种。

1994年个人所得税制度统一后,先后五次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但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框架没有大的变动。1999年 8月 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取消了税法中关于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规定。国务院据此发布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 1999年 11月 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阶段:适度调整

2005年 10月 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主要是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每月 800元提高到 1600元,同时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内容。国务院据此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年所得 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办理纳税申报、综合费用扣除额及优惠政策等事项。2007年 6月 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主要是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开征、减征、停征的权限下放给国务院。国务院据此决定从 2007年 8月 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按 5%的税率征收;自 2008年 10月 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 12月 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每月 1600元提高到 2000元。国务院据此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2011年 6月 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决定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每月 2000元提高到 3500元,调整了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和级距,也相应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将税款入库时间由次月 7日内改为 15日内。国务院也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

四、优化阶段:综合分类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渠道日益增多,个人收入差距有所拉大,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对个人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缺点越来越突出。我国开始借鉴国外税制改革的先进经验,由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2018年 8月 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七次修正,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重大转变,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年汇总计算征税,将减除费用标准由 3500元/月提高至 5000元/月(60000元/年),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设立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对税率也进行了适度调整。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自行申报、纳税人识别号、反避税条款、部门信息共享、部门协同管理以及纳税信用运用等条款。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 2019年 1月 1日起全面施行,其中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等减税措施先行自 2018年 10月 1日起施行。自 2022年 1月 1日起,增设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难点是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和次年的汇算清缴,特别是汇算清缴,涉及补税或退税问题。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税务部门通过创新管理理念和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吸取了国内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税收治理能力,便捷、高效地完成了首次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工作,保障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实施。

回顾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我们既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税制改革道路,又充分吸收国外的税制改革经验,同时不盲目追求综合税制的先进性,按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严格把握改革节奏。 +sVCB62t4DLt0YfzGYhsb4cMacTUOFLlfwEWQppcvkVrtDuR+kn+yUVjKUVZBT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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