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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民主主义税收事业的发展: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年)

1937年 7 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同年 8 月 25 日,中共中央在洛川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洛川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该纲领第二条提出“开辟敌后战场,建立敌后抗日根据地”。此后,以晋察冀根据地为开端,其他敌后抗日根据地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随着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废除了具有剥削性质的旧税制,逐步建立了符合各个抗日根据地经济实际的税收制度。

第一节 抗日战争时期党的税收指导思想

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由于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国民党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及其军队的合法地位,在财政上也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是,由于国民党政府拨付的军政费用和物资很少,而且往往不能及时、足额到账,无法保证抗日根据地政权及其军队开支的需要。因此,抗日民主政权建立之后,在帮助人民发展生产的同时,还废除苛捐杂税,开辟财源,逐步建立适合根据地经济特点的税收制度。

党的税收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继续坚持取消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的主张,同时允许在执行中适当灵活掌握,即“在无更好办法之时暂时照旧法征税,惟苛杂应酌量减轻”。第二,通过发展经济培植税源,中国共产党和抗日民主政府废除了苛捐杂税之后,普遍实行了“休养生息”的利民政策,通过保护工商业、发展农业等措施,积极培植税源,适当增加财政收入,不仅度过了抗日战争的困难时期,而且为根据地经济建设积累了一定经验。第三,以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基本策略为依据,按照“先予后取”“取己与取民相结合”以及按照合理负担和普遍纳税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建章立制,使民有所负而民不伤,既要满足战争需要,又要减轻人民负担。

1937年 8 月 25 日,洛川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提出:战时的财政政策以有钱出钱和没收汉奸财产作抗日经费为原则,改良人民生活,废除苛捐杂税,减租减息。

1938年 10 月 12 日至 14 日,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毛泽东代表党中央作《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报告中提出:实行新的战时财政经济政策,在有钱出钱的原则下,改订各种旧税为统一的累进税,取消苛杂和摊派制度,以舒民力而利税收。

1939年 3 月 19 日,毛泽东就目前战略部署、生产运动等问题致电有关领导同志:边区正在发展生产运动,以备最困难时能自给自足;前方注意银行、税收问题是很对的,但是根本之计在生产;请考虑在某些较稳固区域不但发动民众增加生产,而且发动机关、学校和部队从事生产。

1940年 9 月 18 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统累税问题的指示》中规定:在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下,虽然捐税应当由富有者比较多负担一些,但是要富有者完全负担或者负担过重也不好。累进税应当照顾极贫苦的工人和农民,规定对最低限度的收入者予以应有的免征,但是免征者不应当超过人口的10%~20%。

1940年 11 月 1 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建立和巩固华中新根据地的指示》,强调要按“有力出力、有钱出钱”的原则,使根据地 80%以上的民众均负担税收义务,不可将负担完全放在富有者身上。

1940年 12 月 25 日,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明确指出:“关于税收政策,必须按收入多少,规定纳税多少。一切有收入的人民,除对最贫苦者应该规定免征外,80%以上的居民,不论工人、农民,均需负担国家赋税,不应该将负担完全放在地主资本家身上,捉人罚款以解决军饷的办法,应予禁止。”

1941年 4 月 27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发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提出:在土地已经分配区域,保证一切取得土地的农民的私有土地制;在土地未经分配区域,保证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但是必须减低佃农租额。实行合理的税收制度,居民中除了极贫者应当免税以外,都必须按照财产等第或者所得多寡,实施程度不同的累进税制,使大多数人民均能负担抗日经费。

1942年 1 月 28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中提出,政府法令应当有两方面的规定,不应当畸轻畸重:一方面,要规定地主应当普遍减租减息,不得抗拒不实行;另一方面,要规定农民有交租交息的义务,不得抗拒不缴纳。抗日经费,除了赤贫者以外,一切阶级的人民都必须按照累进的原则向政府缴纳,不得畸轻畸重,不得抗拒不缴。

1942年 12 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西北局高干会议期间,亲自组织收集经济和财政方面的历史材料和现状材料,为会议撰写了题为《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的长篇书面报告,指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是我们的经济工作和财政工作的总方针。” 批评了不从发展经济、开辟财源而企图从收缩必不可少的财政开支解决财政困难的保守观点,也批评了离开具体条件搞空洞的不切实际的大发展计划的冒险思想。在公私关系上,毛泽东提出正确的口号是“公私兼顾”或“军民兼顾”,批评不顾战争需要,单纯地强调政府应施“仁政”的观点;也批评不顾人民困难,只顾政府和军队的需要,竭泽而渔、诛求无已地加重人民负担的观点。指出为了抗战建国的需要,人民是应该负担的,同时要使人民经济有所生长、有所补充,才能支持长期的抗战。

1942年 12 月,毛泽东在《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报告中提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经济工作和财政工作总方针。

1943年 10 月 1 日,中共中央机关报《解放日报》刊登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减租、生产、拥政爱民及宣传十大政策的指示》中指出:县区党政工作人员在财政经济问题上,应当以 90%的精力帮助农民增加生产,然后以 10%的精力从农民取得税收。对前者用了苦功,对后者便轻而易举。在生产运动中,不注重发展经济,只片面地在开支问题上打算盘的保守的单纯的财政观点,是错误的;不注重组织党政军群众和人民群众的广大劳动力,以开展群众生产运动,只片面地注意少数政府人员忙于收粮收税弄钱弄饭的观点,是错误的;不知用全力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只知向群众要粮要款的观点(国民党观点),是错误的。

1945年 4 月 24 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政治报告中讲到党的具体纲领时再次提出:取消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减租减息,适当保证佃权。

第二节 陕甘宁边区的税收制度

抗日战争时期,随着国民党政府封锁力度的日益强化,作为中共中央所在地的陕甘宁边区政府,一方面积极发展生产,开辟财源;另一方面完善税收,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法规和制度,使税收成为皖南事变后边区财政的主要来源。

一、边区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937年 9 月,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成,陕甘宁根据地改称陕甘宁边区。这一时期的税收,是以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基本政策为依据,以贯彻“合理负担”“按收入多少规定纳税多少的原则为指针制定的”。 直到 1940年后,随着边区财政压力越来越大,税收才逐渐被重视起来。

1937年至 1939年,是陕甘宁边区税收的创始阶段。这一阶段没有完整的税收制度,采取的多是临时性税收措施。因此,这个时期的税收收入有限,并不占边区财政来源的主要地位。据统计,“1937年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为 11.28%,1938年为 28.7%,1939年为 8.74%,1940年为 5.92%”。

1939年 1 月 21 日至 30 日,国民党在重庆召开五届五中全会,确定了“溶共、防共、限共、反共”的反动方针。此后,国民党政府反共活动加剧,严密封锁陕甘宁边区,边区财政日渐困难。为了统一税收制度,动员一切财力充实抗战经费,1939年 12 月 28 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政府税收条例》。1940年 1 月 26 日,边区政府制定颁布了《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收条例》。同年 5 月,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明确“凡就货物为征收对象者,谓之货物税”。

边区政府一方面积极开展生产活动应对困难;另一方面加强税收,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法规和制度。同时健全财政机构,调整金融关系,维护法币,巩固边币,以利经济之发展与财政之充裕。1941年 5 月 1 日,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颁布了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至此,边区的税收制度便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后虽历次修改税法,但边区施政纲领确定的精神没有改变。1941年之后,税收逐渐成为边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二、农业税制的建立和完善

陕甘宁边区征收农业税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征收救国公粮,另一种是从1943年开始在部分县区试行征收的农业统一累进税。

救国公粮是临时性质的农业税。一方面用条例规定了征收救国公粮的累进比率,另一方面还下达了征收任务。征收依靠的是政治动员方法。征收救国公粮是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一项经常性的社会动员工作。1937年 8 月 1 日,边区党委作出了《关于征收救国公粮的决定》,要求当年完成 15000 石救国公粮,并要求开展最广泛的群众性动员活动。 同年 10 月,边区政府颁布了第一个救国公粮征收条例,即《征收救国公粮条例》,规定:边区群众以户为单位,将家长姓名、全家人数、全家合计收获量、每人平均收获量,每人应纳公粮数及全家合计应纳公粮数,自动呈报乡政府进行登记。同时,边区政府还颁布了《征收救国公粮附则》,要求进一步完善征收系统。为了体现民主征收精神,要求在县区政府组建征收救国公粮委员会,具体负责救国公粮的征收工作。

1938年,边区政府调高了征收救国公粮的起征点,规定每人每年所收各种粮食不满 350 斤者免征。同时还调整了累进率,比如:351~500 斤,征收 1%;501~650 斤,征收 2%;等等。其他征收方式与 1937年基本一致。

为了解决非生产人员不断增加的粮食供应压力,1939—1940年,边区政府决定救国公粮计划征收数由 5 万石增加到 9 万石,实际征收数也相应增加了。1937—1940年边区征收救国公粮情况统计见表3-1。

表3-1 边区征收救国公粮情况统计(1937—1940年)

资料来源:边区政府财政厅.历年农业负担基本总结(1949)[M]//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陕西省档案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料摘编:第六编财政.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152.

从表3-1 可以看出,1937—1940年边区征收救国公粮的实际征收数随着计划征收数的增长不断增加,其中 1940年较 1937年增加了 83157 石,增长了 5.85 倍。亩均负担也由1937年的 0.16 升上升到1940年的 0.83 升,增长了 4.18 倍。

救国公粮具有一定的“摊派”性质,并且征收未考虑财产方面,主要以农业收入为征收范围,难以保证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生产积极性。因此,边区政府决定实行农业税改革,用农业统一累进税取代救国公粮。1942年 12 月,毛泽东在《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的报告中指出:“过去的农业税是采用救国公粮的形式,虽然也是按照累进原则征收的,但是每年征收总数多少不一,每年每家征粮数自然也就多少不一。1941年发生摊派现象,1942年虽然改成评议制度较为公平合理,但不公平的现象还是有的。主要缺点是税率不确定,损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议政府于 1943年进行人民土地的调查与登记,以此制定一种简明的已耕地的量与质计算缴税数目。农民就可计算出全年全家的收支比例,就可放手进行生产,增加生产积极性,保证粮食增产。政府征税时也就不发生不公平的问题了。1943年的准备工作完成后,1944年就可实行累进税政策。准备工作完成早的县,可于 1943年先行试办。”

陕甘宁边区财政厅征收救国公粮收据(1938年)。

根据毛泽东的讲话精神,边区政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农业统一累进税法规,并决定在延安、绥德、庆阳三县试行,积累经验,作为在整个边区推行的基础。

1944年 6 月,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条例》和《陕甘宁边区农业统一累进税试行细则》,决定把试行范围扩大到赤水、靖边和延安等区。农业统一累进税是将农业收益与土地财产两税合一的一种农业方面的正规税制。主要包括四项基本税则:一是将各阶层负担公平合理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把农业上的收益与土地财产作为农业税的税本。具体来讲,凡是有土地的人,都要承担土地财产税;凡是经营农业的人,都要承担农业收益税。二是将每段土地常年产量作为计税标准。三是细分起征点及累进率。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起征点和累进率。以户为征收单位,以每人平均粮食数为计算标准,累进率分为五个层次,最高累进率为 35%。四是对政府鼓励发展的农村副业采取免税政策,如纺织和运盐业等。和救国公粮相比,农业统一累进税减少了摊派色彩,在负担上来说更加公平合理。从征收救国公粮到征收农业统一累进税,边区农业税制向法治化迈出了一大步,发生了质的飞跃。

三、工商税制的建立和完善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税收主要分为两种,即工商税和农业税。工商税包括货物税(即出入口税)、营业税(即商业税)、牲畜交易税(即牲畜买卖手续费)、斗佣(即粮食买卖手续费)、盐税及公盐代金等。

(一)货物税

货物税也叫出入口税,是边区工商税中开征较早的税种。1940年 1 月 26 日,边区政府首次颁布了具有货物税性质的《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收条例》。1 月 27 日,边区财政厅颁发了《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暂定税率》,由此开始,货物税在边区境内全面开征。1940年 5 月 30 日,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 1 月 26 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收条例》。货物税名称于此时确立,并逐渐发展成为工商税的主力税种之一。

《条例》规定,货物税的征收对象是食盐、药材、皮毛、烟酒和迷信品,其中对食盐、皮毛、药材征收产地税,对烟酒和迷信品征收消费税。《条例》规定的货物税税率是比较低的,仅对烟酒和迷信品课以重税。

1941年皖南事变后,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货物税修正暂行条例》,截至 1944年先后修订了 4 次,该条例逐渐趋于健全与完善。1941年 10 月,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货物税修正暂行条例》主要体现了困难时期“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保护经济为辅”的政策特点。该条例主要突出了两点。第一,将征税对象扩大至“凡是应税货物都必须缴纳货物税”。第二,降低了货物税起征点,调高了货物税税率。但为了鼓励入口,对棉花、土布等必需品课以低税。征收过境税的货物包括烟酒、盐、迷信品、杂货、布匹、棉花及其制成品等 6类 54 种,从价征收 2%的查验手续费。

为了使货物税与贸易政策紧密配合,1942年 10 月,边区政府重新修订了《陕甘宁边区货物税修正暂行条例》。此次修订主要是提高了税率,增加了税目。比如,入境盐税的税率提高到盐价的 10%,增加了皮毛等公营商店经营的出入境货物的货物税等。1944年,随着边区经济的好转,物资及贸易方面都有了较大发展,1942年的货物税条例已经不能满足边区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1944年 7 月 1 日,边区政府修订颁布了《修正陕甘宁边区货物税暂行条例》,修正内容主要包括四点。第一,修订后的货物税条例更适合保护边区生产的需要。1944年已经达到自给或部分自给,对于困难时期需要刺激入口的货物,由轻税改为重税限制其入口。第二,修订后的货物税不仅考虑了增加边区财政收入的需要,还考虑了反经济封锁的需要,进一步体现了边区的贸易政策。第三,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提高税率,增设税目。1944年条例中规定的应税货物已经达到 140 余种,比 1942年增加了 30 余种,而且税率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第四,与货物税有关的单行税法也被融入修改后的货物税中。

随着货物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不断完善,该税种的收入最高时占到边区税收总收入的 80%以上,为组织财政收入、促进边区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营业税

边区的营业税也称作商业税,是边区工商税中较为重要的税种,根据工商营利事业纯收益,依照累进税原则征收,实际应属于所得税。

营业税分为固定营业税和临时营业税两种。固定营业税是指设有商号,按照纯收益征收固定营业税;临时营业税是指没有门面字号的临时客商,交易一次征收一次。

边区的营业税是由寒衣代金转化而来的。1939年至 1940年,曾两次向商人征收寒衣代金,用来满足前方抗日将士的冬衣需求。1939年征收了 10 万元(法币),1940年征收约 40 万元(法币),征收税额有了大幅上升。

正式开征营业税是在 1941年下半年。1941年 10 月 1 日,边区政府公布的《陕甘宁边区营业税修正暂行条例》在征收范围、纳税义务人、征课标准、税率、征收方法、征收期间、缴纳期限、管理监督、奖惩规则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1942年 10 月 1 日,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营业税修正暂行条例》和《陕甘宁边区营业税修正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修正的营业税条例包括营业税、临时贸易税两种,不再包括烟酒牌照费和牲畜买卖手续费。

随着边区政治、经济和军事情况的发展变化,边区政府于 1944年 7 月对1942年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再次进行了修正。其中第二章税则部分,将起征额提高到 5 万元,最高累进额为 300 万元。起征率为 4%,最高累进率为 35%。其他主要有两方面变化。一方面扩大了营业税征收范围,如“增加了屠宰税,将牲畜交易税、粮食买卖手续费并入了营业税,提高了酒类牌照费的定额”。 另一方面增加了管理纳税人账簿的内容,为使营业税的征收公平合理,税务机关必须经常进行调查统计工作,了解各商号的营业状况,必要时有检查账簿的权力。“各固定商号不论公私均须于每半年结账后 5 日内,将该号本期营业总额随时报告税务机关”。

(三)盐税

边区盐税始征于 1936年 9 月,是边区工商税中开征最早的税种之一。1936年至 1940年由定边税务局征收。1941年,由于盐业在边区对外贸易和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增加产盐量,边区成立了盐务局,自此盐税划归盐务局征收。1942年 1 月,陕甘宁边区财政厅从军委后勤部接管了盐务局,建立了会计与报解制度,并规定了结账、存核、报解、制表等手续和日期,规范了盐税的征收管理。

红色“税”月
王维善喊冤

看着围过来跪在自己面前,哭喊着为王维善喊冤的一家人,毛泽民原本就不轻松的心情又蒙上了一层阴影。

历时两个多月的西征战役刚刚胜利结束,让负责中央经济工作的毛泽民最高兴的,是解放了生产食盐的定边、盐池等县。红军主力会师陕北,力量大大增强。可是,申请拨款的单据堆积如山,粮食、被服、弹药、武器的大量需求,让毛泽民备感焦虑。

当时的陕北土地贫瘠、经济落后,老百姓都吃不饱,哪有余力供养一支大军。所以,西征的硝烟刚刚散去,毛泽民就赶到盐池。在江西苏区时因为敌人封锁造成食盐紧缺的经历,深深刻在他的脑中——盐就是钱!

但是,盐池的实际情况却让毛泽民皱起了眉头。这里经济凋敝,群众贫苦,大量盐工在死亡线上挣扎。一个重要的课题摆在了面前,要想保证政府和军队的供给,有稳定的收入,必须发展经济。这对当时的共产党人,是一个艰巨的挑战。

面对喊冤的王维善一家,毛泽民没有因为他们是“土豪家属”就置之不理,而是耐心地听他们把话讲完。经过调查,王维善的营生是拉着骆驼到各地去贩卖食盐,经过几年的光景,骆驼已经由一只发展成了十几只。毛泽民了解到,很多像王维善这样靠自己勤劳致富的人被当作土豪打击,许多生意人已经吓得逃走了。

冷清的街道、萧条的市场,这不是共产党想要的结果。回到县城后,毛泽民立即召开会议,把王维善和其他被错抓的富户全都放了出来,并归还了他们的家产。中共中央瓦窑堡会议上,关于要欢迎民族资本家来投资,尽可能减低租税条件的相关决议,在实践中开始落实。

盐池取消了原来的一切苛捐杂税,大批白区商人闻讯而来。四五倍的差价让贩盐出境有利可图,但盐户和整个边区却没有享受多少停征盐税的好处。这让共产党人认识到,推行自己的税收势在必行。

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指出:“税收的方法,在我们没有定出新的更适宜的方法以前,不妨利用国民党的老办法酌量加以改良。”1937年陕甘宁边区税收人员就是这么做的。随着税收条例的出台,边区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的盐业生产和食盐贸易,给边区政府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收入。1937年,陕甘宁边区的盐税收入为 1868.5 元,1938年猛增至 4.9 万元,为边区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1941年,为了解决财政困难,边区政府投资了 600 万元从事盐业生产。直至抗战胜利,每年都征收一定数量的公盐。由于当时政府运输能力有限,只能借助民力完成运输任务。于是,公盐运输逐渐成了一种劳役负担,由上而下分配负担数目,各乡分配的数目按照各农户的公粮负担及家庭具体情况民主分摊。到 1942年,为解决财政急需,规定可以缴纳公盐代金。1943年 11 月 24 日,边区政府对《陕甘宁边区三十二年度驮运公盐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正。修订的办法规定:“为照顾各地特殊情况及财政需要,在人民自愿的前提下,可部分或全部改征代金。” 征收公盐代金除货币外,还可用粮食、棉花、棉纱或羊毛代交,且一律按照市价折收。若以棉、纱代交,还可给 5%的奖金。公盐代金是边区财政的重要收入,占到财政收入的一定比重,最高时达到 27.73%。

(四)临时营业税

临时营业税也称临时商业税或临时贸易税,属于营业税的一种。因经营的客商脚户没有固定场所,不停在流动。因此,征收方式及税率规定与普通商业所得税有所区别,按照临时纯收益一次性征收。

1941年 4 月,边区政府决定开始征收临时营业税,征收对象是无门市的流动客商与临时入境的外商。在征收标准方面,1941年和普通营业税相同,都是以营业纯收益为课税对象,以百分比进行累进。1942年,将纯收益修改为按照营业额为征税对象,将税率由百分比修改为千分比税率。1944年 7 月 1 日,边区政府公布的《修正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暂行条例》,其税率仍为累进税率,最低税率 5‰(营业额为 50000 元至 100000 元),最高税率 30‰(营业额为2900001 元至 3000000 元),共分为 32 级。

(五)烟酒税

烟酒税是对经营和销售烟酒者征收的一种税。陕甘宁边区的烟酒税包括在营业税中,但同时又对烟酒征税,凡专卖或兼售烟酒者,除照缴营业税外,仍须完纳烟酒税。1940年普遍开征烟酒税,不过当时税率不高,纸烟与酒类的入口税为 10%,过境税为 4%。1941年本着“寓禁于征”的目的,实行高税政策以限制入口,规定纸烟与酒类入境税率均为 80%,而过境手续费仅征 2%。1942年改高税政策为禁止政策,一律禁止纸烟进口,同时禁止酿酒。因禁而利愈大,商人偷销更甚,之后又开禁了烟酒。

(六)牲畜买卖手续费和斗佣

牲畜买卖手续费是针对牲畜买卖而言的,其目的是监督牙行和经纪人,维护货主的合法权益。斗佣则是代替粮食买卖者过斗征收的手续费。1941年 1 月1 日,边区政府将牲畜买卖手续费和斗佣划归地方财政。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牲畜买卖手续费征收办法》《陕甘宁边区斗佣征收暂行办法》和《陕甘宁边区斗佣暨牲畜买卖手续费承包暂行办法》等,规定买卖牲畜必须“照章缴费”,买卖粮食必须“缴纳斗佣买卖手续费”。1941年至 1944年,牲畜买卖手续费和斗佣收入分别是 45 万元、190 万元、4728 万元、10000 万元(券币)。 牲畜买卖税与斗佣开征之后,分别采用过税务机关与地方政府征收、税务机关征管、地方政府征管等不同形式,也采用过自征、代征、包征等方式。

第三节 陕甘宁边区的税收管理

陕甘宁边区不但加强税收制度建设,而且不断健全税务组织机构,加强税收征管,推行民主评税。

一、建立健全税务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建设

从 1936年开始,陕甘宁边区税务机构陆续成立。

1936年 9 月,边区政府在定边设立了第一家税务局,征收少量盐税。这是边区政府最早创建的税务机构。10 月,边区政府又设立了盐池县税务局。1938年 1 月,在蒙盐进入边区的要道——靖边县境内又设立了张家畔税务局。之后陆续设立了盐场堡、滥泥池等税务分局和莲花池、大水等税卡。

从 1940年 1 月开始,为增加财政收入,开始增设税务机构。1940年 1 月 5 日,延安市等三县市建立税务局。1 月 27 日,边区财政厅要求在各县设立税务征收局,县以下设税务分卡。

1940年 4 月,边区政府将定边税务局改为三边税务分局,在边区财政厅设立税务总局,各县改税务局为征收局。此时,整个边区保留和新建的税务机构共计有 1 个税务总局、1 个三边分局、6 个征收局(分别是靖边、曲子、新正、延川、固临、富县),设 22 个税务分卡和查验处。同时,撤销了延安市、延安县以及延长、志丹、安塞、神府、甘泉等 7 个征收局。

1941年 1 月,边区税务总局迁出财政厅开始独立办公。1941年 4 月,边区政府颁发《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局所组织规程》,将税务机构分为边区税务总局、边区税务分局、县税务局、税务所等四级。对税务单位隶属关系、任务和内部组织作了具体规定:“边区税务总局受财政厅之领导监督,除兼办当地税收外,应指导所属各税局的工作。”同年 10 月 1 日,边区政府重新颁发了修订后的《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组织规程》。新规程调整了边区税务总局内部科室设置和分工,并将缉私队改成了税警大队,由边区税务总局统一领导。

1941年 11 月 18 日,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李鼎铭等人提交的《关于精兵简政》议案。根据精简原则,1942年 8 月,边区税务总局召开的第二届税务局长联席会议,对 1941年 10 月颁布的各级税务机关组织规程进行了修改,于 1942年 10 月 1 日又重新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组织规程》。主要变化如下:一是将税务总局原来的四科二室一队改为一室二科一队,即秘书室、第一科、第二科、稽查大队;二是将县(市)局人员进行了精简,比如一等局由原来的 7~10 人精简为 4~6 人,二等局由原来的 6~7 人精简为 3 人,三等局由原来的 4~5 人精简为 2 人,税务所原来没有定员,现定为 2~4 人。

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旧址。

自 1942年始,税务机构进行了多次精简,合并或撤销了部分收入不多的税务所。同时,也精简了税务干部。1942年底,边区税务干部精减至 400 人,之后还在继续精简。据边区税务总局 1943年 10 月《两年来的税收工作总结》统计:当时有分局 4 个,即三边、陇东、关中和绥德;县局 29 个,包括固临、子长、靖边、延川等;市局 1 个,即延安市局;税务所 50 个;税务人员共 360 名。

(二)加强干部管理

1941年 4 月 1 日,边区政府颁发的《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局所组织规程》规定要在税务总局内设立干部科,负责办理干部审查、配备、教育、奖惩等事宜。1942年 10 月,边区政府根据精兵简政原则,再次修订了《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组织规程》,取消了专职干部科,规定干部管理工作由合并后的秘书室负责。在分区和县、市税务局,也分别指定专人兼办此项工作。这样就从组织上保证了干部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除此之外,边区政府和财政厅还先后制定了干部管理规定。

为了使税务人员奖惩办法更为明确和完善,边区政府于 1941年 10 月制定颁发了《陕甘宁边区税务人员奖惩规则》(以下简称《奖惩规则》),对奖励和惩戒进行了详细划分。 将奖励分为传令嘉奖、记功(三次记一大功)、记大功、升级、越级擢升,将惩戒分为警告、记过(三次记一大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同时,边区政府还颁布了《税务人员待遇及抚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了税务人员的抚恤待遇。《办法》规定:因公致疾不能工作者,除住院有休养待遇外,每月以在职津贴进行补助;因公死亡者,除酌情发给埋葬费外,其他可参照政府抚恤条例办理。

1942年 10 月,边区政府对《奖惩规则》作了修改并重新颁布,新规则增加了奖励及处罚内容。比如,将携款潜逃者、请假不准或未经请假者、擅离职守者作为新增加的处罚内容。

边区税务机构初建时,税务干部来源渠道复杂,文化层次不同。据统计,自 1937年 9 月至 1941年 8 月,边区税务系统共有干部 406 人,其成分分为农民 274 人、工人 36 人、商人 6 人、士兵 4 人、学生 62 人、其他 24 人。其中文盲 281 人……安塞全局 7 名干部,无一识字者,甚至连会计都不识字。 因素质原因,税务干部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边区财政厅厅长南汉宸说:“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远远比组织收入本身重要得多。” 为了提高干部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各级税务局通过开展各类学习培训班及各类会议的形式培训在职税务干部。

1942年至 1943年,边区政府开展了整风运动,从思想上强化税务干部队伍建设。边区税务总局于 1943年先后两次发出工作指示信,强调须纠正税务工作与政府工作不协调的做法。西北财经办事处在《关于财政工作的总结》中提出:革命的税务作风,一方面应耐心说服群众,教育他们拥护革命税政,自觉自愿纳税,而不是摆出剥削阶级的面孔,强迫收税;另一方面,应该深入群众,在群众中建立广泛的稽查网,发动群众协助稽私,而不是武装稽查,使群众害怕。因此,“一切脱离群众的官僚架子,必须拿下;助长干部发财思想,使干部腐化的奖金制度,必须改变;单纯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的稽查制度,必须停止”。

为了尽快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克服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边区税务总局于 1944年春举办了教育干部转变作风的训练班。据《解放日报》报道:此次训练班所讲的课程包括群众观点与群众路线,税收与各种政策的关系,税务人员应有的品质等。由于教学采用了与具体事实结合的方法,受训人员受益很大,起到了一定教育效果。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边区税干的思想建设工作,边区税务总局于 1944年 5 月召开了第三届税务局长联席会议,专门就税务干部的思想作风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整改措施。除此之外,还修改了税法中某些可能助长侵犯群众利益的条款,比如取消了缉私罚款提取奖金的规定,将其改为“税工应得之奖金解交金库,归财政收入项”。

二、税收征收管理

(一)税收票照管理

边区政府颁布了专门的税收票照花证管理制度和法规,加强了税收票照的管理。1940年 7 月 4 日,边区税务总局规定:各税务机关所存票根务必于每月末结算一次,并报告总局备查。各税务机关于每月月终将本月所领各种税票数目、使用情况及存库份数,造报存查。

1942年 10 月,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领发票照花证管理办法》规定,票照花证必须设专人保管,并建立严格登记手续。 《陕甘宁边区货物税票照花证使用暨查验办法》规定了八种票照的使用范围,即货物税票用于货物税的征收,营业税纳税执据用于营业税的征收,临时营业税证用于营业税的征收,转运证用于已税货物的转运,罚款证用于违章罚金,没收品收据用于查获违禁品的没收,牲畜买卖证用于所有牲畜的买卖,从量征收证用于一切从量征收的货物。从这些规章制度可以看出,边区税收的票照花证管理相当规范。

边区税务总局自 1940年成立后,便取消了各县市油印税票的权利,明确规定票照由财政厅税务总局印制。由于当时保管制度相对不健全,经常产生长短税票现象。边区税务总局多次强调票照花证的重要性,使干部在思想上认识到了丢一张票比丢现款更为严重。同时健全制度并加强纪律,严格执行保管与按月清查制度,无故失票或利用票证印花贪污舞弊的行为,均会受到纪律处分。1942年 10 月,边区政府制定了《陕甘宁边区货物税票照花证使用及查验办法》及《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票照花证管理办法》,通过不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票照方面发生的问题明显减少。

1943年,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民国三十二年度工作指示信(第 1 号)》,针对陕甘宁边区税务系统三大制度之一的票照花证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指出:制度要做到整齐细密,解交迅速;按照规定严格执行领发、保管、使用、解交等手续;不再发生领票短少、保管遗失、使用混乱、写票错误、解交不依次分类、不填写解交票根封面或认识不清等现象。

(二)税款报解制度

税款的管理与报解是税收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抗战时期,边区十分重视税款管理。1941年 4 月,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局所组织规程》,规定了税款报解程序和管理制度。8 月,边区税务总局为改变工作作风,实现建立税收正规化任务,拟订了《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税款报解规则》。10 月,修订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税款报解规则》,规定各级税务单位征收的税款,除依据法令规定执行或按照财政厅命令划拨外,均须按期如数清解指定金库,绝对不许动用或挪用,同时严格规定了解库期限。1942年 10 月,边区税务总局将《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机关税款报解规则》作了修改,重新规定为 12 条。主要内容包括:如税款积累过多,尚不到解库期限时可提前解交;经费收支月报表须附单据;各级税务单位如遭遇事故,比如发生失款、贪污、丢票、抗税等情况,须立即将事实经过详细呈报总局备查;各级税务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报解制度,否则,一律给予处分。

1943年,边区税务总局在《民国三十二年度工作指示信(第 1 号)》明确指出:报解税款,保证做到按时入库,依照税款报解规定,严格执行报解手续。做好这个工作的有效办法,一是不准拖欠税款,二是不准挪借税款。

1945年,边区税务总局在《边区税收工作总结》中指出:依据经验,建立制度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制定报解制度的目的,不仅能及时了解收入情况,而且能了解解库情况及未解库的数目与原因。“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因为当下的技术水平还很低。因此,制度不能过于复杂,复杂了执行不了。也不能过于简单,简单了达不到管理目的。” 因此,要克服解款报告迟缓办法、借欠款办法、税款损失办法。

1945年 4 月 14 日,陕甘宁边区财政厅、总金库联合发出命令,对各级税务局及三边盐务局所征收的税款解款交库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要求。如规定每 5 天一次,由分库和税务局、盐务局联名将 5 天解款交库情况电告财政厅和总金库。

(三)物资管理制度

1943年 5 月,边区政府首次颁布《陕甘宁边区战时管理进出口货物及过境物品暂行办法》,将进出口货物分为允许、特许、禁止三种。详细规定了允许、特许、禁止的物资类别。比如:允许出口的货物包括甘草、食盐、大黄等 25 种货物;特许入口货物包括军工器材、通信、医务、杂用品、交通器材、棉织、油等 7 大类 51 种货物;禁止入口的货物包括棉织物、丝麻织物、毛织物、皮毛、草编物、糖果、瓜果、海菜等食品,化妆品、服饰、玩具、化学器具等物品,以及信纸信封、香、洋酒等杂用品,共 16 类 71 种货物。

为实现税收管理与物资政策相配合的良好效果,1944年 1 月 6 日,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给边区政府委员会作的报告中指出:重新整理税收,使货物和过境物品服从于物资管理政策。1944年 2 月,他在给西北财经办事处的《关于财政工作总结》中同样指出:货物税(即出入口税)应根据财政开支及物资管理的需要,继续扩大入境、出口、过境、产地四类税的税目范围,税率高低依据边区物资政策而定。使税收与物资管理紧密配合起来,并由税务机关负责口岸物资登记工作。

1944年 7 月,边区政府颁布《修正陕甘宁边区战时管理进出口及过境物资暂行办法》,删掉了特许类物资,设允许、禁止两种。对允许进出口、禁止的物资予以明确规定。比如,允许进口的物资包括棉花、土布、洋纱、洋布等 80余种。允许出口的货物有食盐、牲畜、皮毛、药材、杂货等 84 种货物,比原规定的 25 种货物增加了 59 种。

1945年 4 月 26 日,边区财政厅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物资管理暂行规章》(以下简称《规章》),规定准许进出过境的货物,依税务章程办理登记纳税手续,禁止进出过境的货物,依照该规程处理。如《规章》第三条规定,如无出境证明文件,一概不得运出边境。第十一条对没收品的保管和拍卖予以规定,专署指定的代理机关没收的物品,一律缴税务分局保管,由保管单位按季解交专署。

第四节 其他抗日根据地的税收实践

抗日战争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提高了对税收工作的重视程度,一方面废除了敲诈勒索人民群众的苛捐杂税,另一方面创建了根据地的税收机关,修订了征收章则,在征收过程中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和政策,使税收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轨。

一、税收制度的演变

革命根据地的税收,是随着红色政权的稳固、根据地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逐步建立并日趋完善的。从 1937年“七七事变”到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根据地工商税收大体可分为初创、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一)初创阶段

1937年至 1939年,是根据地税收的初创阶段。这个阶段的税收制度尚未成型,税收政策屡有变动。随着民主政权的逐步稳固,各地开始征税,但因受制于组织机构、政策制度的完整性,革命根据地大多缺乏正规税法,更没有明确的条例规定,只能在废除苛捐杂税的基础上,改造使用了国民党政府的部分征税办法。虽然在征收形式上还没有完全消除旧办法的陈规陋章,但其根本性质,不再是榨取劳动人民血汗的工具,而是各阶层人民自觉缴纳抗日救国经费的光荣义务。简化税制是这一阶段征收制度上的一个显著特点,比较典型的是山东根据地的工商税收,1938年 4 月,胶东的蓬莱、黄县、掖县首先建立了三县抗日民主政权,在废掉“稍涉病民”及“苛重”的章则后,向人民合理地征收烟酒税、坐商税、交易税和盐税等税收。

(二)发展阶段

1940年至 1943年,是根据地税收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时间较长,因为这一时期革命根据地大多处于反“扫荡”、反“蚕食”的战争环境中,税收工作受到了一定影响。特别是 1942年至 1943年,抗日战争处在“胜利前的困难时期”,各个根据地一方面要保证财政收入,另一方面还要照顾“工农利益”,如果没有一系列合理公平的税收制度,不仅无法征齐粮款,还会妨碍根据地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革命根据地的新税制——统一累进税应运而生。

晋察冀边区首创的统一累进税,是在不断总结“合理负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1940年 8 月,中共中央北方局在《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以下简称《纲领》)中明确规定:“实行有免征点和累进最高率的统一累进税(以粮、秣、钱三种形式缴纳),整理出入口税、停供田赋、废除其他一切捐税。” 根据《纲领》精神,晋察冀边区政府于 1940年 11 月颁布了《晋察冀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办法》,同时废除了烟酒税、烟酒牌照税、印花税、营业税等税种。经过5 个月的试点,晋察冀边区于1941年 3 月正式颁布了《晋察冀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除田房契税、出入税照章征收外,停征了其他一切捐税。此后,晋察冀边区政府经过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统一累进税不断进行修正,于 1942年 5 月修正颁布了《施行细则》中累进率、土地计算单位、人口计算办法等 7 项内容。1943年 2 月 4 日,边区政府公布修正的《晋察冀边区统一累进税税则》及《施行细则》,使计税依据更加合理、负担更加公平、办法更加简便。

1942年 10 月 22 日,《抗战日报》头版头条刊载《中国共产党中央晋绥分局对于巩固与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其中强调非经参议会通过,政府不能任意增加人民负担,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的抗日积极性。

晋冀鲁豫边区实行统一累进税的时间比晋察冀边区晚一些,1942年,得悉晋察冀边区统累税实行一年间,收效良好,晋冀鲁豫边区组织专门考察团开展了为时两个多月的实地考察,并选取几个村庄作为样本进行了试算和讨论。1943年 5 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正式颁布了《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及《晋冀鲁豫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实行细则》,对征税对象、范围作了详细规定;对畜力的折合、税等、税率、累进率、分数的计算与征收都作了合理、详细的规定。此外,还规定了调查评议和定分、罚则等办法。作为直接累进的简易税制,统一累进税有效规避了税收转嫁的不合理现象,特别是农业和工商业分别累进的形式,有效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和繁荣。从 1943年开始,随着战争形势的好转,税收工作在总结、吸取前期经验的基础上迈出了一大步。

(三)完善阶段

1944年至 1945年,是根据地税收的完善阶段。这一阶段,随着抗战局势的发展变化,各个根据地的税收制度逐步走向统一。抗日战争进入全面反攻阶段后,中国共产党掌握了税收工作的主动权,在加强新解放区税收工作的同时,开始整顿税收。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于 1945年 8 月 29 日发布通令,统一了《新解放区负担办法》,同时颁布了《新解放区暂行统累税简易办法》;于 9月 26 日发布了《实行合理税收制度》。同时,随着各个革命根据地的经济联系日渐密切,税收制度也开始统一起来,比如晋绥边区与陕甘宁边区,因为地域相邻,常有商人来往于两个边区从事贸易活动,起初两个边区没有统一的税法,有些商人和敌顽就哄抬物价,干扰正常贸易,给人民生活带来了不便和影响。西北财经办事处于 1945年 7 月发布了《关于陕甘宁晋绥两边区贸易税收之决定》,提出将两个边区的出入境货物税逐渐统一起来。此后,各个根据地纷纷效仿,为抗日战争胜利后根据地的税制,奠定了统一的基础。

二、工商税种

(一)出入口税

出入口税在各个根据地的名称存在差异,有进出口货物税、出入境税等名称。由于该税种是针对出入根据地的货物进行征税的,所以具有关税的性质。其征收的主要原则是:以必需和非必需为标准,对出入口货物进行分类。针对根据地必需的或者白区缺乏的货物,如棉花、布匹等,采取低税或免税政策,鼓励其进口;对根据地非必需的或者白区多余的货物,如烟、酒、香、表等,则采取重税限制或禁止进口的政策。对根据地必需的和白区缺乏的土产,重税限制或禁止出口;对根据地非必需的和白区不缺乏的土产,采取低税政策鼓励出口。在出入口税税率设置上,各个根据地因时、因地灵活变化,借以达到鼓励、限制、禁止的目的,发挥保护根据地经济发展的作用。开征出入口税对充实抗战经费、繁荣根据地经济和调节根据地对外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晋察冀根据地、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出入口税发展较早。1938年 5 月,晋察冀根据地建立税务局时就开征了外货入境税。1941年 1 月,皖南事变爆发后,国民党政府停止提供抗日军费的同时对根据地实行了严密封锁。为了保护根据地的正常贸易,促进生产发展,化解敌货倾销,筹措抗战经费,晋察冀根据地政府于 1941年 2 月颁布《外货入境分类课税办法》,确定了必需品、非必需品、奢侈品的分类。根据规定,日常使用的物品如果能以土产土制的物品代替,就属于非必需品。如果日常生活中可以省去消费的物品,就属于奢侈品。还明确必需品中的军用化学物品、枪械、报纸、油墨、煤油、火柴等,一律免税输入,而对白糖、胶鞋、儿童玩具、香烟等,一律禁止入境。1938年 9 月,晋冀鲁豫根据地成立冀南税务局后,便开征了棉花运销税、外货入境税、皮毛出境税等,并于 1941年 10 月制定《晋冀鲁豫边区征收出入境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对出入境货物税率进行了分类,对奖励出入境的货物一律免税,对许可出入境的货物征收 5%~50%的出入境税,对禁止出入境的货物除特殊物品外坚决禁止出入境。

(二)盐税

抗战时期,盐税在根据地的财政中占据较大比重,尤其是在产盐的山东、陕甘宁等根据地更是举足轻重,因而受到根据地政府的高度重视。

1939年至 1940年,山东根据地的胶东、鲁南、清河、滨海等地区的抗日民主政权陆续建立后,先后开始征收盐税。1941年 3 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颁布了《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条例规定盐税是全省开征的七个税种之一,全省根据地的盐税政策得到了初步统一,盐税的征收扩及山东省各个根据地。1943年,在根据地民主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山东根据地取消了市场食盐的自由交易,对食盐实行专卖制度,由新设立的盐店、盐栈统一买卖。盐店与盐税的征收机关合署办公,在交易环节征收盐税。1941年,山东根据地胶东地区的盐税收入占各项税收收入的 49.27%、鲁南地区的盐税占各项税收收入的 87.52%。

(三)营业税

1940年以后,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各个根据地坚决贯彻党中央制定的“休养生息”政策,采取保护工商业、发展农业等措施。工商业随之发展起来。营业税也具备了征收基础。营业税开征时间较早、政策较完善的有晋察冀根据地、晋绥根据地。

1938年 5 月,晋察冀根据地在废除苛捐杂税的同时,保留了部分较为合理的税种,明确了要征收营业税。1939年 9 月,《晋察冀边区征收营业税暂行条例》出台,这是各个根据地中较早对营业税进行规范征收的法律文件。但由于税制的变化,这个条例执行时间不长就废止了,取而代之的是 1940年 11月颁布的《晋察冀边区统一累进税暂行办法》。根据这个办法,晋察冀根据地从 1941年开始实行统一累进税,营业税与田赋、印花税均被废除,开始合并征收。这个办法执行了 3年,暴露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工商业与农业合并起来不便于计算。为解决这个问题,1944年 3 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作出《关于工商业征税的决定》,指出:“为了工商业征税更加合理与现实易行,特作如下决定:不论专营或兼营之工商业,一人小贩小工业,与临时经营事业之收入均与农业分开按通年平均市价折米计算征收”。 1945年 2 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制定《关于改订工商业税及十五种工商业免税的规定》,一是明确了造纸、制肥皂、制火柴等 15 种工商业免税;二是对累进率进行了修订,将起征率从 5%下调至 3%,将累进最高率从 35%下调至 30%。此后,晋察冀根据地的营业税一直随着革命战争的形势不断调整,并逐步趋向完善。

1940年 5 月,晋绥根据地在发布的《税务稽征暂行条例(草案)》中将营业税作为独立税种。1944年 12 月,晋绥根据地对营业税进行单独立法,颁布了《营业税暂行条例》。

(四)屠宰税

屠宰税是华中根据地开征较早的税种之一。在华中根据地各县的地方税收之中,屠宰税是一项经常性财政收入,收入规模仅次于营业税。1941年,屠宰税就已经占淮南津浦路抗日根据地地方税(屠宰、烟酒、牙税、契税)收入的20%左右。华中根据地对屠宰税作出了人性化的免税规定,例如:老百姓自宰自食的牲畜免税;婚丧、祭祀、年节期间,老百姓宰杀牲畜且没有交易行为的,也不征税。在征收过程中,“定额税率”运用得比较普遍,只按牲畜的数量计算税额,例如:苏常太地区规定,每头猪只征收 1.20 元;鄂豫边区规定,每头猪每月收半斤肉钱的税。

(五)牲畜交易税

抗战时期,陕甘宁、山东、晋鲁豫、珠江、粤中等根据地均开征了牲畜交易税。开征此税的主要目的:一是监督牙行,防止并取消其对交易者的剥削;二是疏通交易渠道,便利民间的牲畜买卖,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三是促进根据地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山东根据地 1948年以前只开征了牲畜交易税,而且只是部分地区开征。1941年 9 月修订的《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规定,买卖牛、马、驴、骡,买主要按成交价钱的 3%纳税,买卖猪和羊不用缴税。晋鲁豫根据地则专门建立集市交易所,以方便征收牲畜交易税,并在 1943年颁发了《冀鲁豫区集市交易所暂行办法》,对集市交易所进行规范,规定买卖牲口(包括牛、驴、骡、马)按交易额的 1%缴税。

(六)烟酒税

多数根据地一直开征烟酒税。由于各个根据地经济条件与环境存在差别,对烟酒税的征收政策也就不尽一致。例如:晋察冀根据地一开始征收的是烟酒税和烟酒牌照税;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冀南区一开始征收的是烟酒税和卷烟税;而太行区只征收烟产税。1941年,晋察冀根据地实行统一累进税后,烟酒税便被废除。1943年,晋冀鲁豫根据地实施统一累进税后,仍保留了烟酒产税。

根据地抗日民主政府对烟酒的管理原则是限制销售,遵循“寓禁于征”的政策原则,通过征收重税达到限制消费的目的。例如:华中根据地鄂豫边区的烟酒税税率最高达 50%;晋绥根据地则采取高税和复税制,对“特许入境的烟酒(一般禁入)要征收高税率的入境货物税,本区产销的烟酒要征收较高税率的制产税。同时,对所有产制烟酒商及零整版商,都要征收烟酒牌照税。除烟酒产制行业不征营业税外,对酒贩卖商还要征收营业税”。

(七)其他税种

抗战时期,个别根据地结合现实条件和自身环境开征了一些特殊税种,在充实抗战经费的同时促进了相关产业的良性发展。比如,琼崖根据地开征的船税、晋察冀根据地开征的印花税、山东根据地开征的矿税等。

三、税收管理

抗日战争时期,各个抗日根据地分散在全国各地,在严密封锁分割的状态下呈现“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态势,战时性、多变性、分散性与经济发展不平衡性等特点凸显。中国共产党采取的是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从无到有、发展壮大的发展方针,在税务机构设置、制度设计、征收管理、税务缉私等方面都不尽相同,使税收工作逐步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一)税务机构和干部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华北、晋绥、山东、华中、东江、琼崖等抗日根据地逐步创建,随着战争形势和经济的发展,各个抗日根据地相继创建了税务机构。

1938年 5 月,晋察冀边区建立了第一个税务局;1939年,在各县设立了税务稽征局;1941年,晋察冀边区政府整顿税务机构,撤销了内地税务机构,在各行政区设置了出入口税务局,征收出入口税。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成立之前,于 1938年 9 月就设立了冀南税务征收局,在根据地所辖区域依次设立了税务分局和稽征所,共建立了 8 个税务分局、19个稽征所。1941年,晋冀鲁豫边区税务局正式成立,特设边区税务总局,接受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财政厅直接领导。各专区设置税务分局,根据事务繁简、税收收入数量,分局以下设特、甲、乙三等支局。支局以下在毗连敌占区的交通要道设立稽征所。在根据地内部各产烟县分派烟产税征收员,并在根据地辖内各交通要隘,根据实际情形和征收需要设置检查所。

晋绥边区税务机构,开始是从属于财政、贸易的附设单位,随着财税工作需要和税收规模的扩大,逐步发展成为独立的专业税务征收系统。1940年 4月 24 日,晋西北行政公署建立了经济总局。在此之前,行政公署财政处只设税务科,各地税务工作合并在经济局内管理。1941年,晋绥边区成立了税务局,隶属各级政府领导,报解税款交由各级政府财政科负责。1942年冬,晋绥边区把税务局与贸易局合并一处,撤销了财政处税务科,税收工作由贸易局兼管。1944年春,晋西北行政公署再次设立了税务总局,各地税务局遂与贸易局分开独立工作。

晋冀鲁豫边区税务总局旧址。

1939年 12 月 31 日,山东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制定颁布的《货物救国捐征收总处办事细则草案》明确规定:“成立货物救国捐征收总处,各县设置货捐处,在各县政府领导下,办理该县征收货捐事宜。在重要海口或市镇设立分处或分卡,按照货捐处的指令征收货捐。” 这是山东抗日根据地最早建立的税务机构。从 1941年开始,根据地逐步停止了依靠募捐解决经费的临时办法。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决定,省与各主任公署设立税务局,直接受省财政处与各主任公署财政处领导。1942年,胶东地区共有税务局 19 个,稽征所 42 个,税卡 182 个,税务人员 629 人,税收武装人员 849 名。

华中抗日根据地的税务机构,是在中国共产党和新四军的领导下逐步建立起来的。1940年春,根据地相继成立了多个抗日民主政权,淮南、淮北根据地接收旧税务机构,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税务机构,并将税务机构成立之前由部队管理的税收业务全部移交给了地方税务机构。 1941年 1 月,皖南事变之后,重建的新四军军部成立了财经部,下设税务总局。后来又并入盐阜区行署,归地方行政建制。1942年初,华中财经委员会成立,领导华中抗日根据地的财政经济工作。鄂豫边区在 1940年 9 月成立了鄂豫边区军政联合办事处,并成立了贸易统制局,主要征收捐税。1941年 6 月,鄂豫边区税务总局正式成立,1942年将税务局改称为物资统制局。其中定远县税务局是华中抗日根据地第一个县民主政府税务局,是在接管国民党政府定远县税务局和安徽省第二十进出口货物检查处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

1940年,东江抗日根据地的抗日游击队第五大队,在梅林坳、水径和乌石岩建立了税站。1941年,又在沙头角的梧桐山下,盐田的大小坳、大小梅沙,沙鱼涌等处建立了税站,对过往商旅和从香港输入输出的货物征收进出口货物税。随后还建立了宝安税务总站、东莞税务总站、沿海税务总站、港九税务总站、大亚湾税务总站等 5 个税务总站。抗日战争初期,东江抗日根据地刚开始组织税收工作时,只有 8 名税务干部;抗日战争胜利时,税收队伍已经发展到了 930 人。

琼崖特委在 1939年冬成立了“琼文经济委员会”,积极筹措抗日经费。琼崖特委领导、组织并发动群众捐款捐物,正常开展税收工作。1941年 11 月 10 日,琼崖东北区抗日民主政府成立,下设财政科,配备科长、会计、出纳、公务、保卫、运输各 1 人,还设有四五人的经济队。

(二)征收管理制度
1.征收管理

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营业前的一项管理制度。苏中行政公署规定:凡在苏中区内开设商店、行坊及各种合作社和商人,不论其进口、出口、定销、零卖或就地生产商品、销售商品者,均应申请登记,领得营业登记证后方可营业。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行为。晋察冀边区明确规定:凡商贩起运或运进本区的货物,须向就近或运入境第一税务机关报请查验纳税,否则以偷税论。商贩所运货物在中途或落地销售时,须先向税务机关报请开包查验,经盖验章后方可出售。凡分运改装的货物均须报请当地税务机关查验,并发给起运证后才能起运。产销税产品贴花验印、屠宰税查验盖戳后方准销售。

税务检查是严肃税收法纪,促进纳税人改善经营方式、端正经营态度的重要手段。各抗日根据地检查的重点是进出口货物税,检查原则主要是防止走私,检查手续力求简洁,为商运提供便利。

税收违章处理是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教育纳税人照章纳税的重要手段。华中根据地明确规定:处罚漏税商人,是为了教育商人下次不再漏税,收取罚金只是辅助的。对禁运资敌物品的处罚,应取消没收政策,其处罚可以比较重,但主要仍应采取教育的态度。

税收宣传对于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共中央中原局在 1940年发布的《关于华中根据地内的财政经济工作建设对各地区的指示》中明确指出:各项税则及征收粮食的办法,征用民力的法律等,均需召集各阶层人民群众代表讨论,吸收人民群众意见,并向人民群众做详细的解释工作。

2.税务缉私

税务缉私是贯彻执行财税政策、物资管理和组织收入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抗日根据地税收管理与对敌经济斗争的必要手段。在抗日根据地,税务缉私的主要任务是防止走私货物和偷税漏税。

1942年 2 月 26 日,晋绥边区政府制定颁布《晋西北行署关于缉私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命令各专署、县府转自卫队、稽查局、贸易局贯彻执行。《决定》的主要内容:一是各县成立缉私委员会,由同级的稽征局、公安局、游击队、贸易局、银行、自卫队负责人会同抗联、武委会共同组建,县长为缉私委员会主席;二是各县清理对外贸易与汇兑、稽征等方面的检查工作,各部门的查验证由缉私委员会统一制发;三是在边境、河岸要口加强缉私工作,各县除公安局、游击队计划缉私外,各要口均要指定当地自卫队负主要责任,游击区由游击小组长负主要责任,各级自卫队应派专人到边沿要口布置缉私工作;四是各公安局、游击队会同抗联、武委会在交通要口开展秘密缉私工作;五是各公安局、游击队会同驻军在边境要口实行检查;六是公安局、游击队、自卫队、缉私小组、稽征局、贸易局、银行人员查获走私者后,均发给奖金。

为了提高税务机关和民众的缉私积极性,晋绥边区还完善了奖励制度。规定全部罚金的 40%作为奖金,查获人和报告人得一半,执行人得一半。后改为仍以罚金的 40%作为奖金,但报告人如为民众,则得奖金的 24%,如为机关、部队、团体人员,则得 12%,查获人得 8%;案件如无报告人,自行查获的则得15%,执行人得 8%,所余奖金上解上级政府部门。没收货物变现后,以 20%作为奖励,报告人如为民众得 12%,如为机关、部队、团体人员得 6%,查获人得4%;无报告人,自行查获则得 7%,执行人得 4%;所余奖金归为上解款项。晋绥边区在缉私工作中合理运用激励机制,明显提高了缉私效率和质量,对增加财政收入、发展根据地经济发挥了一定作用。

山东根据地扎实开展武装缉私工作。1942年,中共山东分局明确要求:“重要税收应由军分区配备武装保护税收部队,或组织税警队,归税务机关指挥领导,同时服从军分区统一指挥教育。” 1943年,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明确规定:各地工商局建立经济工作队,设队长、指导员各 1 人,队员 50 人至 100 人,作为半武装的便衣组织,负责各种出入口货物的稽查缉私、市场检查、海口防卫、货物护运以及组织群众缉私,并完成各种临时分派的任务。这种武装缉私的管理策略,对于当时保证税收收入,减少走私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3.会计制度

1939年 9 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制定颁布《晋察冀边区各县税务稽征局会计规则》,明确规定了会计职务、账簿与登记、税款与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职责是编造概算、决算及每月预决算、报解各项税款、保管款项及单照票据、经费之请领及支付、各种表册簿籍登记、稽征税款及局长交办的工作等。各局会计对于本局一切出纳款项及各种票照应随时稽核,如事后发生错误,应负赔偿之责。会计账簿分为现金日记账、税款收支分类账、经费收支分类账、票照单据分类簿。每日所收税款,应悉数存入指定银行及商号,如有特殊情形和紧急变化时,由局长或副局长随身携带税款并负责保管。各局经费须按核定预算总数,于月终可由税款内开支,但须备好总收据呈报抵解。

1943年 3 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制定颁发《晋冀鲁豫边区税收会计制度》。内容包括报表、会计科目和账簿。总分县局及其附属各事务所的会计出纳,一律以冀南银行钞票为本位币,其他货币应按当地价格折合本位币入账。报表包括税款收支旬报表、税收报告表、漏税案件报告表、税收案件报告表。收入科目包括出入境税、烟产税、酒产税、漏税罚金、拍卖变价和其他收入,支出科目包括解上款、罚金提奖、变价提奖、垫付款。各项事务所只记日记账,各县局记日记账与总账,分局审计科则不必再设此种账簿。

1942年 2 月,《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政策草案》规定了 4 条会计制度原则:各区应建立统一的、简明的、科学的会计制度;一切收支都要有系统的登记,必须是来去分明、毫厘不差,反对含混一团的马虎现象;征收机关除了有必要的账簿外,还应实行经常的、一定的报表制度;各区的总会计必须适时反映其财政状况,要做到可以随时查对与公开。

4.票照管理

1941年 7 月 11 日,华北根据地冀太联办通令实行《冀太区各级局所领存使用票照暂行处理办法》。各级税务局、所使用的所有票照,均须由税务总局制发。税务总局冀南、冀鲁豫、太岳等办事处,可代理总局印制该区使用的税收票照,各级局、所没有印制权,更不得使用白条,违者以舞弊论处。全区每年所需票照数目,由各分局分两期造送预算表,前半年票照预算表于上年 10月内送达,下半年使用数量应于 3 月内送达(分局以下,由分局自行斟酌规定送达时间)。各分局应于前 1 个月内领取足够全区后 3 个月使用的票照。各级局、所请领票照时,须派可靠工作人员到其直属上级单位领取并当面点收,如发现有漏印污损缺页等现象,应即补印或补换。填票时须将缴查联和骑缝同时填写,不得事后补填,违者以舞弊论处。经征局、所征税时,必须先将该货物税率、税额检核无误,并将税款点收后,才能填票。填发没收凭单及罚金收据时,须先取得运货人同意,并将货物罚款点收后,方得填给单据,不得在未履行以上手续之前,轻率填票。不得随意涂改、私自作废票照,违者以舞弊论处。各级局、所缴送各种票照存根期限手续如下:稽征所于每月终了后,将各种票照存根联整本送交直属支局;支局接收各稽征所缴来的各种票照存根,经存放 1 个月后转送分局;分局接收各支局上交的各种票照存根,经存 2 个月后销毁或利用,呈报总局备查。

第五节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税收的特点和作用

抗日战争时期,各个根据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适应抗日战争形势,结合自身经济情况和地域特点,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开创独立自主的革命税收实践,既要满足战争需要,又要减轻人民负担。相对于土地革命时期苏区的税收实践,抗日根据地面积更大,政权更加稳固,税制建设更加完善。抗日根据地税收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补充、改进和完善的过程,按照“先予后取”“取己与取民相结合”以及合理负担和普遍纳税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建章立制,使民有所负而民不伤,广泛凝聚了社会各阶层的抗日力量;废除剥削人民群众的苛捐杂税,建立统一的累进税;税务机构不断健全,税收管理不断完善,民众广泛参与评税协税护税,不仅确保了税收收入,也为保障革命战争供给,促进根据地经济发展,巩固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为抗日军队和抗日民主政权提供了经费保障

抗战时期,党提出了“一切为着前线,一切为着打倒日本侵略者和解放中国人民”的总口号、总方针,在当时的财政经济政策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保障抗日武装部队的给养及人民必需品的供给”。为了筹集抗战经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都将财税工作放在了与军事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税收成为抗日根据地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支柱。1937年至 1945年,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税收政策在抗日根据地得到了正确的贯彻执行,税收工作才得到了长足发展,抗日军队的经费得到保障,民主政权得到巩固、发展和壮大。例如,在东江根据地,东江纵队领导机关在对税收工作的指示中明确提到,1943年,部队的供给百分百来源于税收。在华中的淮北苏皖边区,1943年除军政开支外,还有近 5 万石粮食和 3000 余万元的节余。在晋绥根据地,从 1940年开展税收工作以来,税收收入逐年增加。特别是 1944年以后,因晋绥根据地面积扩大,1944年的税收收入比 1943年增加了 3.4 倍,1945年较 1944年又增加了 2.5 倍,税收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为保障革命战争供给和抗日民主政权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障。

二、促进了抗日根据地生产发展和市场繁荣

毛泽东在《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中指出:“我们一方面取之于民,一方面就要使人民经济有所增长,有所补充。这就是对人民的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盐业和商业,采取帮助其发展的适当步骤和办法,使人民有所失同时又有所得,并且使所得大于所失,才能支持长期的抗日战争。” 各根据地围绕“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有区别、有照顾、有奖有限的税收政策,做到了“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收入多的多收,收入少的少收”,促进了抗日根据地的生产发展和市场繁荣,一定程度上改善和提高了抗日根据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在税收政策的具体制定、执行过程中,各根据地十分注重政策的灵活性和实用性,以实现对繁荣市场的最大促进。比如,山东根据地对公营合作社企业,给予减免税政策和贷款扶持。对农村纺织、织布等则给予充分优待,激发其生产积极性,以增加收入。各根据地在开征出入口税时,一方面依据必需品与非必需品分类,严格货物出入境,防止敌货倾销;另一方面注重搞活根据地的内部交易,对人民群众在根据地内部的买卖、运输极少限制。通过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推动了交易,繁荣了市场,发展了经济,改善了人民生活。

三、成为保卫革命根据地和反封锁斗争的重要手段

1941年皖南事变发生后,国民党政府不仅停发了八路军和新四军的抗日军费,而且加紧了对边区的经济封锁。在巨大的财政困难面前,边区政府发挥税收作用,粉碎了国民党军队的严密封锁。比如,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边区产品采取低税或免税政策,扶助发展,对外来产品适当课以高税,使其不致明显冲击边区生产。在进口方面,边区需要的货物均采取的是低税或免税政策,边区不需要的货物采取高税限制进口或拒绝进口的政策;在出口方面,对边区盈余的产品,采取低税或免税政策,奖励出口外销,对边区需要却没有盈余的产品,采取高税限制出口或禁止出口的政策。为了防止商人以过境名义在边区内偷销非必需品,1943年后,边区还实行了过境回税办法。当过境货物途经边区第一个税务机关时,除交纳过境税外,还要交纳一定保证金;待货物运出边区时,在最后一个税务机关将保证金退还。这些措施对于反封锁,保护边区经济发展,都起到了良好作用。

四、铸造了一支忠诚于革命税收事业的税收队伍

根据地在税收建立、发展的过程中,始终注重对税务干部的培养和教育。各根据地通过选派税务人员去财经院校学习深造,以及在各地举办训练班等方式,先后培养、造就了一大批忠诚于党、一心为民、勇于牺牲、敢于创新的税务干部。这些税务干部在战火中磨砺和成长,经受住了一切艰苦卓绝的斗争和考验,具有扎实的税收专业能力和过硬的政治品格。在敌占区、游击区、边缘区,时常有根据地的税务干部来回奔波的身影,他们为筹集抗战经费奉献出了心血、智慧甚至生命。在抗战期间,他们以英勇无畏的精神边战斗边收税,既是税收员又是战斗员,不仅要武装护税、武装缉私,还要开展对敌斗争,不少税务干部的宝贵生命定格在了那段烽火岁月中。新中国成立后,有的税务干部继续担负着新中国税收事业的发展重任,有的服从国家安排,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工作,继续投身于祖国的建设事业。例如,陕甘宁边区税务干部中的李予昂先后任华北税务管理局局长、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王楠秋任华东税务管理局局长兼上海市税务局局长,林锦章任中南税务管理局局长,罗东明任西南税务管理局副局长,石子珍任西北税务管理局局长,李行舟任天津市税务局局长,等等。

五、为新中国建立社会主义税制提供了宝贵经验

抗日战争期间,在党的领导下,各根据地抗日民主政权突破了根据地经济环境的限制,克服了战争因素的影响,围绕税收政策和稽征手续的统一、税目和税率的规范等,在统一税制方面做了很多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所积累的基本经验对新中国税制的建立具有十分宝贵的参考作用。比如,晋察冀、晋冀鲁豫、陕甘宁等根据地依据党的主张,先后实施的统一累进税,不仅减轻了人民负担,而且保证了抗战经费的需要。这项新民主主义的财政经济政策,是中国税收史上的一次伟大创举和革新,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为建立新中国财税体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山东、华北等根据地也在优化和统一税收制度方面做了不少大胆尝试,为建立比较系统、科学的税收制度而颁布了相当数量的税收条例和征收制度,并且根据法令执行情况适时调整。新中国的税收制度正是在主要抗日根据地税收探索与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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