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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民主主义税收事业的建立:土地革命时期(1927—1937年)

1927年 8 月 1 日,中国共产党在南昌发动武装起义,开始了党直接领导武装斗争的新时期。1927年 8 月 7 日,中共中央召开紧急会议(八七会议),确定了进行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随后,党发动了一系列武装起义,相继建立了井冈山、鄂豫皖等革命根据地。在党的领导下,各革命根据地废除旧的苛捐杂税,创立了苏维埃税收制度,建立了苏维埃税收体系,税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由过去的剥削阶级税收变为革命政权税收,税收成为促进苏区发展的重要手段和筹集革命战争经费的有力工具。

第一节 土地革命时期党的税收指导思想

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税收思想已初步形成,为根据地税收制度的建立和深入开展税收工作实践提供了指导。总体来看,在这个时期,党的税收指导思想是:废除苛捐杂税,建立苏维埃税收制度,逐渐实行统一的累进税,体现税收的阶级性,促进苏区巩固和发展,保证革命战争的资金和物资需要。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红色政权逐步建立与发展,经济、财政和税收工作逐渐受到重视,税收的职能作用在革命根据地的红色政权建设中得以体现。

一、根据地初创时期党的税收指导思想

1927年 8 月 3 日,中共中央制定的《关于湘鄂粤赣四省农民秋收暴动大纲》中提出的暴动战略包括:宣布农会为当地的政府;由农会通告,对于祠堂庙宇、公地和拥有 50 亩以上土地的大地主一律抗租不缴,对于小地主实行减租;夺取一切政权于农民协会,歼灭土豪劣绅和一切反革命派,并没收其财产;实行对反动政府拒绝缴纳任何税捐;自耕农土地不没收,自耕农和已经取得大地主田地的佃农应当向农会缴纳田税,税额由农会决定;农会组织土地委员会决定土地的分配。同年 8 月 23 日,《中央复湖南省委函》又提出:“土地没收后由革命政府宣布简单的田税税率法(累进的田税,至多不超过收入的 30%)”。

在八七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最近农民斗争的议决案》指出,近期农民暴动的口号应当是:肃清土豪乡绅与一切反革命分子,没收他们的财产。没收重利盘剥者财产,用以改良农村中贫民的生活。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分这些土地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祠族庙宇等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对于小田主则减租,租金率由农民协会规定。由农民协会取消重利盘剥者的债务苛刻的租约与苛约。对于一切新旧军阀政府的税捐实行抗纳,并实行抗租。

1927年 10 月,中国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在湘赣边界的井冈山开始建立,临时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共湖南省委前敌委员会书记毛泽东提出了主力红军筹款自给(即取之于敌、取之于白区和边缘地区)的方针。对于国民党政府、军阀和土豪劣绅征收的苛捐杂税,力主坚决废除,并代之以统一的累进税。同时提出,在农民分得土地以后,要适当开征土地税。

1928年 3 月 10 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央通告第三十七期——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规定:一切土地归苏维埃公有,重新分给农民耕种。土地使用人必须向县苏维埃缴纳 10%~15%的国税,其 20%缴国家苏维埃,30%缴省苏维埃,20%补贴乡苏维埃,30%由县苏维埃支配。

1928年 6 月 18 日至 7 月 11 日,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莫斯科近郊兹维尼果罗德镇“银色别墅”召开。党的六大认真总结了大革命失败以来的经验教训,对有关中国革命的一系列存在严重争论的根本问题作出了回答。大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中提出了中国革命现阶段的十大要求,其中包括:推翻帝国主义的统治和军阀国民党的政府,建立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耕地归农民;取消一切政府军阀地方的税捐,实行统一的累进税。

1928年,中共中央制定的《苏维埃组织法》附《关于没收土地》中规定:土地税一般将县苏维埃所收税额的 20%缴国家苏维埃,30%缴省苏维埃,20%津贴乡苏维埃,30%归县苏维埃支配,区苏维埃用费由县苏维埃津贴。

1928年 12 月,中共中央委员、红军第四军前敌委员会书记毛泽东经过对江西省宁冈、永新两个县的调查,在井冈山主持制定了《土地法》。该法规定:土地税的基本税率为 15%;有特殊情况的,经过批准,可以减按 10%或者 5%的税率征收;如果遇到天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免税。

1928年 12 月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

1929年 1 月,在红军进军赣南、闽西的途中,发布了以红军第四军党代表毛泽东与军长朱德联合署名的《红军第四军司令部布告》,以通俗易懂的口号对党和红军的税收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提出“累进税法,最为适用;苛税苛捐,扫除干净”。同时,颁布了以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党部署名的《共产党宣言》,提出“取消一切政府军阀地方的捐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

1929年 8 月,《中共中央关于接受共产国际对于农民问题之指示的决议》指出:党要实现动员广大群众的任务,必须坚决地领导群众的日常斗争,提出群众一切迫切要求的口号,反对捐税,反对民团,反对高利贷,减租,抗租,借粮,分粮,改良待遇,增加工资,反对拉夫拉车,反对摊派军饷等,来发动一切被剥削压迫群众开展斗争。

1930年 10 月 2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制定《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其经济政策第三点为:实行累进的统一所得税。对于城市商人实行累进的所得税,而对于一定收入以下的工人贫民完全免税。取消一切军阀统治之下的各种捐税(厘金等),对于乡村亦是如此。常规的税则之外,遇见特殊需要的时候,由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或者代表会议正式决议征收公益费。这种决议的通过和讨论,最好要有广大的工人贫农群众参加;这种公益费的负担,也要加重在富裕分子身上。

1930年 8 月,《中国军事委员会土地法》《赣西南苏维埃土地法》颁布,内容基本相同。关于土地税,规定为打倒反革命的需要(如为了扩大红军及赤卫队,供给政权机关等)及增加群众利益的需要(如设立学校、看病所,救济残废老幼,修理道路等),苏维埃得向农民征收土地税。土地税以保护贫农、联络中农、打击富农为原则,须在苏维埃建立之后,而且群众已经得到实际利益、经高级苏维埃批准时,才可征收。土地税按照农民分田每年收谷数量,分等征税。土地税的收入支出,须统一于高级苏维埃政府,低级政府不得自由收支。支付标准,按照税收多寡及各级政府需要的缓急轻重,由高级政府决定。

1931年 6 月 16 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央给苏区各级党部及红军的训令》规定:税收必须使富农和商人负担起来,工人和贫雇农绝对不应当纳税,临时征税更应当由商人和富农负担。

1931年 7 月 30 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全国灾荒,秋收斗争与我们的策略的决议》,明确提出:在白区不还租,不纳税;没收地主土地,平均分配土地,组织抗租抗粮团等。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党的税收指导思想

1931年 11 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陆续颁布了包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在内的 120 多部法律法令。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明确: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消灭封建制度及彻底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主张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利益,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更使劳苦群众脱离资本主义的剥削,走向社会主义制度去为目的,宣布取消一切反革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税,严厉地镇压一切中外资本家的怠工和破坏的阴谋,采取一切有利于工农群众并为工农群众了解的走向社会主义去的经济政策。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中规定:消灭国民党军阀政府一切的捐税制度和其一切横征暴敛,苏维埃另定统一的累进税则,使之转由资产阶级负担;苏维埃政府应当豁免红军、工人和城乡贫苦群众家庭的纳税,如遇意外灾害也应当豁免或者酌量减轻。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中规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废除国民党军阀的一切田赋丁粮、苛捐杂税厘金等,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统一累进税对于任何方面都是征收一种税,征收的原则除了将纳税的重担放在剥削阶级身上以外,按照阶级的原则解决,免除被剥削的阶级与最苦的阶层群众的纳税义务。

1932年 1 月 1 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指出:“对于全中国一万万以上饥饿死亡的灾民,国民党是丝毫也不顾的,宣传一时的八千万赈灾公债一钱未发。各种各样的赈灾附加税,没有一个钱落到灾民的手里。二百万吨美麦借款,是充作别用了。民众的苏维埃政府将立刻没收地主富豪的房屋,粮食,耕牛耕具,没收与征发大商店工厂的布匹,利用公债基金等来组织大规模的赈灾运动。同时在民众的苏维埃政府坚决执行上述政策之下,就会很快地解决造成目前中国总崩溃原因的大半。民众的苏维埃政府将利用帝国主义的以及中国的银行企业,来恢复与发展中国的经济,利用海关来保护本国的工商业,经过一切苛捐杂税的取消与地主土地的没收来大大地发展农村中的生产力,更利用一切内债外债的基金来开浚河道,修理坝闸,种植森林,以防水旱之灾,并大大地用来改良广大劳动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一切劳动民众的子弟,在苏维埃政府下而(面)都将受到免费的教育。”

1932年 7 月 7 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发布《关于战争动员与后方工作》的训令,要求中央政府“提高营业所得税的累进税率,重新确定土地税率……使一切税的重担放在最有财产的阶级身上”。

1932年 8 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布《关于统一税收问题》的训令,指出:“税收为国家财政主要收入,自应由国家统一征收。”

1932年 10 月,毛泽东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名义发布《关于战争紧急动员》的命令,要求中央苏区各级政府“必须立即征收土地税、商业税、房租等开发财源,充分筹划战争的经济和粮食,及一切军用必需品,要准备能与敌人长期作战,使红军及一切工农群众在战争中不受敌人的封锁和给养困难”。

1932年江西省胜利县填开的征收土地税收据。

1933年 4 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布《关于整顿商业税问题》的训令,指出:“商业税是国家财政主要收入之一,当此革命战争向前开展,战费日益浩大的时候,整顿商业税收,向商人收足税款,供给红军作战,是我们当前的紧急任务。”

1934年 1 月 22 日至 2 月 1 日,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大会通过的《关于苏维埃经济建设的决议》指出:苏维埃政府必须采取一切办法把革命战争的负担放到剥削阶级的身上,尽量在苏维埃经济的发展中增加各种税收的收入。从发展国民经济来增加财政的收入,是财政政策的基本方针,明显的效验已在闽浙赣边区表现出来,在中央区也已开始表现出来了。这一方针的着重执行,是财政机关和经济机关的责任。这里必须充分注意:国家银行发行纸币,基本上应该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单纯财政的需要只能放在次要的地位。大会修改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指出: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利益,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更使劳动群众脱离资本主义的剥削,走向社会主义制度去为目的。宣布取消一切反革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税,严厉镇压一切中外资本主义(家)的怠工和破坏阴谋,采取有利于工农群众并为工农群众了解的走向社会主义去的经济政策。

1935年 12 月 17 日,中共中央在陕北子长县瓦窑堡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分析了华北事变后国内阶级关系的新变化,讨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国防政府和抗日联军等问题,批判了党内长期存在着的“左”倾关门主义,制定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方针。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的决议》,其中指出“废除一切苛捐杂税,发展工商业”“苏维埃老早就废除了国民党军阀的一切苛捐杂税,宣布了有利于一切小生产者的统一累进税”。

第二节 中央革命根据地的税收制度

中央革命根据地,即中央苏区,地跨赣闽粤三省,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全国最大的革命根据地,是全国苏维埃运动的中心区域,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党、政、军首脑机关所在地。1930年 11 月至 1931年 9 月,中央苏区军民先后取得粉碎国民党军队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围剿”的胜利,赣西南、闽西两苏区连成一片。中央苏区发展到包括 28 个县境、拥有 15 座县城,总面积 5 万多平方千米,人口达 250 多万的全国最大的苏区。1931年 11 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在瑞金举行,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1933年1 月,中共临时中央由上海迁入中央苏区。1934年 10 月,中共中央、中央红军主力被迫退出中央苏区,开始长征。中央机关和红军主力长征后,在中央苏区组建了中共中央分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办事处和中央军区,继续坚持斗争。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及财税工作方针

1931年 11 月 7 日至 20 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郊外的叶坪村谢氏宗祠举行。到会的有来自全国 6 个根据地(中央、湘赣、湘鄂赣、赣东北、湘鄂西、琼崖)及上海、武汉和红军部队的代表,另外还有部分来自朝鲜、越南的海外代表,以及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全国总工会、全国海员总工会的代表,总共 610 人出席了大会。11 月 19 日,大会选举产生以毛泽东等 63 人为中央执行委员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此次会议正式宣布建立以“推动革命斗争、代表人民利益”为宗旨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并下设包括财政人民委员部在内的“九部一局”。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等法律文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作为苏维埃经济政策的根据,提出了中央苏区开展税收工作的方针和原则。其中提出“消灭国民党军阀政府一切的捐税制度和一切横征暴敛,苏维埃另定统一的累进所得税则,使之转由资产阶级负担。苏维埃政府应该豁免红军战士、工人、乡村与城市贫苦群众家庭的纳税,如遇意外灾害,更应豁免或酌量减轻一切税额”“取消过去一切口头的书面的奴役及高利贷的契约,取消农民与城市贫民对高利贷的各种债务,严禁预征或债(务)的奴役,应以革命的法律严防并制止一切恢复奴役与高利贷关系的企图,城市与乡村贫民被典当的一切物品,完全无代价的退还原主,当铺应交给苏维埃”。

1931年 11 月 28 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指出:在目前因革命战争关系,全国苏区不能连成一片,以及许多特殊情形下,对于农业税只能以主要出产为收税的标准,对于一切副产品暂不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也只能以能维持必需生活费外为开始征收标准,按数逐渐起累,不足标准者概免税;富农则征税较重,起征的标准要低于贫农、中农的一半。规定这一原则,各省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形,定出农业税的税率。为发展苏维埃区域的经济起见,对于商业出入口税和工业的出厂税暂行免收。从《决议》可看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税制简便易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注重维持群众的生活必需和苏维埃区域的生产发展。《决议》所说的征收一种税,并不是说一个税种,而是说针对不同的行业和纳税对象都只征收一种税,税种有所不同。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税收制度建设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以后,陆续颁布了包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在内的 120 多部法律法令,着手开展政权建设,其中财政和税收工作是政权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土地革命时期党的方略的重要体现。

(一)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于 1931年 12 月颁布,其中规定税的种类分为农业税、商业税、工业税三种。

1.农业税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税则中规定了农业税的征收原则,要求各省根据这个原则并参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当的农业税征收办法。农业税征收的原则规定:苏区农民分得土地后,按照其全家每年的生产收获,以全家人口平均计算,规定出每人的年收入和生活支出数额,再规定出每人应缴纳的最低数额的累进税。主要征收生产粮食的税,一般副产品暂不征税。但是茶山、棉麻、果园当作稻田麦地分配,成为主要生产的,亦应征税。后来,将茶叶、果(果子)、竹麻、油桃(茶子)列为山林税,而山林税是农业税的一部分。山林税暂分竹麻税、茶子税、茶叶税、果子税四种,其余暂不收税。

农业税的税率规定:农产品每家每人收获量以干谷四石以上计算开始征收,共分为 12 个等级,即 4 担至 15 担,其中 4 担农产品收税 1%,10 担收税 8%,15 担收税 16.5%。对于富农则从2 担起征,税率为 1%,3 担以上即收税率 2%,以此类推,比一般农民的税负高很多。

红军家属按照红军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雇农以及分得田地的工人也免税;对富农的征收要比其他农民高。如遇水旱等天灾,或遭受国民党军队摧残的地区,可以按照灾情的轻重分别给予免税或减税;鼓励开垦荒地,凡开垦荒地的,所得收入免税三年。农业税的征收时间一般在农产品收获后 1 个月至 2 个月内开始征收,收税时按照税率规定,向各家征收每人应缴纳的税额。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颁布。

2.商业税

商业税即商业累进税,又叫商业资本税、商业所得税、营业所得税或营业税,是对商人征收其资本营利的所得税,即征收对象为全部营利收入而非征收资本,依据商店向政府财政机关所领取的营业证,按其资本多少来规定税率,然后按税率与所得营利来计算征收。

商业税从资本 200 元至 10 万元分为 13 个等第,按照等第规定税率。第 1等资本 200 元至 300 元者,税率为 2%;第 13 等资本 80001 元至 100000 元者,税率为 18.5%;资本在 10 万元以上者,税率另定。

商业税按商店资本大小和盈余多少适用不同的税率,资本大营利多的多征,资本小营利少的少征。商业税也实行免税办法,凡遵照苏维埃政府所规定的合作社组织条例建立的消费合作社,经过县苏维埃政府登记的,如需要免税,应由该县政府报告省级政府批准方可免税;肩挑小贩及出卖剩余农副土特产品的一律免收商业税;商业资本在 200 元以下的一律免税;商人遇险或遭到意外损害的,报告苏维埃政府并经过查验核实之后可以免税。

3.工业税

工业税亦称工业所得税,按资本大小,规定税率征收其利润,其税率另行规定。对群众的生产合作社给予免税。为促进苏区的工业发展,暂时免收工业品的出厂税。

(二)修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于 1932年 7 月 13 日发布了《关于修改暂行税则问题的命令》,提出“税收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收入,国家的行政费,革命战争的一切经费,主要的来源应当出自税收”。修改后的税则,商业税税率从资本 101 元至 500000 元分 14 个等级。第 1 等资本 101元至 200 元,税率 6%……第 14 等资本 100001 元至 500000 元,税率 25%;资本在 500000 元以上,税率另定。同时,征收商业税的期限自 1932年 7 月起,由每年征收两次,改为每月征收一次,季节生意也改变为按次征收。农业税的税率,江西、福建两省从前所规定的税率,亦须宣布作废,另行规定新的税率标准,送中央政府批准。修改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起征点降低,征税面扩大;税率提高,税负增加。对富农改为按劳动力平均而不以人口平均来计算收获量。

1933年 9 月 18 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主要是改变了确定税率的方法,原来是按人均收获量多少来确定适用的累进税率,新的税率则按照农民分得土地后,全家每年主要生产收获量,以每人分田实收多少及全家分田人口多少来规定,即每户分田同样多的地方,每户人口少的税率低,人口多的税率高。按照当时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解释,这样确定税率是因为人口多的人家,耕种上比人口少的人家成本更少,收获更大的缘故。第二次修改的结果,多数税率又提高了,一般贫农少则提高 0.1%,多则提高2.2%;富农少则提高 0.2%,多则提高 6.3%。除此之外,起征点也修改了,即:贫农、中农 2 个人以下的家庭,每人分田 2 担者不征;富农不论分田多少,人口多少,一律征税。并且规定,茶山、木梓山、菜园当作稻田麦地分的并成为主要产品的亦应征税。新税制对减免优待也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对工人的免税,对孤儿、寡妇、残废者及患病丧失劳动力的家庭的减免照顾,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减免照顾及对垦荒的优待等。这次修改农业税制,正值第五次反“围剿”战争的前夕,提高税率的目的是保证革命战争的供给。

(三)建立关税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关税制度是在 1933年建立起来的。1933年 3 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布了《建立关税制度》的第十五号训令,指出:当此敌人进攻苏区、经济封锁特别严重的时候,建立关税制度,以调剂苏区生产品与消费品之需要与供给,增加政府财政上的收入,是争取战争全面胜利的重要条件。建立 24 个关税处,视其大小配备主任、检查员、计算员、会计员、出纳员、管理员、调查员、统计员等 9~14 人,同时配有武装检查队 1~2 个班或 1~2个排。关税分为三种,由苏区运出白区的货物征出口税,由白区运进苏区的货物征进口税,白区与白区通商货物经过苏区边境的征通行税。同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关税条例》《关税税率表》《关税征收细则》等。

1934年 1 月 21 日,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指出:征收关税的目的是按照苏区所需要程度统制货物。在中国境内,只有苏维埃不受任何外国政府干涉实施彻底的自主关税,且只在过境时实行一道关税,一扫国民党厘金关卡层层抽剥的虐政。临时中央政府还规定了关税的减税、免税办法:对根据地紧缺物资,如盐、洋油、火柴、棉布、石灰、铁器等,免征进口税;对根据地军需、公需物资,如药材、办公用品、油墨、蜡纸、电池、擦枪油等免征进口税;《关税征收细则》规定,货物如因水湿致价格减低者,可按价酌量减税。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税收制度实施情况

(一)农业税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为了明确农业税征税职责,于 1932年 7 月专门制发了《土地税征收委员会办事细则》,后又于 1933年 10 月 13 日进行了修订,详细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指导,征收前、征收时和征收后要做的工作。

中央根据地的农业税主要是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和《土地税征收细则》实施的。其征税范围包括主要农产品(谷、麦),副产品暂不征税。凡属苏维埃分配或私人调整之稻田,上季无论栽种何种产物都照种稻者一律征收双季税,但下季不能种稻者则征收单季税。凡园土、菜圃及沙坝等,在分配时折成稻田分配者,都照折实稻田征收单季税。其园多田少地方,必须将园土折成稻田,按照谷物征收单季税。其标准以该园收获价值与稻谷收获价值之比例为原则。茶山、棉田、麻田、果园当作稻田、麦地分配,其产品成为主要收入的,也要征税;但稻田多而园地、菜地、鱼塘、山地少的地方,过去没有折成田亩来分配的不征税。按照农民全家每年主要生产的收获量计税,也就是以各户当年的实际产量为计税标准。起征点为按照农户全家当年农产品的收获量,按人口平均,定出一个维持生活必需的数额,作为起征点,不达起征点的不征税,超过起征点部分按全额累进税率征税。1933年 10 月 26 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又颁布了《关于农业税补充条例》,对减免税规定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补充。1934年 8 月 1 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专门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税免税减税暂行条例》,在新形势下对土地税免税减税作了较大调整。

(二)商业税

中央根据地的商业税征收统一的累进税,纳税的重担放在剥削阶级和富裕者身上,对资本在 200 元以下(1932年修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以后为 100 元以下)商人、群众的合作社以及农民直接卖出其剩余生产品都实行免税。根据商店资本大小和盈余多少纳税,资本小盈余少的税轻,资本大盈余多的税重。通过营业税的课税对象、起征标准、税率和减免税等,以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和促进根据地经济的发展,保护中小商人的合法经营和有效抑制大商人资本扩张。

(三)工业税

党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特别重视建立和壮大苏区的工业体系,苏区的工业税政策就是完全为实现这个目标服务的。革命根据地的工业税,主要是征收苏维埃区域内新办的有关工业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方面的税收。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于 1932年 12 月 5 日发布《关于商业税与店租之征收事宜》的第十一号训令,其中有相关工业税内容:“乡村中以盈利为目的纸槽、木排、樟脑厂、铁厂及各项工厂等资本在 100 元以上者,亦应照商业税税率征收营业税。”对纸槽、木排、樟脑厂、铁厂及各项工厂征税,其实是在当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内外严峻形势的逼迫和战费日趋紧迫的状况下开始的。因此,事实上根据地亦开征过工业税,只是表面上以商业税的形式征收,而且征收额很少。

(四)山林税

山林税是对林业和副业征收的一种税,是大范围概念的农业税或农林特产税的一部分,但同土地税有明显区别,分竹麻税、木梓(茶子)税、茶叶税、果子税四种,其余出产暂不收税。1933年 10 月,中央革命根据地处于第五次反“围剿”战争前夕,战费需用剧增,财政空前困难。为了充裕财政经费,临时中央政府除采取一系列开源节流措施外,颁布《山林税暂行细则》征收山林税,决定对竹麻、茶籽、茶叶、果子四种产品征收山林税。税率按照取得收入的大小累进,在 5%~24%之间。

(五)关税

各根据地相继建立税关,征收关税。苏区的关税,实行只征收进出口税和白区与白区之间贸易通过关税卡的通过税,而苏区内部货物的往来不收税,而且关税只征一次(不征第二次)。对于进口的货物,苏区根据其是否为日用必需品及稀缺程度等进行征税或免税。例如,食盐、洋油、洋货、棉布、米谷、石灰、铁等苏区紧缺物资都实行免征进口税。对于出口的货物,同样采取根据苏区货源多少的程度来确定税收,苏区出产多的货物少征税,出产少的多征税,苏区必需的物资则禁止出口。关税的税率,也根据苏区实际情况和季节性的价格浮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关税在征收的方式上,一般要先报关检验,由关税处的检查队进行认真检查。检查员检查后填写一份报货单,由核算员核算后交会计员开税票,再由出纳员收款,将税票交给纳税人。计税方式有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等。

第三节 中央革命根据地的税收管理

随着中央革命根据地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税收管理制度相继建立并在革命斗争和税收征管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加强。

一、税务机构

(一)中央税务机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以后,即建立了各级财政机构和税务机构,各级税务机构一般由各级财政部管辖,但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税务局也负责各级税务机关的建立和监督。

1931年 11 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税务局(以下简称中央税务局)在瑞金成立,与财政部一起在 10 余平方米的办公室内办公,条件非常艰苦。这是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建立的第一个税务领导机关,任命的第一任局长是具有经济管理工作经验的革命家李六如。临时中央税务局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税收工作的领导机关,起初设立了农业税科和商业税科,后来设立关税科,中央根据地各关税处由关税科管辖。中央税务局掌管关于各项税务之计划、整理和征收,各级税务机关之建立和监督。在国家登记局未设立以前,兼管理工商业之登记事项。

1932年 8 月 17 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第二十二次常会通过《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其中规定:财政人民委员部执行国家经济政策,计划岁收岁出,并管理国库、税收、公债、钱币、会计、银行、国有财产、合作社等事项。财政人民委员部之下,设立会计处、审计处、总务处、税务局、公债管理局、国产管理局、合作社指导委员会。省财政部设会计科、出纳科、税务科、审计科及合作社委员会。县财政与省同,但不设审计科。与省同级之市财政部均设出纳、会计、税务三科,但省县所在地之市财政部不设税务科,区以下财政部不分科。税务局掌管各项税务之计划整理和征收,各级税务机关之建立和监督。在国家登记局未设立以前,还监管工商登记以及相关工作。另外,根据地的税务机构和税收人员除了干好税收本职工作以外,还承担了许多其他的革命工作。每个星期天都要参加义务劳动,领导和干部都不能例外,如给红军家属耕田,参加群众工作、革命宣传等,而且经常还有中心任务,如打土豪、分田地和扩红等工作。

1933年春,中央税务局随财政部迁至瑞金沙洲坝杨氏私祠办公。1933年 4月,中央税务局的主要内设机构有:农业税征收科、商业税征收科、关税征收科、商业登记管理处、财会总务处。中央苏区的税务干部主要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是从军队和地方干部中调入的人员;二是从工人、店员和知识分子中吸收的人员。中央苏区的税收工作人员包括中央税务局、各级财政部税务科、各关税处的税务干部和各级苏维埃政府组织的商业税征收委员会、土地税征收委员会、土地税检查委员会等的协护税人员。1934年 7 月,中央税务局迁往瑞金县云石山乡丰垅村下塘上新屋梁氏私祠内单独驻设办公,税务干部队伍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壮大。1934年 10 月,中央税务局随主力红军一同踏上长征之路,为后来党的税务机构建设保存了骨干力量。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财政人民委员部税务局旧址。

(二)地方税务机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省、县、区、市各级财政部之下,设会计科、税务科、国有财产科。税务科管理商业税、农业税、山林税之征收、检查及监督。税务科之下,设农业税股、商业税股及记账员,必要时设山林税股。有的根据地专门设立了税务局。1933年 3 月 28 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第三十八次常会通过了《省县市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对地方税务机构的设置作出具体规定:省财政部之下设税务科,为 9~13 人;县财政部设税务科,为 5 人;区财政部、市财政科配商业税征收员 1~2 人,农业税征收时另组织农业税征收委员会,为 3~5 人。但省县政府所在地之城市,商业税归省县财政部直接征收管理,不必另任专人。税务科或税务员,负责掌握商业税、土地税、山林税的征收,整理、调查、登记并检查和指导下级税收账目与工作。税务科之下分农业税股、商业税股、记账员等。1933年 12 月 12 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在地方苏维埃之下,组织商业税和农业税征收委员会:委员 7~9 人。在城内市区组织商业税征收委员会,帮助市财政部调查商业营业情况,并帮助征收商业税,这是常设的组织。在城外市区则组织农业税征收委员会,帮助市财政部征收农业税,于征收农业税时临时组织之,任务完毕即撤销。省、县、区、市各级财政部之下设税务科。在农业税征收时,区及市的财政部之下组织农业税征收委员会。税务科管理商业税、农业税、山林税征收、检查及监督。税务科之下分农业税股、商业税股、记账员等,必要时可设山林税股。

1933年 3 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出《建立关税制度》的第十五号训令,在中央根据地的 15 个县、市的水陆交通要道设立 24 个关税处,以后又陆续在其他一些地方设立了关税处,这些关税处都直属中央税务局总管。

二、税收征收管理

中央革命根据地的税收管理工作,是伴随着税收制度的建立而不断加强的,包括营业登记、营业调查、纳税申报、护税协税、税收检查、违章处理等各方面,对组织税收收入、保障政权和革命战争供给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为人民政权税收征管工作积累了可贵的经验,是苏维埃税收工作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农业税的征收方法,主要按照累进税制采取实物征收,各乡土地税征收委员会委员 5~7 人,其责任是向群众宣传解释税收意义与办法,催促本乡纳税人按期缴税,调查免税减税人,填写减税免税证及纳税证明书等工作。商业税的征收办法,依据商店向政府财政机关所领取的营业证,按其资本多少来规定税率,然后按税率征收所得营利。征收时期每年分为两期,但季节性生意在其生意结束后征收。1932年 7 月颁布修改后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则改为商业税每月征收一次,季节性生意也须按次征收。对关税的征收,《关税征收细则》规定,除免税品外,货物在过关时均须按照税率表过税,税款由运货人交清,关税只征收一次。未缴税或缴税未清者,不准其进口、出口或通过,并可将货物扣留。

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于 1932年 9 月在财字第六号训令《目前各级财政部的中心工作》中,把建立和整顿税收制度列为各级财政部第二项中心工作。指出:“过去各地政府一般只征收土地税,至于商业税、工业税一般都没有提起,特别是江西各县连土地税都没有开征,这样政府财政没有经常收入,必然只有靠打土豪过活,结果那些老区域土豪打光了的便打到商人、中农身上来,甚至破坏国家的经济政策,这简直是自杀的财政政策。这种错误观念的来源,是由于不了解税收在财政上的经常作用,不了解苏区的税收作用,因此,各级政府那时还普遍地忽视税收工作。固然不了解税收方法是原因之一,但主要还是自己忽视,所以不注意去了解,结果税收工作极大部分一直没有建立,这便使政府财政收入感到极大困难。这种现象无论如何不能一刻再继续下去了,各级财政部必须尽早把各种租税如土地税、商业税、店租、矿产租金,及以后中央所颁布的各种租税等限期整理,按月征收,将款报解中央,以裕国库收入。”经过 3个月的整顿,各地土地税已逐渐征收,商业税在比较大的城市也已开征。

1932年 12 月 5 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又发出了《关于商业税及店租之征收事宜》的第十一号训令,指出:当此战争日急,政府集中力量准备战费的时候,各级财政部与税收人员,必须注意税收工作,大家积极想法子,使商业税与店租能够很快收齐,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争取战争的全部胜利。并对征收商业税和店租的方法及手续作出指示。“一是各商店资本,须根据其盘结簿及往来簿切实检查,但主要还是要参照其生意大小及周转快慢为决定资本之标准。二是开始征收商税之地方,第一步要召集商人会议,说明商(业)税意义与收税办法;第二步即将商业登记表及每月营业调查表印好分发各商店,叫他(们)自己照实填写,限期送交县财政部;第三步即着手检查商店资本及生意总数。这个检查可于每条街中选择五七家比较调皮、比较大及比较可疑的商店,集中人手力量去检查;第四步如查出有以多报少者,即须将该店东逮捕禁闭,并照该店应出税款加五倍或十倍处罚,以警其余;第五步即发给营业证,以后即按月收税。其资本未上百元免税的店铺亦应发给营业证,不收费,无营业证者不准其营业。各市店租,必须依照各码头地位及店屋大小好坏,分别增加其租金,不能一律照旧减折,其停业住家,及生意弄开销不到者,可以免租,或减租,但须登记以为凭据,现届年终,自明年 1 月起,各市店租一律重新改订,以增加财政收入。”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农业累进税征收券、土地税减税证和土地税减税证印版。

1933年 4 月 21 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接着发出了《关于整顿商业税收问题》的第十八号训令,要求加强商业税征管。一是严格登记资本。凡该店之公本,一年以上之存款或缴货,以及未作存款之店房估价等,概须包括在资本之内。二是除资本登记确实以外,尚须查实生意数量,主要是查银钱簿,卖货买货簿互相对照,但须考查其笔迹、墨迹及账簿边痕的新旧,以防假造。三是为避免麻烦起见,对于每月生意只做一二百元的小商店或摊寮不必每月查账,可按照每月大概情形确定他每月缴的税款,以后,即照此确定税款按月征收。四是屠户营业税,必须先收钱,后盖印。由税收员指定某适中地点,令各屠户将猪送来盖印,盖印后才准出卖。五是烟捆无论黄烟(即条丝烟)、黑烟(即黑烟粗烟)都以 50 斤计算,超过 50 斤的按斤增加,少的按斤数减少,但相差不满 10 斤的捆,仍照 50 斤计算,不必增减。六是战费日益紧迫,各级财政部税务科必须赶快将各县区税收人员找好,加紧努力,认真收税。

(一)营业登记与营业调查

中央苏区严密各种税收的管理制度,尤其在原来薄弱的商业税管理方面,重点抓了资本登记、营业调查和纳税检查等项制度。严格商家的资本登记,1932年 1 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颁发的《工商业登记规则》规定:登记表及营业证由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颁发。领取营业证时期以本规则颁布后一个月为限,新开办之商店或工厂、作坊,于开张前即须登记领证,无此证者不准营业。各商人自己详细填写商业登记表,限期交到税务科。税务机关于每月 2 日、3日起发出营业调查表,嘱各店自己照实填报,盖章负责,此调查表两天或三天送来,不填者即照一月加倍收税。税务机关选择比较调皮、比较大及比较可疑的商店,集中人手力量去检查,重点检查商店资本及生意数量,以防以多报少,偷漏税款。

(二)税收会计与凭证管理

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于 1932年 12 月发布《关于统一会计制度问题》的训令,其中规定:将收钱、管钱、领钱和支配的四个机关分开,明确收钱机关为税务委员会和财政部,租税收入统一归各税委收缴;同时确定会计科目,实行预决算制度,统一账簿单据等。 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于 1934年 1 月发布第 7号布告,规定国家财政各项岁入收据统一印发,并制定上级机关盖印,交各级财政机关使用。收取税款、租款等开具的收据,必须盖有收款机关责任人私章,才能生效。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对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使用、填写等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三)税收检查和处罚

税收检查和处罚是保证苏维埃税收及时足额征收税物税款和打击偷税漏税行为的重要举措。农业税检查以区为单位设立 8~15 人的土地税检查委员会,由区政府主席团委任,以组为单位分赴各乡检查。1932年 4 月颁发的《土地税检查委员会组织与工作纲要》规定:须按户将土地税收据与该村人口土地登记册对照,如查出有漏税或不当减税免税者,按照应缴税额加倍征收。商业税检查由各级财税机关派人完成,1932年 8 月颁布的《关于商业所得税征收细则》规定:商号所记的各类账簿,必须交税收征收员检查,不得隐匿。征收员有检查纳税商号各种账簿之权,纳税人不得拒绝检查。

第四节 其他革命根据地的税收实践

1927年至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先后在大江南北建立了井冈山、东江、赣西南、闽西、信江、琼崖、左右江等革命根据地。革命根据地建立以后,政权的经济供给成为一个关乎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土地革命前期,由于政权不稳固,经济基础较弱,并不具备全面征收税收的条件,根据地的经费一般都是通过打土豪筹款、对地主罚款、战争缴获、动员富农商人捐款或派款、对反动军官罚款筹集的,只在部分地区开展了简单的税收尝试,税收收入在财政中的比重微不足道。但打土豪和捐款等筹款方式多为一次性措施,土豪打完了不可能再打一遍,罚款和捐款的次数也很有限且抵触情绪大,财政收入的来源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为了使根据地的财政收入能有经常和稳定的来源,征税就成了必然之举。因此,通过没收地主土地,取消苛捐杂税,开展苏维埃税收宣传,进行红色税收尝试, 税收逐渐成为根据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927年 6 月,琼崖特委成立了琼崖经济筹备委员会,颁布了简单的税收条例,宣布废除一切苛捐杂税,征收猪牛税和椰子、槟榔等出口税,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捐税,在陵水、乐会等县开始组织捐税收入,这开启了共产党领导下开征税收的先河。1928年,井冈山的宁冈等地工农民主政府决定开征土地税,县、区、乡各级政府组织按 20%的税率征收实物税;1928年 12 月,在毛泽东主持下,总结了宁冈征收土地税经验,制定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其中规定了土地税的税率分为 15%、10%、5%三等。东江革命根据地建立以后,为了保障红军和根据地的经济需要,除了没收官僚地主的财产以外,还征收烟酒屠税、海关进出口货物税、财产税、所得税、营业税、农业税、消费税等,一般仍按旧税率征收,并且拟议征收统一累进税。1929年,赣西南革命根据地在少数建立了革命政权的地方,对扣除农民年食用部分后的余谷征收了土地税。1930年 3 月,赣西南分田运动普遍开展,毛泽东根据分田后的新情况,主持制定了《兴国苏维埃土地法》,8 月又颁布了《中国军事委员会土地法》和《赣西南苏维埃土地法》,三者内容基本相同。这三个土地法中,都制定了征收土地税的办法。从此,赣西南的土地税先后开征,且征收了山林税,还在赣县茅店征收过进出口税,1931年前后又开始征收屠宰税。闽西革命根据地税收最早出现在龙岩县,后来永定县也开始征税。1930年 3 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制定了《暂行税则条例》,闽西根据地税收制度逐渐规范统一。闽西根据地征收的土地税,包括田地税、山林税、园地税等,还征收了商业税,包括营业所得税、摊子税、店房地基税。革命根据地的相继建立并在税收工作领域的不断探索,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税收制度的建立积累了经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以后,除了中央革命根据地,中国共产党先后建立过湘鄂赣、闽浙赣(原赣东北)、鄂豫皖、川陕、湘鄂西、陕甘等革命根据地。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各革命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建立税收制度,开展税收工作,为保障革命战争供给,巩固苏维埃政府,发展根据地社会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此,以鄂豫皖、川陕、闽浙赣革命根据地为例,介绍革命根据地的税收实践。

一、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最早成立苏区税务总局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是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由党领导红军在鄂豫皖三省边界以大别山为中心的地区建立的革命根据地,是全国第二大革命根据地。

鄂豫皖根据地的税务机构,是随着革命政权的建立、经济政策的转变而逐步建立起来的。1929年 5 月,为了筹集所需的稳定财政收入,鄂豫皖根据地各地相继建立了税务机构。1929年 12 月,鄂豫皖边区革命委员会成立,下设军事、外交、土地、财政等七个委员会,财政委员会下设税务机构,关维余、周忠臣负责税务工作。 因条件不成熟,各下级税务机关尚未建立,有关税务事项均由各苏维埃政府财政委员会兼管。

1930年 6 月,鄂豫皖边区第一届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成立苏维埃政府,甘元景任主席。鄂豫皖边特别区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各级税务机构逐步建立起来。

1931年 7 月,鄂豫皖苏区税务总局在河南省光山县新集镇(今新县县城)成立 ,这是苏区成立的首个税务总局。总局设正、副局长各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尹良太、肖永元等曾先后任鄂豫皖省税务总局局长。总局成立后,各地建立了分局或税务局,人员一般 3~7 人不等,各区一般设有税务所或特派员。与此同时,皖西北道区苏维埃财政部还在霍丘县河口区设有海关局,专收水陆两路进出口的货物税。局内设有征收处,检查处、调查处三个处,每处有十几名工作人员。凡属运来的商品,需要征税的,由征收处负责办理征收手续;需要检查的物资,由检查处负责检验;对情况不明的由调查处深入调查。局下设叶集海关所、三流集海关所两个所。

鄂豫皖苏维埃政府税务总局旧址。

1931年 8 月 1 日,鄂豫皖苏维埃政府财经委员会发布《关于各级税务组织隶属关系问题》的第二号通令,宣布:税务局已正式成立;总局之下设立若干分局,不具备设立分局条件的地方,设立税务特派员;统一税务机构设置和名称。通令还规定,鄂豫皖税务机构除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挥外,还要受人民委员会的指挥和监督。总局受鄂豫皖特别区苏维埃财委会指导,分局受总局的指挥,与各县财委会发生横向关系;各特派员按地方远近、责任轻重,分别由总局、分局指导。在工作上,以当地财委会指导为主,同时受税务局领导。

鄂豫皖苏维埃政府税务总局成立后,300 多名税务工作者边战斗、边收税,运用税收杠杆调节各阶级收入,组织的税收收入占根据地财政收入的 40%,有力支持了边区革命战争和根据地党政机关的运转,为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和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川陕革命根据地的税制建设

1933年 2 月,中共川陕省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和川陕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相继召开,组建了中共川陕省委,成立了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宣告了川陕革命根据地的正式建立。川陕苏区被毛泽东称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第二区域”。

1933年 8 月 1 日,川陕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颁行《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公粮条例》和《川陕省苏维埃税务条例(草案)》。至此,川陕省苏维埃税收制度正式建立起来。

《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公粮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苏维埃公粮的概念及其交纳限额;明确苏维埃公粮,是指群众在自动的原则上捐助的粮食,公粮规定的数量范围是由每个成年、老年、小孩每年吃穿尽够还有剩余的粮食量来决定的。各起征点及累进交纳标准为:成年收谷在 5 背以上者应交纳苏维埃公粮 5 升,6 背、7 背、8 背、9 背以上的按累进各递增 2 升 5,10 背以上的纳 1斗 8 升;老年、小孩 4 背以上的纳 5 升,5 背、6 背、7 背、8 背以上的按累进各递增交 2 升 5,9 背以上的纳 2 斗;富农每人收谷 3 背以上的,即够起征等级,须交纳 5 升,收谷更多的按等级累进交纳。该条例既考虑了苏维埃政府的需要,又照顾了工农群众的利益,使群众能在努力发展生产中得到较多的收益,因而较好地激发了川陕苏区农民的生产热情。

《川陕省苏维埃税务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川陕苏区税务机构设置、税种税则、征收范围、税率及征收方法;明确全省设税务总局,各县设分局,县所属之各场、市,斟酌繁简,设税务分所若干。其征税种类,有特种税、营业税、入口税、出口税等。针对国民党对苏区实行的经济封锁政策,规定对于苏区生产和生活必需的稀缺物品免征入口税,对于苏区滞销和需要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免征出口税,对非生产、非生活必需品征收重税。例如:进口纸烟、酒、旱烟、水烟、香水以及非工农必需物品,皆从值抽 5%起,以至 10%为止;进口盐、布匹、棉花、粮食、中西药材、耕牛、小猪、煤油、生发油等,皆免税;出口粮食、布匹、棉花、中西药材、耕牛、小猪、盐等,皆从值抽 20%起,以至抽 50%为止,必要时,苏维埃政府禁止出境;出口茶叶、锅、煤炭、木耳、木料等,皆免税。

《川陕省苏维埃税务条例(草案)》。

川陕根据地在收税时,除了在税票上填写清楚纳税人姓名、纳税货物品名、数量、计算应纳税额外,还要按照税额在税票上贴等额印花。坐商营业税征收方式是按月征收。专营赤、白区进出口货的商人,不论属于特种税范围还是其他应税产品,必须保存执据与所贴印花,凭此核验。税务机关在执据上加盖“查讫”章,证明是已税货物,便可在市场销售。特货、专门贩运特货的商人,必须先向税务机关报验。

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印花税票。

三、闽浙赣革命根据地的财税创新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方志敏、邵式平、黄道等共产党人在江西、福建、浙江、安徽交界处领导建立起了一块革命根据地,最初称信江根据地,随着区域不断扩展,后来又称为赣东北和闽浙赣根据地。这块根据地在党的建设、政权建设、经济与财税建设等方面都充满着“活跃跃的创造”,许多做法为其他根据地所借鉴,毛泽东誉其为“模范苏区”和“方志敏式根据地”。

闽浙赣根据地很重视财税工作,较早就建立了财税制度。闽浙赣省苏维埃主席方志敏曾亲任省苏财政部长,直接领导苏区财税工作。方志敏要求省苏财政部“多想办法,广开财源”,其主要做法包括:一是统一财政收支,凡军政机构打土豪罚款和各种税收统一入库,统一供给标准,建立预算制度,统筹各项开支;二是财政收入以征收累进税性质的税收为主,开征了土地税、商业税、屠宰税,还较早开征了进出口税;三是通过加强财税工作支援革命战争,帮助农民生产,改善人民生活;四是以税收收入为担保,发行公债券,推动根据地各项事业发展。

随着闽浙赣各地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和根据地的巩固发展,共产党领导根据地农民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分田运动。1928年冬季开始分田,1929年就开征了土地税,按亩计征,两期征收,早禾田一期,晚禾田一期。税额分最高、一般、最低三级,每级又分上、中、下三等。其中,最高上田每亩 3 斗,最低下田每亩 5 升,比国民党统治区大为降低,2/10 收现洋或苏维埃的钞票,8/10 收谷子。根据地还有针对性地实行税收减免政策,贫雇农因疾病或其他困难可申请减免,红军家属免税,贫农减其应纳税的 5%,工人、雇农本人免税,家属照贫农一样减税,赤少队的积极分子免其本人纳税,形成了征免得当的苏区农业税制度。

苏区在商业税征免当中也采取了有利于繁荣市场的措施。根据地创建初期,由于私营商业中一些较大的资本家早在武装起义时就逃出根据地,中小商人也纷纷停业,外地商人更不敢进入根据地,而当时苏维埃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还没有建立,因此市场萧条,征收的商业税很少。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宣布了借贷政策,规定店账不在平债之列,使原来那些不敢复业的中小商人开始活跃起来。1929年冬,苏维埃政府正式公布了贸易政策,保护贸易自由,允许外来经商,开辟市场,进行赶集,并在根据地内外广泛宣传。同时实行较低的商业税率,群众生活用品的税率一般为 5%,有些只征 3%,粮食买卖还不收税,吸引了许多外地中小商人来根据地经商,市场越来越繁荣,商业税收也就成为根据地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闽浙赣苏区公债券(正面)。

为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畅通苏区和白区的物资交流,发展苏区经济和筹措革命战费,闽浙赣根据地决定在各县建立对外贸易处管理并监督贸易往来,同时较早就开征了进出口税,这个做法为其他苏区所借鉴。出口税税率一般为 5%,有的为 3%,对粮食交易则不征税,与根据地商业税政策大致相同。

闽浙赣根据地税票。

红色“税”月
“水上”税务检查局

信江是赣东北地区的一条“大动脉”。根据地在信江沿岸设立了三个船舶检查局开展税收检查。信江流经朱坑境内的西童滩至扬家门一段,河床曲折,水势湍急,是赣东北苏区水陆交通必经之地,信江上的一个重要关卡。第三船舶检查局就设在这里。检查局的哨所建在北岸山边。当时南岸是白区,国民党也在南岸设有哨所,有一连人守卫。检查局直属武装有 30 余人,此外还有一支由 7 人组成的水面游击队,主要任务是过河侦察。检查局刚成立时,由于火力不强,来往船只被对岸敌方火力控制,无法开展检查和收税工作。于是局里派人向方志敏汇报情况,要求加强火力。方志敏对此十分重视,在当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调给检查局一挺机关枪,同时补充了 20 人、10 条枪,并在河边修了许多工事。从此苏区火力大增,压倒了对岸的敌人,检查和收税得以顺利进行。有一次,河上来了十几条敌人运纸的船,护送的敌军有百余人。检查局的机关枪手当场击毙敌军 10 多人。船只便老老实实靠岸接受检查。这一次就收税 300 余块银元。船舶检查局所收税款成为苏区税收的重要来源,一般每天收税 3000 元左右,最多时可达 7000~10000 元,为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闽浙赣苏区还制订了一条严格的纪律:不许杀害船工,如谁打死船工,就必须抵命。同时还向船工宣传党的政策和革命的道理,在生活上给予他们许多照顾,积极争取船工,努力壮大革命力量。这样就不断取得了船工的支持,有的船工给苏区从白区带盐来,有的则为苏区通风报信,苏区闭塞的状况得到改善。

苏区财税干部以身作则,带头节约自己的伙食费支援战争,涌现了不少勤政廉政的典型。例如,接替方志敏担任苏区财政部长的张其德,为建立闽浙赣根据地财政税收制度、增加苏区财政收入、完善财税组织机构呕心沥血,努力工作。他还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办消费合作社、苏维埃商店、土特产品加工厂等,促进了根据地的经济繁荣。他多年主持财经工作,经管的钱财千千万万,生活却艰苦朴素,守着盐堆吃淡菜,用只有三条腿的办公桌办公,廉洁奉公,一尘不染,从来没有往家里拿回过一个铜板。同时,苏区也及时处分了一批贪污浪费的政府工作人员。苏区《工农报》则将各地突击队检举出的贪污分子的“高姓大名”一一登载出来,在报上开了一个“贪污分子展览会”。其中揭露上饶六区乡苏代表徐厚福,私吞土地税谷、藕塘税、反动派谷子、地坪税共值大洋41 元,葛源区黄溪沙坂前村苏委员段森太、邓致敏、邓金良、吴丰臣,瓜分土地税谷 30 余石,受到苏维埃政府的严惩,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第五节 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税收的特点和作用

土地革命时期的税收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权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组织群众反对一切苛捐杂税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革命性质的税收。由于税收工作尚处于创建阶段,税制比较简单,税收征收面也比较窄,在当时没有任何经验和国内先例可供借鉴的情况下,废除国民党政府制定的一切苛捐杂税,确定以累进税制为主的新型苏维埃税制,成为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进程中,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中国税收史上有着重要的历史地位和贡献。

一、苏区税收为支援革命战争提供了重要财力支持

中央苏区税收诞生不久,便担负起了苏维埃财政收入的重担。在长达数年的反“围剿”战争中,中央苏区税收为供给红军,支持革命战争,保障苏维埃政府运行,发展苏区经济提供了重要的财力支持。没有中央苏区税收的支持,就没有苏区红军战争的胜利,也没有红色政权的巩固。通过党和苏维埃政府的一系列税收工作,税收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明显上升。到 1934年,中央苏区税收(含农业税)收入已占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成为苏区最主要的财政来源之一,为红色政权巩固和革命战争胜利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财力保证。毛泽东在 1934年 1 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将税收排列在苏维埃财政来源的第二位。 正是苏区税收的“供血”,才使苏维埃政权有了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经费和政府工作人员、红军部队的供给才有了保证,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才得以与国民党南京政府抗衡数年之久,并为以后的革命战争和革命最终在全国取得胜利奠定了基础。

二、苏区税收为打破经济封锁,促进苏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央苏区税收不仅为苏维埃政府提供了重要的财力支持,而且发挥了宏观调控作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一诞生,即遭到敌人的军事围剿和经济封锁,经济遭遇严重困难,而苏区税收制度的建立,为党和政权财政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资金保障,促进了商业、工业、合作社、金融、交通、邮政等事业的发展,使苏区的经济建设有了一定的基础。同时,税收在充分发挥组织财政收入职能作用的同时,还充分体现了苏维埃税收的本质特性,对苏区经济社会发挥了较好的促进与调控作用,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打击地主富农与扶助贫下中农、扶持公营与合作经济、保护工业生产、维护苏区安全,保障根据地军政与生产品和生活消费品供给,恢复与繁荣根据地市场等许多方面都采取了相应的税收调控措施,起到了良好的调控效果。党和苏维埃政权通过较好地运用税收政策促进经济的发展,有效地打破了敌人的经济封锁,改善了人民生活,同时也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增长,对保障红军的供给,巩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苏区税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税收工作的一次伟大尝试

全国各红色根据地都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革命斗争。各级苏维埃政府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苏区时期的税收工作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可以说这是中国共产党有组织、有目的地开展税收工作的发端。中央苏区税收是为建设和巩固红色政权而开展起来的,与国民党政府的苛捐杂税截然不同,苏区税收具有很强的阶级性,把税收的负担主要放在剥削阶级和富裕者身上,对贫雇农和最苦阶层则实行减税或免税政策。苏区税收工作者在战争环境和工作条件险恶的情况下,不断探索,勇于开拓,开征了商业税、农业税、工业税、关税等税种,并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票证管理、违章处理、协税护税、税务机构设置以及干部队伍建设、监督管理等许多方面都制定了不少法律规章、制度、办法和措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践,较好地发挥了税收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行监督管理的职能。这些宝贵的税收实践经验为后来革命政权税收工作的建立和发展,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事业的建立,都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指导和借鉴。

四、苏区税收实践为新中国培养造就了一大批财税工作的骨干

苏区税收工作者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从五湖四海汇集到一起,在党和各级苏维埃政府的教导和关心培养下,团结一致地为中国革命事业奋斗不息。土地革命时期苏区税收工作者以大无畏的牺牲精神坚持开展艰苦卓绝的斗争,不少税收工作者为革命献出了宝贵的生命,用鲜血写就壮丽的税收诗篇。苏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斗争实践中,培养和造就了大批优秀的财税干部。一大批普通的贫苦工农群众和红军战士在税收实践这所大学校里百炼成钢,经过艰苦的实践锻炼,成为革命政权税收的开创者和新中国税收的奠基者、人民税收工作的专家能手。他们当中有邓子恢、林伯渠、李六如、钟国楚等。苏区税收工作的经验总结成为一代又一代财税工作者的“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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