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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新民主主义税收事业的萌芽:建党和大革命时期(1921—1927年)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理论探索和实践发展,始终与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辉煌历史紧密相连。在建党初期党的文献中,税收主张就是重要内容之一,例如,主张废除旧政权苛捐杂税、税收合理负担和实行累进税制等,并且在农民运动中开展了一些税收工作的初步探索。

第一节 建党前后中国税收状况

20 世纪 20年代前后,国际上帝国主义国家对资源的争夺日益加剧,对殖民地和劳苦大众的压迫与掠夺日甚,俄国十月革命爆发,世界范围内民族独立运动风起云涌。在中国国内,随着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统治被推翻,中华民国建立,结束了统治中国 2000 多年的君主专制制度。但革命果实被袁世凯等北洋军阀窃取,中国仍然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悲惨境地,军阀割据严重,混战连绵不断,人民苛捐杂税负担日益沉重。

北洋政府时期,国家的主要税收为帝国主义列强所控制,地方军阀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税收制度,苛捐杂税层出不穷。田赋仍为正供,将清末征收的各种附加并入正赋征收,以后又出现新的田赋附加税,而且名目日繁。据统计,浙江有 74 种,江苏有 105 种之多。虽明文规定附加税额不超过正赋的 30%,但实际上大大高于正赋。军阀政府还采取田赋预征的办法苛税于民,最初是一年预征一次或两次,后来一年预征数次,例如:广东嘉应县 1925年预征到 1928年;福建兴化县 1926年预征到 1932年;四川梓桐县 1926年底已预征到 1957年(达31年)。北洋政府虽对田赋进行过某些调整,如归并税目、限制附加税额等,但旧的附加并入正税后又出现新的附加,农民负担更加沉重。这时的关税包括进口税、出口税、子口税和吨税。鸦片厘金和沿岸贸易税仍沿用清末税制。此外还征收常关税,多由各地自行规定,税率高低不一。盐税包括正税和附加,附加名目亦多,有中央附加、外债附加、地方各种附加(如军费、教育费、筑路费、慈善费等),附加额超过了正税。各地征收的厘金包括坐厘、行厘、货厘、统捐、税捐、铁路捐、货物税、产销税、落地税等,税率各地不同,低的 2.5%,高的达 25%。当时全国有厘卡 784 个,分局卡有 2500 处之多。对烟酒实行专卖与征税并用,矿税、房税、茶税、当税、牙税、契税等照旧征收。开征了两种新税:一是印花税,课征对象包括发货票等 36 种凭证;二是通行税(运输税),按运费客票价格征收。至于其他各种苛捐杂税更是不胜枚举。

1927年(民国十六年)征收钱粮上限执照、纳米执照,上印“赔款每两加征贰钱肆分正”字样。

新旧军阀和地方政府为扩张军事实力,提高政治地位,在财政税收上横征暴敛,滥施加征课派,包征制一度泛滥。例如:1912年,经广东省政府批准,广东烟丝捐正税和附加税实行招商承办;1917年 9 月,广东省筹饷局将省河、佛山、潮汕三处麻雀捐交由包商承办,年包征额 4 万元;1921年 9 月,江苏省财政厅公布各县税收招商投标章程,对投标底额、保证金额以及投标、开标程序作了明确规定;1924年 4 月,阎锡山在山西太原招商承包屠宰税、毛皮税、煤厘、牲畜税、火柴税、包裹税、销场税、落地税等税捐。横征暴敛加速了农民破产,导致土地集中,进而逼迫贫困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缴纳更重的租税,负担愈加沉重。国民党中央农民部土地委员会 1927年 6月的一份报告指出,地主、富农约占人口总数的 14%,却占有全国农田土地的81%;而占人口 86%的贫苦农民,则只占有 19%的耕地。在这种土地状况下,地租率可以达到产量的 70%~80%,至少也达到 50%,越来越多的贫民陷入饥寒交迫的境地。

民国初期,中国城乡经济凋敝,劳动人民的负担不断加重,挣扎在死亡线上。摆脱帝国主义的控制,争取中华民族的独立,消灭封建剥削制度,这些历史任务光荣地落到了无产阶级及其政党肩上。

第二节 建党初期的税收主张

中国共产党诞生伊始,就在税收方面进行了理论探索,提出了自己的税收主张。建党初期,中国共产党的税收主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坚决反对帝国主义通过干涉中国税制特别是关税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反对军阀、土豪劣绅通过苛捐杂税剥削人民。第二,合理解决农村的土地和农民的租税负担问题。第三,明确地提出了改革税制的初步主张,主要是废除厘金和其他额外征税;主张征收累进的所得税。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的税收主张

1921年 7 月 23 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 号(今兴业路 76 号)开幕。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和决议,并选举产生党的领导机构。党的一大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立,这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变。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提出“废除资本私有制,没收一切生产资料,如机器、土地、厂房、半成品等,归社会所有”“地方执行委员会的财政、活动和政策,必须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

1922年 6 月 15 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夕,中国共产党发表《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了党在目前的奋斗目标,其中涉及税收问题的内容包括:改正协定关税制,取消列强在华各种治外特权,清偿铁路借款,完全收回管理权;定限制租课率的法律;废止厘金及其他额外的征税;征收累进率的所得税。

1922年 7 月 16 日至 23 日,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南成都路辅德里 625 号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提出了党为工人和贫农的利益在工人、贫农与小资产阶级建立的民主主义联合战线里奋斗的目标,主张“废除丁漕等重税,规定全国—城市及乡村—土地税则”“废除厘金及一切额外税则,规定累进率所得税”“规定限制田租率的法律”。 中国共产党的这些税收主张,对以后的革命根据地税收工作产生了巨大影响。

1922年 7 月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该文件的国家档案馆藏本题为《中国共产党宣言》)。

1923年 6 月 12 日至 20 日,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东山恤孤院 31 号(现恤孤院路 3 号)召开。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提出:取消帝国主义的列强与中国所订一切不平等的条约,实行保护税则;废止厘金,征收所得税和遗产税,每年审定租税一次;划一并减轻田赋,革除陋规;制定限制田租的法律,承认佃农协会有议租权。

二、大革命时期党的税收主张

1924年 1 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在事实上确立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革命政策,标志着第一次国共合作正式形成。中国共产党顺应新的革命形势,提出了更多、更有针对性的税收主张。

1924年 1 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局和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局对于《中国国民党党纲草案》表示大致赞同。该草案中提出:废止厘金和协定关税,由中国自定海关税则;严定田赋地税的法定额,禁止一切额外的征收。

1924年 11 月 19 日,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发表对时局的主张(《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之主张》刊登在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个公开发行的中央机关报《向导》第九十二期),提出:“为全民族的解放,为被压迫的兵士农民工人小商人及知识阶级的特殊利益,本党将向临时国民政府及国民会议提出目前最低限度的要求。”其中涉及税收的主张有五个。一是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第一重要的是收回海关,改协定关税制为国定关税制,因为这是全民族对外的经济解放之唯一关键。二是规定最高限度的租额,取消田赋正额以外的附加捐及陋规,谋农产品和他种生活必需的工业品价格之均衡,促成职业的组织(农民协会)及武装自卫的组织,这都是农民当前急迫的要求。三是各城市乡镇之厘金牙税及其他正杂捐税,在国库收入无多,而小本营商者则因之重感困苦,宜一切废止。四是废止盐税米税以裕平民生计。五是增加海关进口税,整理国有企业之收入,征收遗产税,征收城市土地税。此等大宗税收,不但足以补偿废止旧税——厘金、牙税、盐税、米税、田赋附加税及其他各种正杂捐税之损失,并可用为补助退伍士兵、失业贫民及推广教育之经费。

1925年 1 月 11 日至 22 日,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大会围绕当前的中心工作,通过了《对于民族革命运动之议决案》《对于农民运动之议决案》等 11 个议决案。在《对于农民运动之议决案》中,有不少税收方面的内容:“辛亥革命后,外国帝国主义所扶植的军阀战争连年不息,加以贪官污吏之横征暴敛,地主劣绅之鱼肉把持,致以农民生活愈益困难。所以中国农民群众实早已由(资本)帝国主义、军阀政治、重租、苛税、高利贷……驱之于反抗动乱之途”“我们的党对农民的宣传应当注意地方政府征收田税的问题。应当要求订定税额须经乡民会议(农民会)的同意,同时要反对预征钱粮,拒绝交纳陋规及一切不法征收”“佃农及自耕兼佃农之间应当宣传反对苛税”“应特别宣传取消普遍的苛税杂捐,加征殷富捐所得税的口号”。

1925年 7 月 10 日发表的《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宣言》中提出:废止厘金和一切苛捐杂税;规定享有田地的最高限额,将大地主超过限额的田地分给贫农和无地的农民;规定田租的最高限额,佃户交纳的田租必须尽量减低,并禁止预征钱粮。

1925年 10 月,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总结了自“五卅运动”以来的斗争经验,确定了党在革命高潮中领导工农群众运动的方针,讨论了当前形势和党的任务、国共两党关系、党的组织和宣传工作、党的军事工作、农民土地等问题。会议重申工农联盟的重要性,并提出制定农民问题的“政纲”,其最终的目标应当“没收大地主、军阀官僚、庙宇的田地交给农民”。会议明确指出:“如果农民不得着他们最主要的要求——耕地农有,他们还不能成为革命的拥护者。”这是中共中央决议中第一次提出农民土地问题。

1926年 7 月 12 日,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发表对时局的主张(《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刊登在中央机关报《向导》第一六三期),提出了各阶级民众共同政纲的最低限度,其中包括:收回海关,改协定税制为国定税制;禁止军警拉夫、封船、扣车和强住民房、学校;禁止军用票、滥发纸币和勒派公债、军饷;停止预征钱粮、征收附规和一切苛税杂捐;制定工人最低工资和农民最高税租额的法律。

1927年 4 月 27 日至 5 月 9 日,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武汉召开。大会通过的《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议决案》中提出:对于国民政府财政困难唯一的妥当的解决方法,就是农民革命。因为没收大地主的土地,则向来交付地主的地租就可以有一部分以地税的形式交给国家。暂时解决财政困难的办法还有两个:一是征收很重的财产税;二是发行革命战争公债,并由不劳而获的资产阶级和地主负担。大会通过的《对于土地问题议决案》指出:要取消封建式的剥削,只有将耕地无条件地转给耕田的农民,才能实现。耕种已没收的土地之农民,除缴纳累进的地税于政府外,不纳任何杂税。未没收的土地之租率,应减至与累进的田税相当的程度。耕种未没收的土地之农民,只缴纳确定的佃租,不纳其他杂税,并永久享有租佃权。

1927年 7 月 13 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对政局宣言》中提出:“本党将继续绝不妥协地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力争废除一切不平等的条约,实行关税自主;继续解放农民的斗争,地主的田地无代价地交与耕种的农民,保护小田主的田地享有权,不没收的田地应当实行极大限度的减租,废除苛捐杂税陋规苛约;为城市小资产阶级的利益而斗争,废除一切直接、间接的苛捐杂税。”

第三节 党领导农民运动中的税收探索

1924年 1 月,国民革命统一战线建立,不仅促进了工人运动的高涨,也推动了农民运动的开展。为培养农民运动干部,在中国共产党倡议下,1924年 7月至 1926年 9 月,广东革命政权在广州先后举办了六届农民运动讲习所。在共产党人彭湃、罗绮园、阮啸仙、谭植棠、毛泽东的相继主持下,农民运动讲习所为广东和全国 20 个省区培训了 700 多名农民运动骨干,有力地促进了全国农民运动的发展。

大革命时期的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武汉),毛泽东是该讲习所实际的主办者。

1926年 7 月,北伐的胜利进军,进一步推动了全国农民运动的蓬勃发展。9 月,毛泽东发表《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一文,指出:“农民问题乃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为加强对农民运动的领导,1926年11 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由毛泽东任书记的中央农民运动委员会。在毛泽东的主持下,中央农民运动委员会决定以湖南、湖北、江西、河南四省农民运动为重点,同时在陕、川、桂、闽、皖、苏、浙等七省全面推动农民运动。

1926年 12 月 1 日至 28 日,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在长沙举行,毛泽东作《工农商学联合的问题》的演说时指出:“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就是农民问题,一切都要靠农民问题的解决。”1927年 1 月 4 日至 2 月 5 日,中共中央农民运动委员会书记毛泽东到湖南的湘潭、湘乡、衡山、醴陵和长沙等县考察农民运动。他召集农民和农民运动工作者,召开各种类型的调查会,获得大量第一手材料,写成著名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成为党指导农民运动的重要纲领性文献。至 1927年 4 月,湖南全省已有 63 个县成立了县农民协会,农会会员猛增到 200 万人,参加革命斗争的农民达 1000 万以上,湖南农民运动成为北伐战争时期全国农民运动的中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湖南农民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农村大革命。在政治上打击土豪劣绅,在许多地方形成了“一切权力归农会”的新的政治局面。建立农民武装,成立农民自卫军,农民协会还组建了庞大的梭镖队。在经济上,开展谷米限价、禁运、减租、减息、减税、减押斗争。在社会制度改造上,冲击反动封建宗法制度,如族权、夫权和神权,开展禁烟禁赌、剪发放足、解放妇女、改良婚丧仪式、兴办学校、破除迷信、清除匪患等活动,农村展现出一派新气象。

在湖南、湖北、江西农民运动大发展的推动下,其他各省的农民运动也逐渐兴起。至 1927年 3 月底,农会组织已遍及粤、湘、鄂、赣、豫、陕、皖、川、闽、浙、苏、鲁、桂、冀、察、绥等省,有组织的农民达 800 万人。1927年 3 月 30 日,湖南、湖北、江西、河南四省农民代表在武汉举行联席会议,成立全国农民协会临时执行委员会。毛泽东、谭平山、彭湃、方志敏和邓演达等 13 人被推举为执行委员。这个委员会对发展各地农会组织、扩大农民武装、建立农村革命政权和解决土地问题等,作了具体部署。

轰轰烈烈的农民运动,动摇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基础,在中国革命史上写下了浓重的一笔。在此期间,中国共产党多次提出废除苛捐杂税,符合广大劳动人民的愿望,深得民众拥护,为即将到来的土地革命打下了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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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2 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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