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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 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以 1个月为 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以 1个季度为 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个月或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方式

1.申报流程: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办理渠道: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 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19号)

政策案例

例 1:小规模纳税人A 2023年 7—9月的销售额分别是 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其按月纳税,则 9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 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减按 1%缴纳增值税,7月、8月的 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其按季纳税,2023年第 3季度销售额合计 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 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例 2:小规模纳税人B 2023年 7—9月的销售额分别是 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其按月纳税,7月和 8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 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9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 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减按 1%缴纳增值税;如果其按季纳税,2023年第 3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 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但可以享受减按 1%征收增值税政策。 PTFNtZSV9C5r9PU4yrqvThsJVszy66wMNehDat/2twxQSc26wC0kRyM2QKvKoH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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