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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

1.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 免征 增值税。

2.增值税 起征点 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元。

3.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享受方式

个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等业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政策案例

A在外单位获取酬劳,2023年 8月 5日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征收率为 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代开发票金额为 400元,未超过 500元的起征点,则可免征增值税;如代开发票金额为 800元,超过 500元的起征点,则需按照 800元全额缴纳增值税 8元(800×1%)。 3M5LajR0vY3JNGMp1ZCK8C70BMdidPCuiAfoUQ49Mf2QFtKsK4GKH8NTKh94Al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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