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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 2023年 5月 1日起, 继续实施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的政策,实施期限 延长至 2024 年底 。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自 2023年 5月 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 继续实施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 延长至 2024 年底

享受条件

1.所有失业保险缴费人均可享受。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规定,确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地区范围。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政策案例

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9号)规定,“从 2023年 5月 1日至 2024年 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 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 0.5%,个人缴费比例 0.5%。从 2023年 5月 1日至 2024年 12月 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 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上海市A企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 0.4%,职工小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 7000元。2023年 5月,A企业应为小张缴纳失业保险费为 70元,其中单位缴费部分为 35元(7000×0.5%),个人缴费部分为 35元(7000×0.5%);为小张缴纳工伤保险费为 22.4元(7000×0.4%×80%)。 zwrLgTfO3QXPprp81W7lfhJktE1qytX2itwmSP/oXMKDqhAjDrKx6GYS9EYlG/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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