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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 ;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 减征

享受条件

自 2019年 7月 1日至 2024年 12月 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 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申报时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政策案例

2022年,A广告公司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为2万元。享受减半征收政策后,实际应补(退)费额为 1万元(2×50%)。 CvNRH8Ls6krK02cpMJ1Kk+ijMJzSNWMBJWxuNdl3KKPdq30OnDX3NGR2GIGg0j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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