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减免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自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7年 12月 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 30人(含)以下的企业, 继续免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平工资的 2倍,取低值)
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上述政策申报时即可享受。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2.《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例 1:北京A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 500人,年平均工资 10万元,由残联部门审核实际安置了 2名残疾人就业。该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为 0.4%(2÷500×100%)<1%,按 90%比例缴纳残保金为 49.5万元[(500×1.5%-2)×10×90%]。若该单位安置 5名残疾人就业,则比例为 1%(5÷500×100%),可按 50%比例缴纳残保金为 12.5万元[(500×1.5%-5)×10×50%]。
例 2:北京B企业在职职工人数为 30人,年平均工资 15万元,未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可享受免征残保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