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
企业在 2018年 1月 1日至 2027年 12月 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1.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2.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3.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4.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5.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 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6.单位价值超过 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 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 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 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3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 46号)
2021年 12月,A企业购入了一套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价值 300万元,使用年限为 5年,无残值。自 2022年 1月起,在会计处理时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年折旧额 6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A企业购入的该套设备金额可一次性计入 2022年度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