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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

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货物)

享受主体

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优惠内容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 暂免征收 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注:该通则已被《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20)替代,下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tCsYLiymWQAdtWRwwkKGlDdf0FZmXVl4xSC60dnSsbmwTlEHWqlezhoXZy8+4q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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