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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制要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广泛,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政府通过对特定行业、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来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等宏观经济战略,同时也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一、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根据纳税义务不同,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

依据注册地标准,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关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2号文件)规定,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关于境外注册的中资企业居民企业身份认定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作出如下规定:

符合国税发〔2009〕8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30日内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统一对外公布。

【综合案例】分析1-1

ABC科技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依据注册地标准,ABC科技属于中国的居民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

【案例1-1】

XYZ是一家美国电信企业,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2023年度向北京华夏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收取服务费3,000,000元,但与取得该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无法准确核算,经税务机关核定利润率为30%。

请根据上述资料完成下列问题:

(1)XYZ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2)XYZ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3)XYZ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4)XYZ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与缴纳?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将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案例1-1】分析1

XYZ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属于非居民企业,负有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的差异。

(1)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综合案例】分析1-2

ABC科技应当就2023年取得的各项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投资所得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率

1.基本税率为25%。

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针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等的税收优惠将在本书第七章详细介绍。

【综合案例】分析1-3

ABC科技属于居民企业,应当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然而,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ABC科技于2020年经认定为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2020年度开始盈利,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22年度开始按25%的税率减半计缴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因此,2023年税率应当按照25%的一半12.5%计算。

2.低税率为20%。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实施条例》规定,上述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1-1】分析2

XYZ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适用20%低税率,减按10%税率预提企业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了提高征管效率,以企业是否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是否能够正确核算生产经营成果,并准确计算应纳税款为依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主要有四种方式,居民企业纳税人采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方法,非居民企业采用据实申报和核定征收方法,适用不同征收方法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也有差异。

(一)居民企业查账征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查账征收适用于凭证、账簿资料齐全,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准确核算生产经营成果,准确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款的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是按税法计算的亏损,与会计核算的亏损不同。

要注意区别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会计利润是企业依据会计核算制度,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的生产经营成果,是会计核算的概念,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收的概念。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在会计上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在会计上确认成本费用,但按照税法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在资产的取得、持有和转让的过程中会计与税法的规定也存在诸多差异。因此,需要对会计利润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从而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关于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将在本书第三章至第七章进行详细介绍。

【综合案例】分析1-4

ABC科技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生产经营成果,属于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当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197,458.15元,超过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118,474.89元,需要纳税调增78,983.26元;

(2)本年度费用化的研发支出为5,945,378.52元,税法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为5,945,378.52元,需要纳税调减5,945,378.52元;

(3)无形资产累计摊销账面价值为1,049,454.39元,税法允许本年税前扣除的累计摊销额为524,727.19元,需要纳税调增524,727.20元;

(4)本年计提预计负债224,022.45元,减值准备金3,087,160.46元,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2,575.16元为税法规定的不得税前扣除项目,共需要纳税调增3,313,758.07元;

(5)收到被投资企业山东D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配的股息80,000元为免税收入,需要纳税调减80,000元。

因此,ABC科技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652,970.35 +78,983.26 -5,945,378.52 +524,727.20 +3,313,758.07-80,000=8,545,060.36(元)

(二)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对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对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中,对核定征收作出如下规定:

1.核定征收的范围。

居民企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定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

2.核定征收的办法。

税务机关根据核定征收企业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情形。

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2)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纳税人不属于核定应税所得率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3)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②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不同行业对应的应税所得率见表1-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表1-1 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中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3.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规定。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其中: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非居民企业据实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据实申报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分两种情形。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对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我国居民企业查账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类似。

即按照我国相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来源于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与查账征收居民企业的所得来源地确定方法相同。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4.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1-1】分析3

XYZ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技术服务收入额为3,000,000元,但与取得该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无法准确核算,应当适用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的办法。经税务机关核定利润率为30%,因此,应纳税所得额=3,000,000×30%=900,000(元),预提所得税=900,000×10%=90,000(元)。 K9/ag/9f/khwiT8DM28N8CNjc2/VWAu0t2KyTc5PLrpIrrI8IlbMRKsnq7nPPg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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