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历次全会、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对税收及税收改革发展方向都作过重要论述。这些重要论述,是指引税收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献,直接引领税收改革发展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站位高远、视野宏阔,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在税收领域的意志、主张、立场,为税务部门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握职能定位、担当历史使命提供了政治指引。
2013年11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作《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2015年10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政府要有税收。政府必须提供外部性强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政府做这些事的钱从哪里来?主要是税收。政府可以发债,但也不能发过了头。如果经济增长速度挺高,但政府没有税收,没有钱干政府要干的事,民生和公共服务无从改善,社会也难以和谐稳定。”
2016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指出“需求侧管理,重在解决总量性问题,注重短期调控,主要是通过调节税收、财政支出、货币信贷等来刺激或抑制需求,进而推动经济增长” 。
2016年5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上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有周期性、总量性问题,但结构性问题最突出,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价格、财税、金融、社保领域基础性改革,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条件” 。
2020年12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指出“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要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方式手段变革,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
1.加快财税体制改革。2013年11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指出“现行财税体制已经不完全适应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完善国家治理的客观要求,不完全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也与财税体制不健全有关”;针对新时代的财税职能定位、财税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关系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形成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建立公平统一市场、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代财政制度” ;2018年1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
2.健全地方税体系。2013年1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建立地方主体税种” ;2016年1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要落实推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制定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方案,抓紧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方案,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 。
3.深化税收征管改革。2015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时指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坚持依法治税、便民办税、科学效能、协同共治、有序推进的原则,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要推出更多便民办税改革措施,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减轻群众办税负担,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结合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厘清国税和地税、地税和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要把简政放权和创新管理结合起来,把优化服务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确保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对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惩处。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
2018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所作《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稿和方案稿的说明》中指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1.税收支持创新驱动。2013年9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完善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激励企业开展各类创新活动” ;2013年12月10日,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府要做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等工作” ;2020年9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家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对开展基础研究有成效的科研单位和企业,要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必要政策支持” ;2021年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对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实行税收优惠,鼓励社会以捐赠和建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形成持续稳定的投入机制” 。
2.税收支持协调发展。2014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区域政策的一个要点是统一国内大市场,这既是区域政策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2015年12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建立跨地区投资、地区生产总值、财税等利益分享机制,推动城镇间产业分工、产业整合、园区共建” ;2018年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要探索一些财税体制创新安排,引入政府间协商议价机制,处理好本地利益和区域利益的关系。”
3.税收支持绿色发展。2014年3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指出“要系统考虑税收和价格手段,……研究提出实施水资源税、原水水费、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的一揽子方案” ;2016年12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指出“理顺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2022年1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就努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进行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完善绿色低碳政策体系。……要健全法律法规,完善财税、价格、投资、金融政策” 。
2016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解决好收入差距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
2016年5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上强调“要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 。
2018年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建设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实现收入分配合理、社会公平正义、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
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在依法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要防止两极分化、消除分配不公。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要加强公益慈善事业规范管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要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加大对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管理,整顿收入分配秩序,清理借改革之名变相增加高管收入等分配乱象。要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坚决遏制权钱交易,坚决打击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财务造假、偷税漏税等获取非法收入行为” 。
2021年12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技术性制度安排”“要发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提高精准性” 。
2015年12月18—2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降低企业税费负担,进一步正税清费,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营造公平的税负环境,研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率。要降低社会保险费,研究精简归并“五险一金” 。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大减税力度。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而且要简明易行好操作,增强企业获得感。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可以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
2018年12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发表的2019年新年贺词中指出“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让企业轻装上阵”。
2020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提出“要继续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对一些行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
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指出“要继续减税降费、减租降息,确保各项纾困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 。
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指出“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是创业致富的重要群体,要改善营商环境,减轻税费负担,提供更多市场化的金融服务,帮助他们稳定经营、持续增收” 。
2015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法治引领、改革创新”“以法治为引领,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征管法律制度,增强税收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对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惩处” 。
2018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关于中央政治局工作的报告中指出“制定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11部法律”。
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指出“坚决打击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财务造假、偷税漏税等获取非法收入行为”。
1.加强税收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2014年11月16日,习近平主席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上提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2015年12月4日,习近平主席在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峰会开幕式上的致辞中强调“应该完善全球金融安全网,加强在金融监管、国际税收、反腐败领域合作,提高世界经济抗风险能力” ;2016年9月5日,习近平主席在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杭州峰会上的闭幕辞中声明“我们决定深化国际税收合作,通过税收促进全球投资和增长……我们期待通过上述成果和举措,全面提升全球经济金融治理结构的平衡性、机制的可靠性、行动的有效性,为世界经济增长保驾护航” 。
2.加强国际税收合作。2019年4月26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指出“我们将同更多国家商签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加强海关、税收、审计监管等领域合作,建立共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
3.重视降低关税促进贸易和投资。2019年6月28日,习近平主席在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上关于世界经济形势和贸易问题的发言中声明“将进一步自主降低关税水平,努力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大幅削减进口环节制度性成本” ;2020年3月26日,习近平主席在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特别峰会上呼吁“二十国集团成员采取共同举措,减免关税、取消壁垒、畅通贸易,发出有力信号,提振世界经济复苏士气” ;2020年11月19日,习近平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对话会上的主旨演讲中提出“将进一步降低关税和制度性成本,培育一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扩大对各国高质量产品和服务进口” 。
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历次全会,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党的二十大以及党中央有关文件都对深化税收改革发展作出部署和安排。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其中对“完善税收制度”进行了专门论述:“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此外,还指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税收制度,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进一步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就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作出明确部署: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税务总局要会同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做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强化税收调节,完善直接税制度并逐步提高其比重。”
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系。”其中,对于税收改革作了进一步的论述:“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在“提高人民收入水平”中提出:“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的任务要求:“优化税制结构,健全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推进扩大综合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聚焦支持稳定制造业、巩固产业链供应链,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规范完善税收优惠。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建设智慧税务,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