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 2014年 7月 1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的征收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LEpB9CJk8PYq6UknjFHKiPjFJ36FQfMOAsMdbpQOOGGbiASwQdK5Nw253ph8Y0S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