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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村电管站以及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其他单位。

优惠内容

1)自 1998年 1月 1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免征 增值税。

2)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免征 增值税。

享受条件

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KJVthxEz8BHAqO6wTEXhVYHALAYkimbc1ONeP8jem5y2u2RR01KwbQsmN7ebdWr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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