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自 2017年 1月 1日起,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免征 印花税。
因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23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