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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优惠内容

自 2017年 1月 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 契税。

享受条件

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二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29号)第四条 cLW0Te9pZfP46/YPptx7d1/qf0k3hvbLs69SrxyM2eXNeGognUxsCkWraaOqYA3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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