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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 15号]第十一条 kRcMOCzGthBgfH1HuUpWFBS5Hs60Y0SGPbJLul+P/nIt9fp1JDQJv5IB7s5HTH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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