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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免征 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

2)农业生产者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0CJPgdt77spCJnvqp1tIDAu2klel4T3s2KVyu40ZY+0XRP2yXsZIVbxe5m58kW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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