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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免征 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

2)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 g49qx7XlcVQV5DmtD7P8RSQT67Kv0C8nlkE7jdr8DUmBCQvCb8410a7Zz13cDpv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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