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自 2019年 1月 1日至 2027年 12月 31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 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 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67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6号)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58号)第三条、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