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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 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 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67号)第五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6号)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58号)第五条、第六条 8r7eSgFwr+1d92J4Fd4KsL0brRLzHzSVrxfSYD+BideuA66DXBkbHV7n55Ac8V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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