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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 免征 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 81号发布)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30号)第九条 YeEaIRrSGTGg02oRfkDKeq7Y3YF8Xp2rrzTiDIqNbYxRkag3smBsvgm/nk9hRW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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