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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 减半征收 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 免征 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 81号发布)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30号)第九条 NzgTOAnwA2U+Ios95605DRHfyVQXUTPWgUeB9+bSP0HJLmLtKS/qaibfcRXn4R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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