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目前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共有15类,分别是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现行消费税税率根据课税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三种形式:一是比例税率,最低1%,最高56%;二是定额税率,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三是比例加定额的复合税率,适用于卷烟、白酒。具体见表2-1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表2-1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续表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目前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税方法。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生产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对于大多数消费税应税商品而言,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流通环节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卷烟除了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外,在批发环节也征收消费税。
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税目包括: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和超豪华小汽车。其中金银首饰的范围包括: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移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所纳消费税税款可按规定扣除。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8.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9.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10.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的啤酒。
说明:纳税人用外购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外购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计税的
其中: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含可以抵扣的增值税)。
2.外购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
其中: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纳税人取得的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允许扣除的已纳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2.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且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3.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4.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5.自2013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6.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在同一县(市),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同意,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凡在产品特性上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无论取何种名称,都应征收消费税。纳税人将部分产品改变名称后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会给管理带来风险。
1.未按规定采集、审核、汇总、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公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结果,可能带来税收风险。
2.未按规定采集、审核、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可能带来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