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加工厂(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农民收购大麦1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20000元,验收后移送另一食品加工厂(一般纳税人)加工膨化食品,支付加工费价税合计6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县城某工具厂(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小工具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税合计款3605元,该项业务适用的征收率为3%。
3.将以前月份购入的10吨玉米渣对外销售9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1000元,将1吨玉米渣无偿赠送给客户。
4.2023年4月向农民收购的用于生产玉米渣的玉米因保管不善霉烂,账面成本4477.27元(含运费127.27元,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
5.生产夹心饼干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00000元。
6.转让2015年3月购入的小型生产设备一台,从购买方取得支票8000元(含税)。
根据以上业务,企业会计计算出本月应缴纳增值税13451.93元。请问是否正确?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企业以上业务的涉税计算如下:
第1项农产品收购业务由于用于加工膨化食品(适用税率13%),可抵扣进项税=20000 × 10%=2000(元),加工费可抵扣进项税额=600 ÷(1+13%)×13%=69.03(元);
第2项业务购入货物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3605÷(1+3%)×3%=105(元);
第3项业务企业销售玉米渣9吨,增值税销项税额=21000×9%=1890(元),无偿赠送玉米渣1吨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1×21000 /9×9%=210(元);
第4项业务2023年4月购进用于生产玉米渣的玉米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4477.27-127.27)÷(1-9%)×9%=430.22(元),运费部分应转出进项税额=127.27×9%=11.45(元);
第5项业务销售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3%=13000(元);
第6项业务企业转让增值税转型后购入的固定资产,销项税额=8000÷(1+13%)×13%=920.35(元)。
根据以上计算分析:
企业2023年5月销项税额=1890+210+13000+920.35 =16020.35(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2000+69.03+105-430.22-11.45 =1732.36(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16020.35-1732.36 =14287.99(元)
因此,企业会计计算出的本月应纳增值税额是不正确的,根据分析可得出企业少计税款836.06元。
致远公司从事电器制造业务,2021年度增值税销售额720万元,从业人数25人。该公司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30万元,2022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90万元,符合1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留抵退税4个条件,进项构成比例为100%。
问:
1.致远公司是否可以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可以申请多少金额?
2.致远公司是否可以申请增值税存量留抵退税?可以申请多少金额?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工业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根据本案例中提供的信息,我们将致远公司划型为小型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该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因此,致远公司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具体内容如下:
1.致远公司可以在2022年4月申报后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增量留抵退税额=(90-30)×100%×100%=60(万元)。
2.致远公司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退税额=90-60 =30(万元)。
补充说明:本案例中提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