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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疑难解答

1.甲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甲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兼营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和其他业务能否分别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4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且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关资质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一般纳税人兼营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和其他业务,在能够分别进行会计核算的情况下,并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关资质的,其回收业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影响其他业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3.小规模纳税人乙于2023年10月15日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乙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4.小型建筑公司丙在A市和B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丙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预计销售额50万元,其中在A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35万元,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15万元,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建筑公司丙2023年第四季度销售额5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A市实现的销售额35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15万元,无须预缴增值税。 wIG+bH4aXgMWwGUEftdjOfcrENbl45c6TfODi8SC0AmpyJkUAreAF1bg0a6Z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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