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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1.发票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③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②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无法认证。无法认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②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①重复认证。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②密文有误。密文有误,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③认证不符。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④列为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为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4.对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5.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①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②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③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④纳税人也可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3)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须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4)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3.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的编码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三、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1.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概念

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是以可信身份认证体系和新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依托,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不需申请领用。以标签化、要素化、去版式、授信制、赋码制为特征,以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为运行模式的新型电子发票。相较于传统纸质发票及电子发票,数字化电子发票具有诸多优点。数电票随着数字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地区和行业开始试点或推广数电票,这标志着我国发票管理正在逐步走向全面数字化。

第一,数电票实现了发票信息的全面数字化,使得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发票的处理效率。第二,发票版式得到了全面简化,重新设计了票面要素,简化了购买方、销售方信息,仅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联次也全面简化,全票无联次,彻底取消了收款人和复核人栏,使会计工作更为便捷。第三,开票流程也得到了全面简化,无须税控设备即可开票,无须票种票量核定即可开票,且开票额度可动态调整,这为企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第四,数电票还实现了发票的自动交付,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这大大提高了发票的交付效率。同时,数电票还解决了电子发票重复入账报销的问题,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避免重复入账。第五,数电票的红字发票处理流程也得到了简化,发票未入账时可直接全额红冲,发票已入账时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可提出红字申请。

2.数电票与其他发票特点对比

数电票与其他发票对比见表1-4。

表1-4 数电票与其他发票对比

电子发票与数电发票详细对比见表1-5。

表1-5 电子发票与数电发票详细对比表

续表

3.数字化电子发票六大特点

(1)去介质

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网络可信身份等新技术手段(新的验证手段,穿透到人、监控到人),摆脱专用算法和特定硬件束缚,实现“认盘改认人”。

(2)去版式

数电发票可以选择以数据电文形式(XML)交付,破除PDF、OFD等特定版式要求,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

数电发票票样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附有票样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可视化展示。

(3)标签化

通过标签实现了对电子发票功能、状态、用途的具体分类。目前有发票标签155项,其中“纳税人管理”类标签53个、“发票管理”类标签76个、“税种管理”类标签22个、“风险管理”类标签4个。

标签化可以改变当前多个发票票种的现状,也可以实时标识发票流转中的各类状态。

(4)要素化

发票要素是指发票的具体数据项,是构成数电发票的最小单元,生成后用于交付、使用和归档等环节,根据发票基本属性和特定行业、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的规范,共设计216个发票要素,分为“基本要素”“特定要素”“附加要素”三大类。

(5)授信制

依托动态“信用+风险”的体系,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开票和申报行为,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并动态调整,实现“以系统授信为主,人工调整为辅”的授信制管理。

其中授信额度指纳税人在一个所属期内(一般是按月)最多可开票金额的合计值。

发票授信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动态“信用+风险”体系,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开票和申报行为,自动授予并动态调整纳税人授信额度的业务事项。

(6)赋码制

电票平台在发票开具时自动赋予每张发票唯一编码的赋码机制(可理解为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见表1-6。

表1-6 电票平台赋码机制特点

4.数电票票样

现阶段,数电票将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共7种增值税发票和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冠名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出租车发票、医疗服务发票、公园门票、公路客运发票、铁路客运发票、民航行程单10种其他普通发票现行发票归并为统一的电子发票数据,票样形式上包括以电子发票命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六类发票。数电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样式如图1-1所示,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样式如图1-2所示。

图1-1 数电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图1-2 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JIrHC7Ibighji6BMMdTsRdobCcdPAQvafdzUBnh0g0tACG4nfinNnosTcHHbE4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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